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物价局关于废钢铁价格管理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11:33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物价局关于废钢铁价格管理的几项规定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关于废钢铁价格管理的几项规定

1987年6月11日,国家物价局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计原[1986]2116号《关于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从一九八七年起,取消回收废钢铁的指令性计划,开放废钢铁市场,国家不再上调废钢铁。”加强废钢铁价格管理,稳定废钢铁价格,对稳定特种钢材、轻工市场和中小农具用材价格十分重要。根据国务院经济调节办公室的通知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征求了各地物价部门的意见,现对废钢铁价格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冶金、铁道两行业调拨的废钢铁以及中央外汇进口实行财政补贴的废钢铁,应严格执行现行废钢铁统一定价。
二、各地方从社会上收购、供应的废钢铁也应执行现行废钢铁统一定价,地方执行统一定价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在打紧费用基础上,按不超过统一定价20%的幅度内核定地方临时价格,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三、各地区、各企业不得以废钢铁价格提高为由,擅自调整国家统配钢铁产品的价格。物价检查部门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废钢铁价格时,存在哪些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办集贸市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二、第十三条第五款修改为“从事刻字等特种行业的,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持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第十三条第七款修改为“经营文化、娱乐、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的,应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分局在处理锦州市广厦百货大楼国大珠宝“传销”一案中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请示(辽工商〔1996〕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前,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的从事专业管理的派出机构,可以在派出机关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因此,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分局
在《行政处罚法》实行之前,具有独立执法资格。




1996年10月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