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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兰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07:59  浏览:9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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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987年1月1日起公布实施的《民法通则》,标志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从此告别了无法可依或者依靠政策和司法解释作出判决的时代。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参差不齐。就赔偿范围,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存在诸多分歧,笔者试图就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瑕疵,作如下探讨,以求得同仁赐教。
一、现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体系较为混乱。
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主要是各种立法和司法解释。从表现形式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二是其他单行法律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例如《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三是国家行政法规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其中主要内容就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四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现在的这个法律表现形式持续时间较长,内容较多,从“文革”前的司法解释到最新的司法解释,前后冲突较大,内容不够系统。
人身损害赔偿虽然是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具体制度,内容相对来说较为单纯,但是,从上述四种法律表现形式来看,表现形式繁杂,缺少统一、完整的体系,内容明显带有一种发展的痕迹,致使人们很难掌握人身损害赔偿的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按照法律体系建设的一般要求,应当是基本法的内容统帅单行法和行政法规的内容,司法解释围绕基本法的原则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现在的实际情况却表现出如下特点:
(1) 基本法的内容粗疏,规定的内容滞后、缺项
《民法通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法,但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文,即第119条。在这个条文中,一是规定的内容较为简单,用这样简单的条文表达十分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是远远不够的。二是规定的赔偿项目缺项。在这个条文中,规定的赔偿项目仅仅为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只有5项。而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执行的赔偿项目高达十几项,尤其是关于造成人身损害的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则完全没有规定。这些规定的赔偿项目,都是最为原始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随着法制的不断深入,对人权的保护也不断完和各行其是之嫌。例如,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对死亡者的赔偿是赔偿抚恤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同样的赔偿项目却称为“死亡赔偿金”。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规定造成残疾的赔偿残疾赔偿金,这是一个进步,但是这一规定仅仅体现在消费领域造成的人身损害,对于其他场合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否可以适用,在很长的时间里没有明确的解释。
2、 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过于显赫。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用的解释,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法律如何适用进行解说和释疑。但是,中国的司法解释大大超过了这一应有的范围,在很多方面具有了“造法”的功能。然而,中国的立法现状又不能没有庞大的司法解释作为立法的补充,假如说取消司法机关的这种“造法”的功能,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就会成为一个“空壳”。这种矛盾的现象确实反映了中国立法和司法的现实状况是:从形式上看,民事基本法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文,在单行的立法中,一些单行法律仅仅规定几条赔偿的项目,有的法律虽然规定较为详细,但是适用范围有很大限制。这些条文加在一起,不过十几条。但是,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就有几十条。从实质内容上看,司法解释所做出的规定,很多是超出了〈〈民法通则〉〉的规定,甚至是超出了以后通过的单行法律规定的范围。按照现在的形式,在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时候,如果仅仅按照基本法律的规定,就无法处理,只能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在习惯上,中国法院的判决一般不得引用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现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果不引用司法解释就会使判决没有法律依据。这种现象是应当引起重视的。
3、 律制度不完备,内容不完善。
目前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现状,一方面是国家的很多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做出规定,司法解释也做出更多的解释,但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不是因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出很多规定而使这一制度达到完备、完善、完美的程度,而只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基本满足现实生活的急需,很多基本内容没有规定。
4、 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相互冲突,带来适用中的混乱。
四种不同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表现形式,内容不够协调,对同样的一种具体制度就有几种不同的规定和称谓;对一种具体的赔偿项目的计算。前后几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都不一样。主要的是:
(1) 造成死亡的抚慰金赔偿。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称为死亡补偿费,在〈〈产品质量法〉〉中称为赔偿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称为死亡赔偿金。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解释,从总体上称之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对造成死亡的称为死亡赔偿金。司法解释没有纠正法律规定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死亡赔偿金就有这样三种不同的称谓,实际上一个“抚慰金”的概念就可以完全包容。在具体的内容上也是如此,在规定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中,就有不同的计算方法。这样就使同样是一个自然人的死亡,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就会有不同的赔偿数额,形成了不平等、不公正的法律适用结果。司法解释对此没有办法做出新规定,只能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样下去,不仅仅是对个体的人的不平等,而且还会损害国家立法和司法的统一,损害立法和司法的威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2) 赔偿残疾者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有不同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规定为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这些标准都各有差异,计算的结果都不统一,如何适用,就会造成不公平的嫌疑。
(3) 死者或残者死前或者伤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准差别悬殊。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规定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则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有的则拟规定不低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市、县、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费,并且规定,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侵权人只赔偿受害人致残前或者生前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这些不同的标准执行起来差别是非常大的。
(4) 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充分保护公民的人权不受侵害。结合人身损害赔偿
存在的问题和保护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主要内容,对于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笔者提出以下设想:
1、尽快制定《中国民法典》和《侵权行为法》。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并且拟议在制定民法典之前首先制定出《侵权行为法》。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内容,在制定《侵权行为法》的时候,一定要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运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做出完整、全面、完善的规定,并且最终收入到民法典中。
2、 侵权行为法》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内容应当统一、具体、可操作性强。首先,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内容必需统一,就是对各种单行法律中规定的侵权行为法规范不统一的问题统一协调起来,不再出现对一个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作出几种规定,使整个侵权行为法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一个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其次,在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时候,应当尽可能地具体,使各项制度非常明确。当然,作为一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对具体的赔偿制度不能过于详细,但是要坚决地改变立法粗疏,只管大不管小,缺乏具体规定的习惯。《侵权行为法》急需规定的,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应当确定哪些赔偿项目,这些赔偿项目采用何种赔偿计算标准。制定《侵权行为法》应当借鉴〈〈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体例,对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作出规定,确定基本原则。再次,这样的规定一定要详细、有可操作性,便于在实践中掌握,法官容易执行,群众能够理解。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就能够改变目前人身损害赔偿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3、在立法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实践中存在的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形成基本制度由立法规定,具体问题由司法解释处理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格局。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国家的统一,法律的统一,司法的统一;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国家公民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受到人身侵害的时候,人人都能够得到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司法解释的内容,不是基本制度的规定,而是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制度在实践中怎样实施和操作,使〈〈侵权行为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准确的贯彻执行,真正发挥保护公民人生命健康权的作用和功能。

纳溪法院 兰平 周也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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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各类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事故伤亡人数大幅度减少。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强化预防、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应急处置、科技支撑、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工作目标,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
  (一)大力宣传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围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年”活动,切实把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使之成为衡量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切实坚持安全第一,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各企业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人要始终把安全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技能和素养,以安全发展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校园、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和第11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推动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广泛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发展公益宣传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成为凝聚共识、汇集力量、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文化源泉和思想动力。
  三、坚持预防为主,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
  (一)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充分发挥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事故防范,紧紧抓住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火灾、工商贸其他,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渔业船舶等事故多发行业领域,全面推进与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相结合、与强化科学管理相协调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加强目标考核和示范推动,深化专项治理行动。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二)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工作。严格矿井建设项目审批和安全核准,继续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加强安全监管,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综合治理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规定,切实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措施,深入开展煤矿防治水、防灭火等专项治理。加强煤矿风险预控管理,加快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继续抓好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
  (三)深化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加快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以长途客运、校车安全、危险品运输管理为重点,完善技术标准和监管措施,加强重点路段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强制安装动态监控装置,严格交通执法,严厉整治超速、超载、超限以及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违规停车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排查治理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领域安全隐患。
  (四)加强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安全管理,继续推进生产工艺及装置自动化改造,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制度,严肃整治矿山井下工程非法外包、以采代探等突出问题,加强尾矿库综合利用和安全监控,严格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安全管理。研究实施建筑施工、设备制造等企业安全质量终身负责制,严禁违反客观规律压缩工期、违规简化程序。深入开展冶金煤气、受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等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强特种设备、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电力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管理。
  四、坚持落实责任,切实肩负起安全使命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岗位、职工的安全责任,立足于加大投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认真落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领导干部现场带班责任,严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切实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部门综合监管、行业安全管理和监督,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制度。着力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健全完善道路交通、瓦斯防治、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指导。
  (三)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追究。完善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及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相关联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严格“一票否决”制度。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公布事故调查进展和查处结果,强化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快建立与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挂钩的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五、坚持依法治理,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和各地区、各部门创新性经验做法吸收纳入法律法规范畴。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新要求,抓紧制定完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规规章,加快修订制定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体系。
  (二)持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地方、部门、区域间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建立完善跨地区、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强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和厉行问责的惩治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等造成事故及谎报、瞒报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要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黑恶势力,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政府的公信力。
  (三)切实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理顺安监、卫生、社保等部门职责,建立健全专业队伍和技术支撑体系,积极推进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严格职业卫生许可制度,重点加强对粉尘、高温、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的监测检测,加大现场预防性整治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患者的诊断、鉴定和治疗,切实做好相应的社会保障,维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六、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一)加快实施安全科技重点工程。全面实施“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科技规划,尽快实施一批对安全生产有重大推进作用的科研项目和重点工程。积极整合优化安全科研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大力组织科技攻关,力争取得重大突破。
  (二)加大安全科技政策支持力度。运用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支持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积极培育发展安全产业。把安全科技纳入国家技术创新的重点支持内容,通过规划计划、专项基金、奖励评审等推动鼓励安全技术装备和工艺产品研发利用。强化政策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完善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技术改造、安全产品所得税优惠、自主创新装备增值税即征即返等经济政策,进一步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三)继续做好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突出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更新工程,强制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做好“百项”先进适用技术、“千项”新型适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继续抓好矿山井下安全避险、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等安全技术示范工程。积极研究通过安全生产物联网示范建设等手段,提高事故预防预警、综合防治、应急处置和执法监管等智能化水平。
  七、强化应急处置,提高安全救援水平
  (一)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省、市、重点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动态数据库和分级监管系统,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搞好企业预案与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预案之间的衔接,提高预案的严谨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二)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继续抓好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年内全面建成7个国家级矿山救援队,依托地方和重点企业加快建立高水平的14个区域矿山救援基地及其他行业性专业救援队。要大力改善应急救援装备,健全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应急联动机制。要强化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和事故联合处置机制,搞好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安全监管与气象、海洋、地震、环保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平台,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做到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连续发布消息,主动引导舆论。
  八、强化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
  (一)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加快制定和完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以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为主攻方向,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建设。对一级企业要重点抓巩固、二级企业着力抓提升、三级企业督促抓改进,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抓整顿,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责令关闭退出,促进企业安全条件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要大力推进安全学科建设,加强职业安全教育培训,在摸清需求的基础上扩大对口招生,大力培养专业化安全技术人才和技能型操作员工。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执法检查,对企业培训不足、职工不具备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要求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创新。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执法和包括乡镇在内的四级安全监管体系,推进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打造一支作风扎实、业务精通、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安全监管队伍,不断探索创新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模式。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培训咨询等专业机构规范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 监察部


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国家计委 监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监察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为有效地制止向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是维护企业依法交费的有效凭证,由企业持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填写,收费监督管理部门查验。
二、企业交费登记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地方各级物价部门免费发放给企业。《企业交费登记卡》要列明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和收费人员姓名等内容(参考格式见附件)。物价部门要建立《企业交费登记卡》发放、查验、存档等制度。
三、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行为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要认真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中的有关内容,企业交费后要开具统一收费票据。
四、企业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要增强法制观念,支付合法收费,自觉抵制乱收费。企业交费时有责任要求收费单位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对不填写此卡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当地物价、监察部门举报。企业向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此卡的收费单位交费,而又不向物价、监察部门举报的,一经查出,要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企业每年要按隶属关系将《企业交费登记卡》的登记情况报送物价、监察部门。
五、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对《企业交费登记卡》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管理,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填写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乱收费行为。对乱收费行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在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过程中,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与财政、经贸、审计和企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确保《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实施。试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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