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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破产法律实务概述/迟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7:55:38  浏览:8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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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破产法律实务概述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 迟 菲


一、我国目前破产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使用破产案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通过)
该法共计43条,包括总则,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附则。
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破产必须适用的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1年11月7日)
该意见共计76条,包括管辖、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的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其他八个部分。
该意见是对《破产法(试行)》如何适用做出的详细解释,是人民法院适用破产法的规则。其中部分规定因与最高法院此后公布的司法解释抵触而失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该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六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该法适用范围广,不但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也适用于其它法人的破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该意见第十六部分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了该意见的240条到253条。
该意见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同民事诉讼法一样,包括了所有法人企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日实行)
该意见共计106条,分为管辖、申请与受理、债权申报、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破产费用、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终结、其他十四部分。是目前我国关于破产最详细的一份法律文件。
该意见适用于所有法人企业。

二、破产案件的一般法律程序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案件一般应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1、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工作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并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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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已废止)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7月13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对象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六章 奖 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要全面贯彻“加强资源保护,积极繁殖饲养,合理猎取利用”的方针,认真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对象
第三条 我省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划分为三类:一类为珍贵稀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二类为珍贵稀有和对发展农、林、牧各业生产突出有益的野生动物;三类为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对农、林、牧各业生产有益,需要加强保护的野生动物(见《辽宁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第四条 对各类保护动物的卵、巢、穴、洞及其赖以生存、繁殖的栖息环境,也要认真加以保护。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五条 以下野生动物主要栖息繁殖区域为我省重点禁猎区:东部的龙岗、钢山、花脖山、和尚帽子、锅头峪、摩天岭;西部的黑山、平顶山、骆驼山、大青沟、大青山、青松岭;南部的桂云花山、帽盔山;以及桓仁、大伙房、水丰、回龙山等大型水库和部分中型水库。上述地区实行
常年或定期禁猎。
城镇、工矿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区和公园内,一律禁止狩猎。
第六条 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特别是对保护候鸟有重要价值的岛屿、沼泽、滩涂等,要划为候鸟自然保护区或禁猎区。有条件的地方,应植树种草、设置巢箱,改善候鸟栖息环境。在每年春四、五月间,秋九、十月间候鸟通过季节,对候鸟严加保护。
第七条 候鸟自然保护区由省统一区划。省划定的重点禁猎区,由市(地)区划落实,报省林业部门备案。各市(地)、县(区)可因地制宜地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限,由县(区)区划落实,报市(地)林业部门备案。所有禁猎区都要明确范围、面积,订立管护制度,分片划段,
把管护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
第八条 一类和二类保护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一类保护动物,经省林业部门审查,报林业部批准;猎捕二类保护动物,由省林业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报林业部备案。
对三类保护动物,各级林业部门要严格控制猎捕的品种、数量和猎期。
在准猎期,只许在准猎动物皮毛丰满和肉肥时猎捕成兽,不准猎捕繁殖、哺育期间动物,实行捕大不捕小,捕公不捕母。
第九条 加强狩猎管理,建立健全狩猎管理制度。狩猎者,必须持有县以上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发给的狩猎证、持枪证,在规定的狩猎期及指定的区域进行狩猎活动。
跨市(地)、县(区)狩猎,须经狩猎地点所在市(地)、县(区)林业部门批准,发给准猎证明,并严格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督和检查,不经批准,不准私自接纳外省人员进我省狩猎和收购猎获物。
第十条 对一类和二类保护野生动物(包括死的及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或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属于单位或个人饲养的,出售时,须持本单位或公社证明。
运输一类和二类保护动物(包括产品)出省的,必须有省林业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园林部门的观赏动物,由省林业部门会同城建部门批准)。对非法收购、买卖和运输一类、二类保护动物的,工商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和林业检查站有权没收,交当地林业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出口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省林业部门审查批准,其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规定保护而我国未列为保护对象的动物及其产品,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发给出口许可证,方准出境。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各级林业部门要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掌握资源的消长情况,确定行猎期。各市(地)、县(区)林业部门要与经营部门充分协商,每年共同制定猎捕和收购三类保护动物与一般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计划,下达实施,并分别报省有关
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有条件的地方,要搞好野生动物的引种散放,改善其栖息、繁殖和饲养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还应有计划地积极开展野生动物的饲养驯化工作。提倡人工饲养野生鸡类、鸭类等经济鸟类和经济价值较高的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危害人畜安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如地弓、地枪、扣子、大铁夹、毒药、炸药、火攻、烟熏、掏窝、挖洞、拣蛋、绝后窖、军用武器、机动车追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等。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林业部门是管理野生动物资源和狩猎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城建、水利、供销、外贸、科研、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人人有责。要大力开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文化、教育、科研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政策,传播有关科学知识,使保护野生动物逐渐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第十七条 确定每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八日为“爱鸟周”。要广泛开展爱鸟宣传和爱鸟活动,组织青少年挂置人工巢箱,积极保护和招引益鸟。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辽宁省林业奖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保护野生动物类别的确定和变更,由省林业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附:辽宁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辽宁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 中 名(别名) № 中 名(别名)
* 18 白肩雕(御雕)
一类保护动物: 19 草原雕(角鹰、大花儿雕)
20 乌雕(花雕)
* 1 白鹳(老鹳) 21 小雕
* 2 黑鹳(铜鹳、黑巨鸡) * 22 白尾海雕(洁白雕、黄嘴雕)
* 3 朱□(huan) * 23 虎头海雕(海雕)
* 4 丹顶鹤(仙鹤) 24 秃鹫(坐山雕、狗头鹫)
* 5 白 鹤 25 白尾鹞(灰鹰、白抓)
* 6 梅花鹿(花鹿) 26 鹊鹞(喜鹊鹰)
27 白头鹞(白尾巴根子)
二类保护动物: 28 短趾雕
29 灰背隼
* 1 爪鲵(小娃娃鱼) 30 红脚隼(青燕子)
* 2 大天鹅(鹄咳声天鹅) 31 红隼(红鹞子、黄鹰)
* 3 小天鹅(短嘴天鹅) 32 猎隼
* 4 疣鼻天鹅(赤嘴天鹅) 33 游隼(花梨鹰)
* 5 鸳鸯(匹鸟官鸭) 34 燕隼(青条子、儿隼)
* 6 中华秋沙鸭(鳞胁 35 灰鹤(灰□□)
秋沙鸭) * 36 白头鹤
7 蜂鹰(蜜鹰) * 37 白枕鹤
8 鸢(老鹰、鹞鹰) 38 蓑羽鹤(闺秀鹤)
9 赤腹鹰 39 红角□(xiao)(夜猫子)
10 雀鹰(鹞子) 40 领角□(xiao)
11 松雀鹰(松子鹰) 41 雕□(xiao)(根狐)
12 苍鹰(黄鹰) 42 雪□(xiao)
13 大□(kuang)(花豹) 43 鹰□(xiao)
14 普通□(kuang)(土豹) 44 纵纹腹小□(xiao)
15 毛脚□(kuang) 45 灰林□(xiao)
16 灰脸□(kuang)鹰 46 长尾林□(xiao)
* 17 金雕(红头雕) 47 长耳□(xiao)(猫头鹰)
(续上表)
№ 中 名(别名) № 中 名(别名)
48 短耳□(xiao)(小耳木兔) 15 (白喉)针尾雨燕
49 普通夜鹰 16 白腰雨燕(白尾根子、麻燕)
50 黑枕绿啄木鸟(捣木棺) 17 牛头伯劳
51 黑啄木鸟 18 红尾伯劳(土虎伯劳)
52 斑啄木鸟 19 棕背伯劳(大红背伯劳)
53 白背啄木鸟 20 灰伯劳
54 棕腹啄木鸟(横花背奔打木) 21 楔尾伯劳(长尾灰伯劳)
55 小斑啄木鸟 22 虎纹伯劳(虎花伯劳)
56 星头啄木鸟(小口奔打木) 23 山□(ji)□(ling)(刮刮油)
57 小星头啄木鸟 24 黄□(ji)□(ling)
* 58 大鸨(地□(bu)、羊□(bu)) 25 黄头□(ji)□(ling)
* 59 小鸨 26 灰□(ji)□(ling)(黄□(ling))
60 白□(huang) 27 白□(ji)□(ling)(马兰花儿)
* 61 金钱豹(文豹) 28 极北柳莺(柳串儿)
62 猞猁(马猞猁、猞猁孙) 29 暗绿柳莺
* 63 青羊(山羊、斑羚) 30 淡脚柳莺
64 麝(獐子、山驴子、香麝) 31 冕柳莺
* 65 海豹 32 巨嘴柳莺
* 66 紫貂(赤貂、黑貂、大叶子) 33 黄眉柳莺
67 水獭(水狗、獭) 34 角□(pi)□(ti)
68 黄羊(蒙古瞪羚、蒙古原羚) 35 黑颈□(pi)□(ti)
69 狐(狐狸) 36 凤头□(pi)□(ti)
70 黑熊(狗熊、黑瞎子) 37 海鸬鹚
38 鸬鹚(水老鸦)
三类保护动物: 39 绿鹭
40 白琵鹭
1 东方蛉蟾 41 夜鹭
2 黑龙江林蛙(田鸡、蛤士蟆) 42 白鹭(一杯鹭)
3 中国林蛙(田鸡、哈士蟆) 43 黑雁
4 棕黑锦蛇(黄花松、乌松) 44 鸿雁(原鹅、洪雁)
5 棕腹杜鹃 45 豆雁(大雁、普通大雁)
6 四声杜鹃(快快割麦、光棍好过) 46 白额雁(大雁、花斑)
7 大杜鹃(布谷、郭公) 47 赤麻鸭(黄鸭)
8 中杜鹃 48 翘鼻麻鸭(白鸭)
9 小杜鹃 49 针尾鸭(尖尾鸭)
10 沼泽山雀(□□红) 50 绿翅鸭(巴鸭、八鸭)
11 灰沙燕(土燕、水燕子) 51 花脸鸭(王鸭、巴鸭)
12 家燕(燕子、拙燕) 52 罗纹鸭(镰刀鸭、扁头鸭)
13 金腰燕(巧燕、赤腰燕) 53 绿头鸭(大麻鸭、大绿头)
14 毛脚燕 54 斑嘴鸭(谷鸭)
(续上表)
№ 中 名(别名) № 中 名(别名)
55 赤膀鸭 83 赤胸□(wu)
56 赤眉鸭(小石鸭) 84 小□(wu)(红胸□(wu))
58 琶嘴鸭(宽嘴鸭) 85 红喉潜鸟
59 青头潜鸭(东方白眼鸭) 86 绿喉潜鸟
60 凤头潜鸭(凤头鸭子) 87 白嘴潜鸟
61 丑鸭(晨凫) 88 红点□
62 长尾鸭(冰凫) 89 蓝点□
63 鹊鸭(白脸鸭) 90 丘鹬
64 斑头秋沙鸭(花头巨嘴鸭) 91 彩鹬
65 红脸秋沙鸭(海匹鸟) 92 大麻□
66 普通秋沙鸭(拉他鸭子) 93 石鸡(嘎嘎鸡)
67 斑翅山鹑(沙半斤) 94 董鸡
68 鹌鹑 95 灰喜鹊(长尾巴廉)
69 环颈雉(野鸡) 96 杂色山雀
70 勺鸡 97 乌斑鸫(窜儿鸡)
71 太平鸟(十二黄、连雀) 98 貉
72 小太平鸟(十二红) 99 狗獾
73 三宝鸟(老鸹翠) 100 猪獾(沙獾)
74 树□(liu)(麦如蓝儿) 101 狸猫(山狸子、麻狸)
75 紫寿带鸟 102 狍(野鹿)
76 戴胜(臭姑鸪) 103 小飞鼠
77 黑卷尾(黑黎鸡) 104 银鼠(伶鼬、白鼠)
78 发冠卷尾(山黎鸡) 105 香鼠(香鼬、香鼠子)
79 栗斑复□(wu) 106 黄鼬(黄鼠狼、黄皮子)
80 铁爪□(wu)(铁雀子) 107 艾虎(地狗)
81 黄喉□(wu) 注:“*”为国家规定一、二、三
82 灰头□(wu)(青头雀) 类保护动物。



1982年7月22日
从法律视角逐条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条

居松南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经实施多年,成为世界范围内最广为影响的国际惯例,被银行、贸易、航运、法律等领域所采纳。本系列文章结合笔者多年的金融和法律实践做逐条分析,希望对阅读者能有所裨益。

Article 2 Definitions
第二条 定义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就本惯例而言:
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惯例第二条就信用证相关当事方做出了相关定义。就通知行而言,承担的是基于通知行为的义务,通知行的权利义务在通知行条款中可做进一步阐释。

Applicant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
  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惯例对申请人做出了明确定义,即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而言,信用证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基于信用证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申请人和开征银行之间的关系一般也应遵循统一惯例的规定。

Banking day means a day on which a bank is regularly open at the place at which an act  subject to these rules is to be performed.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银行工作日

  关于银行工作日,惯例也对工作日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定义。从民法角度看,影响民事权利的期限、期间、诉讼时效等都和日期密切相关。从银行角度来看,银行接受单据、转递单据都有着工作日的限制,惯例否认了整个一天作为银行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概念。从这一点上来说,银行承担义务的时间期限局限于银行惯有的工作时间,而非一整天。这样的时间规定也和诉讼程序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当中规定的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文书有着明显的不同。在诉讼程序法中和民事法当中,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进行,发出邮寄文书的当日一般均是同当事人已经满足了在相应的时间内行使权利的要求。根据惯例,如果当事方发生因交付单据的时间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即应当证明相关单据是在银行惯有的工作日内交付银行的,这在实际法律纠纷的解决中是有现实意义的。

Beneficiary means the party in whose favour a credit is issued.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受益人

  受益人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人,一般为出口合同关系下的卖方。受益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将是惯例中内容最多的部分,惯例后半部分将重点阐释。

Complying presentation means a presentation tha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se rules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相符提示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

相符提示

  相符提示是统一惯例在600出版物中明确予以规定的内容。从该规定来看,相符的判断标准有三。其一为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其二为本惯例的规定;其三为国际间银行标准实务。
  就信用证而言其必须符合的内容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单据条款,即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类单据;第二类为非单据性的条款,诸如信用证的提示期限、提示地点、提示银行等等此类部分。包括受益人在内的当事方对信用证条款的违反将直接导致宣称单证不符。
  就本惯例的规定来看,因为当事各方选择适用了统一惯例,在信用证内容没有约定的部分,但是统一惯例对此类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则当事方应当遵守。比如,统一惯例就提单的形式、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信用证开证行一般只会笼统规定“清洁”“装船”提单,而不可能就具体内容做出阐释,统一惯例对此是强力的补充,这也正是统一惯例作用的重要体现,可以这样说,统一惯例之所以成为世界范围内最广泛使用的国际惯例,其对信用证单据及行为的具体规定对当事方有着最重要的规制作用。
就国际间银行标准实务而言,国际商会出台了ISBP。从法律意义上来看,该标准实务实际已经充当了UCP的补充惯例的角色。各国银行的历史习惯决定了处理银行业务上的差异,这些差异将直接导致适用统一惯例的冲突,该标准实务将成为处理信用证法律纠纷的重要法律渊源,应高度重视。

Confirmation mean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confirming bank, in addition to that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or negotia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提示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该条款确立了保兑的定义,即开证行之外的保兑行就兑付信用证做出的单方承诺。就保兑行为的法律性质而言,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我国民法并未就该类行为做出明确法律规定,可资引用的只有《民法通则》、《担保法》、以及《物权法》,保兑行为只能说类似于担保,而非担保,因为保兑不能完全满足从属性的根本特征。有人认为它是一种独立担保,独立担保在英美国家广为常见,而在中国尚无法律给予其明确法律地位。我国法律实践中,涉外法律关系是认同独立担保的地位的,但是非涉外法律关系中一般不承认存在独立担保地位的。
  但是是否保兑行为不能得到我国法律认可呢。答案是否定的,基于信用证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独特的信用证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实践均认可统一惯例的效力,故保兑行为是得到我国法律认可的。只要当事各方满足了保兑行为的要求,即可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Confirm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ds its confirmation to a credit upon the issuing bank’s authorization or request.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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