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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职务侵占犯罪/焦保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56:54  浏览:8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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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职务侵占犯罪
——擎刑法之剑保护自己,识刑法之道远离危境

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 焦保宏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近年来,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中的职务经济犯罪频繁发生,主要涉及的犯罪行为包括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其中职务侵占案件最为常见,占到了职务经济案件的七八成。
  备受瞩目的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等9名高管刑事诉讼案,检察机关对顾雏军等人提出的指控包括挪用资金罪(7.46亿元)和职务侵占罪(4000万元)等4项罪名,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根据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张海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亿余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8644万余元。法院以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大量案例说明,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是职务侵占犯罪的频发的主要原因。应该说,我们每个企业都有必要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的建全,同时,也有义务不断提高我们每个员工的法律意识。了解经济犯罪的相关规定,对我们公司和员工来说,可以有效的防范和降低法律风险,有效保护公司的财产不受侵犯。
  今天我们主要深入了解一下最为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到底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呢?构成职务侵占罪要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呢?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应该说,职务侵占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特地为保护民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财产权量身定做的罪名,因为:一是只有非国有公司(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外资公司)中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二是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非国有公司的财产权,主要包括民营企业的财产权。该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通俗地讲,职务侵占行为就是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

  [案例]原国家交响乐团副团长钱程在负责经营管理北京赛洛公司期间,将应由赛洛公司收取的演出包场费共计人民币776720元,转入其个人控股的两家公司,用于支付以其妻个人名义购买的某公寓房款。2004年8月,北京市一中院终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钱程有期徒刑8年。
  [案例]携公司18万元货款潜逃罗某小旅馆包房炒股被抓
  罗某是沙坪坝区某物资公司的一名业务员。2006年7月24日至8月1日,罗某向市内两家物资公司低价销售了钢材74.16吨,收取全部货款23万余元。在向公司交回5万元货款后,罗某便再无音讯,该公司随即向沙坪坝区经侦支队报了案。民警抓捕未果,将罗上网追逃。罗携带18万元货款潜逃至昆明一年,将货款挥霍及用于炒股、所剩无几后,偷偷逃往江津,住在一小旅馆50多天炒股,日前被江津警方抓获,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从犯罪构成来讲,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即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 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说侵占5000元以下的公司财物就不算违法,只是不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但同样应当受到治安条例的惩处,以及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的索赔。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法律风险防范:识别几种职务侵占犯罪的表现形式
1、股东侵占自己出资企业的财产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股东侵占的企业财物,虽然有部分是自己出资形成的财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出资后股东的出资已经属于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有一个前提,即股东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说,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倨为己有。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倨为已有。这种犯罪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业务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如董某职务侵占一案,董某作为某五金公司业务经理,其趁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出旅游之机,利用受委托管理本公司业务和财物的便利,于2002年5月3日收取公司客户货款人民币37592元后截留19002元占为己有,同月4日,又以购买原材料为名,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存折到银行提取人民币11万元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占有。
3、本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仓管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但因一些企业设有保安员,出入均要登记,这些人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如何朝建职务侵占一案,何朝建在某鞋厂负责搬运工作,与该厂搬运工韩本运共谋盗窃该厂增白剂,于2003年3月串同该厂保安员常战洪作案,趁常值班之机,韩从该厂仓库盗窃价值人民币54957元的增白剂50公斤,由何朝建在该厂后门接应运出。
4、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5、民营企业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员工这么做极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员工往往会觉得很委屈:是公司先拖欠我的工资、是老板先不兑现我应得的奖金我才这么做的啊!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要件!至于员工与公司的纠纷,只能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去解决。
[案例]农民工携货款逃跑被判职务侵占罪
洛阳一农民工为解老板迟开工资之气,拿着2万余元货款一走了之,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这是今天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农民工犯职务侵占罪案。
  被告人柴迢峰在洛阳海奥货运公司打工。2004年9月间,因擅自开车将所在单位车撞坏,公司花费修理费1000余元,老板因此迟发其工资,柴迢峰怀恨在心。同年11月25日下午,柴迢峰从本单位司机郭某手里要走收款凭证,收取货款25000元后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柴迢峰作为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自辩因老板扣发工资生气所为之理由既不能否定对其职务侵占罪的定性,亦不能作为对其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6、非本企业的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吗?
在民营企业中,职务侵占犯罪往往是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因此,非本企业的人员与本企业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企业财产的,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案例]单位的临时工亦可构成职务侵占罪——于庆伟职务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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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落实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方案,从严控制全市性检查活动,督查各县区政府、九华山和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在市政府办公室组建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常设机构),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督办室。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按照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方案,审核目标管理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实施督查和考核;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督办市政府重要部署和省、市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市政协委员提案事项;承办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进行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1、年度工作目标。各县、区和九华山管委会的年度工作目标,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岗职工人均年收入、新增就业岗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8项指标)进行分解,经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2、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3、精神文明创建情况。
4、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二)对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进行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1、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市人代会后15日内,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根据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及分解落实的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结合省直主管部门在全省统一考核的工作项目和本单位的工作职责,提出本单位的主要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和职能工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2、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3、政风建设情况。
4、精神文明创建情况。
5、上级交办的工作和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由于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参照外地及我省做法,市政府办公室暂不列为考核对象。
三、组织实施
每年的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各级各部门必须集中力量,真抓实干,在全市上下形成围绕全局、突出重点、凝心聚力、狠抓落实的工作氛围,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按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政务督查工作方案,切实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善于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解决。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政务督查,牢牢掌握督查工作的主动权,在全市形成一个高效务实的督办工作机制,全力推动工作落实,促进工作目标完成。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采取抽查、暗访和专项督查、跟踪督办的形式进行。要注重实效,抓好跟踪落实工作,搞好查后服务,推行首问责任制。在督查中,要力戒形式主义,注意改进工作方法,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努力减轻下级和基层的负担。
(二)在抓好日常督促检查的基础上,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目标管理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可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重点事项进行督查,积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除法定检查、国务院及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检查、市政府组织的专项督查和经市政府批准开展的检查外,今后市政府一般不再组织全市性的检查活动,也不再与各目标管理单位另行签定单项工作责任状。确需安排的,应报市政府审批。对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组织全市性系统检查的单位,将对其主要领导人通报批评,并责令予以纠正。各级各部门对未经批准的全市性检查活动,可以拒绝接受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各目标管理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专报制度,及时报告目标完成情况、决策落实情况及重要工作动态等,以利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全面掌握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审查工作。对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的督办通知,各级各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要求迅速反馈办理方案及结果。
四、考核
(一)考核评分。
对各县、区政府和九华山管委会的考核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复核结果为基础,量化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用写实的办法进行表述。
对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写实的办法单独考核,考核指标由市政府下达。
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工作目标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
1、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和职能工作)完成情况。经济工作部门重点工作占总分的40%,职能工作占25%;非经济工作部门重点工作和职能工作各占30%。
各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实际得分是量化目标得分和定性目标得分之和。量化目标得分为权数乘以完成任务百分比。完成任务百分比即完成率达不到60%的,该项目不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加分,超过120%的按120%计分。定性目标作出“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三种评价。“完成”、“基本完成”分别按该项目基本得分的100%和80%计算得分,“未完成”的不计分。
2、其它工作。即市政府各目标管理单位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情况、政风建设情况和精神文明创建情况,该项满分为15分,每子项为5分。在规定时间内将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意见为“满意”、“基本满意”的给予满分,反之相应扣分。没有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单位,该项分值调整到第三项。政风建设工作被评为前10名的单位,该项目得满分,后5名的不得分,其余按80%计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按照与总分的比值计分,以分值乘以比值计算得分。
3、上级交办的工作、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及领导评议。经济工作部门满分为20分,非经济工作部门满分为25分。该项得分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各委员根据对部门交办工作情况和部门综合情况,分别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打分,算出平均分后计入总分。
无特别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从而影响整个考核工作进度的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在该单位总分中酌情扣减1-3分。
(二)考核程序。
1、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管委会要按照要求,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完成8项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并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每年7月底以前,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年中自查报告,每年2月底之前,按照要求对本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自查、打分,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表。
2、复核。为保证有关数据的正确性、权威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供上年度如下情况:
(1)市统计局、财政局、劳动局、民政局、计生委负责提供各县区、九华山管委会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全社会固定投资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供给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率、在岗职工人均年收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覆盖面、人口自然增长率、新增就业岗位等几个方面工作的复核情况。上述工作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
(2)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领导对各县区政府、九华山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作的评议情况,各目标管理单位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情况,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3)市监察局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风建设情况。
(4)市公安局负责提供经政法委认定的各目标管理单位需实行“一票否决”的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情况。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各地“两个确保”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和城镇居民就业的有关情况。
(6)市安全办负责提供各目标管理单位需实行“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特大事故情况。
(7)市计生委负责提供各目标管理单位计划生育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8)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各地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市人事局、监察局、统计局联合成立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自查报告及时组织复核、评分,并在1个月内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
3、审定。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根据复核情况对各目标管理单位进行评议、打分。对各县、区政府和九华山管委会工作目标的考核,以社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精神文明创建、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等,用写实的办法初步确定考核位次;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考核,以自查报告、复核情况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等工作得分情况,初步确定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位次。初步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在年终考核工作中,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不再统一组织考核,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重点事项进行抽查。
(三)公布。每年5月底前向全市通报上年度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四)考核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如发现自查报告与事实有出入的,责成呈报单位作出解释。
五、奖惩
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对目标管理单位分别进行排序,严格实施奖惩。具体办法按照池政〔2002〕37号文件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文件自行废止。各县区政府、九华山管委会自身的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1]396号
国税总局
2001-6-6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所得税缴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1997年国家电力公司债务”(以下简称“97国电债”)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生的金融债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因持有“97国电债”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债券发行人即国家电力公司在债券持有人兑现时统一负责代扣代缴,并在北京办理入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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