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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提起阶段、处理方式/田永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42:36  浏览:8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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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提起阶段、处理方式

田永东


  审判实践中,处理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对遇到的不少实际问题,由于法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审判人员执法时又受着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在认识上、做法上都出现过不尽一致的情况。在此笔者仅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提起阶段、处理方式谈点粗浅看法。
  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指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参加者。它既包含权利主体,又包含义务主体。
  刑诉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才有资格充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主体。但是,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害人已经死亡,有的被害人患有精神病,有的被害人未成年,其行为能力或者丧失,或者受限,难以由自己行使这种诉讼权利。也有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往往不是公民的人身或财产,而是国家、集体财产。这就产生了由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权利主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由此,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包括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只有允许这些被害人以外的人作为权利主体参加诉讼,在被害人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造成物质损失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才能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有代表这些法人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既不排斥企业、机关、团体享有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主体资格的权利,又不排斥企业、机关、团体法人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作为财产所有者的法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公有财产免受损失。
  义务主体,是指依照法律对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通常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刑事被告人本人。但实践中经常遇到有的被告人未成年,没有独立的财产;有的被告人限制责任能力,其财产又不足以赔偿损失;有的被告人履行某种职务时犯罪等。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就不仅是刑事被告人本人,那些依法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也可能成为义务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应当包括,刑事被告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刑事被告人的财产继承人。如果被告人由于执行某种职务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那么依法对犯罪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处于民事被告人的地位,负赔偿损失的义务。这种责任属于连带赔偿责任。虽然他们本身并不是直接造成物质损害的人,不是侵权行为的主体,但是,由于法律上的关系而必须承担这种民事责任,把他们列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依法判令他们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阶段
  刑诉法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经济赔偿的请求,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向公、检机关提出,但这并不等于提起严格意义上的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是解决损害赔偿之债。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其它任何机关不享有这种权力,因而也就不能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判。但这并不是说,公、检机关对解决附带民事诉讼无任何责任。由于犯罪行为而形成的刑事案件及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通常是经过立案、侦查、起诉阶段,因此公安、检察机关对于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受理并有权做必要的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处理。当调解不成时,告知享有诉讼请求权的人,在公诉案件提起的时候,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将已经受理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移送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对有诉讼请求权的当事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只要是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起,就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实行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当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没有提起,审判人员有义务告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自愿放弃的,应予允许。如果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要对方没反诉,可以撤诉,也可以同被告人进行和解。享有诉讼请求权的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认为是自动放弃了诉权,对被告人的刑事审判已经结束,被害人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方式
  刑诉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同刑事诉讼一并审判,尔后解决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由同一审判组织负责进行。这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都是同一犯罪行为造成的不同后果,原审判组织熟悉情况,继续由他们审理,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有利于正确及时处理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通常情况下,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对基本罪责已经查清及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也已查清的情况下,可以遵照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先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调解成立后,法院对民事部分则可不必再开庭审判。这种做法效果比较好。一是便于民事原告人诉讼。庭前调查成立,民事原告人无需参与庭审活动,不必做出庭准备。二是便于法院工作。由于被告人多具有悔过、希望从轻处罚的心理,愿意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方式来表明自己的认罪态度。尤其是未成年的被告人,其监护人希望承担赔偿责任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刑罚,他们在庭审前对经济赔偿的态度往往都是积极的,甚至是很主动的,调解成立的可能性很大。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即可履行。减少了民事执行环节。因为被告人本身的经济赔偿能力都是有限的,而且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与其亲属共居,财产共有,有的虽独立生活但无赔偿能力等。在押被告人承担的赔偿,大多是被告人委托其亲属代为履行的,也有的是其亲属主动赔偿的。一般在刑事判决后,被告人或其家属对经济赔偿往往报有消极态度,以没有赔偿能力等理由拒绝赔偿,不易于接受法院的调解,即使是判决也难于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在庭前或开庭时进行调解,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进行,也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进行。这种做法不仅不违背“先刑后民”的原则,而且有利于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调解成立的应制发调解书。对调解不成的,仍应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下判,既不宜先就刑事部分下判,也不应责令受害人另行起诉。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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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套灌区毛渠林带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套灌区毛渠林带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7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毛渠林带采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毛渠林带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了放活河套灌区毛渠林带的经营管理权,实惠农民、方便农民、服务农民,充分调动农民在毛渠上造林、育林、务林的积极性,加快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农田防护林和商品林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河套灌区毛渠林带,包括河套平原、乌兰布和沙区绿洲、明安川平原和阴山山前冲击扇、井灌区在内的所有毛渠上营造的林带。

  第三条 河套灌区毛渠林带采伐管理要坚持农民利益优先兼顾生态效益和自主经营、采造结合的可持续经营原则。

  第四条 将河套灌区毛渠作为商品林宜林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河套灌区毛渠林带实行动态资源管理的办法,造、采相抵,保持相对稳定的资源数量,实行宽松的采伐管理政策。

  第六条 鼓励农民在毛渠上以育代造,培育合格苗、大杆苗和短轮伐期用材林,树种选择、采伐年龄由农民自主决定。

  第七条 进一步简化毛渠林带采伐管理程序,委托乡镇林工站核发采伐许可证。林权所有人持林权证、身份证明、采伐申请表,直接到所在地镇、苏木林工站申请采伐许可证,林工站接到采伐申请后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无林权证的,持村委会出具的林权证明、身份证明、经村委会盖章后的采伐申请表,到所在地镇、苏木林工站申请采伐许可证,林工站接到采伐申请后在林木所在村组进行三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镇、苏木林工站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发证情况汇总报旗县区林业局林政管理部门。采伐申请表式样由市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毛渠林带采伐免征育林基金。

  第九条 林权所有人在领取采伐许可证的同时,要与镇、苏木林工站签订更新保证合同书。更新保证合同书式样由市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条 加大毛渠林带采伐管理政策宣传力度。要利用广播、报纸、电视台及各种新闻媒体和各种会议机会,大力宣传毛渠林木采伐政策。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主动为农民在毛渠上开展植树造林和更新采伐提供技术指导、市场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基层林工站自身建设。各旗县区林业局、镇苏木党委、政府要重视基层林工站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水平,促进工作效率。要为林工站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印发佛山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经贸局反映(联系电话:83997235)。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佛山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为适应建设产业强市和现代化大城市对电力的需求,解决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难、变电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等问题,为电网建设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保证我市电力稳定供应,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及省政府07年11月14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网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电网建设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电网项目点多线长的特点,使其相对于其他建设项目的问题和困难更多。各区、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供电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加强电网建设提高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及时地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

二、电网建设项目一律纳入市、区、镇(街道)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一)电网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采取特事特办,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工作方法。

(二)市及各区政府要组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解决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和供电企业派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级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电网项目建设中工作小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并就联席会议达成的决议进行督办。

(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镇政府(街道办)要积极参与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电力线路路径方案确定。

(四)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支持电网建设。各区、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外部环境负责。供电企业积极配合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

1、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区镇(街道),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区、镇(街道)的供电指标。

2、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限制该地区的用电增容报装。

(五)变电站用地由当地政府提供建设用地,供电企业按《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修订)》征地标准出资,由当地政府实行征地,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变电站选址于农用地,具体农用地转用征收(用)以及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相关手续由当地政府负责办理,供电企业配合。

(六)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度,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统一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供电企业配合。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总额10%提取,由供电企业在电力建设费用中支付,由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三、定期了解、及时解决电网建设项目遇到的问题

(一)供电企业定期向市、区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提交电网项目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便于各区政府和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

(二)省建设厅和广东电网公司批复的、经有关区、镇政府(街道办)书面同意的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下达工程概算后,原则上不作修改。如因特殊原因,当地政府再要求修改电网建设项目原有设计方案,须经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原审批单位同意,且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提出修改的当地政府与供电企业双方协商,以修改方主要负责的原则解决。

(三)供电企业要按照年度电网建设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电网建设项目,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供应。

四、规范电网建设补偿工作

(一)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必须严格照《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修订)》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超出《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修订)》标准范围的全部费用,由项目所在地市、区、镇(街道)三级政府协调解决。

(二)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免除。

(三)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及进出入变电站道路原则上不征地,只对杆、塔基础用地及进出入变电站道路用地作一次性补偿,补偿工作由区、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市规划与国土部门协助,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

(五)电力线路路径由供电企业提供设计图纸,由区、镇政府(街道办)以及村委会共同确认,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在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限期恢复原状。

(六)供电企业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区、镇政府(街道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补偿工作,交付用地给供电企业施工;如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可适当延长。

五、快速办理电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我市城乡发展规划及电力专项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办理各项手续。对不需要征地和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与国土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二)对于存在征地(收地)或拆迁等问题的电网建设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区、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在供电企业提出征地委托书后30个工作日内落实。因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等原因需要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六、提前开展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一)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供电企业应在城乡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专项规划,提前1年将电力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变电站、电力线路用地由市、区政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协商解决。

(二)供电企业编制电力设施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报区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同时抄报有关镇政府(街道办),由区政府统一协调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并在一个月内回复明确的书面意见,若对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回复中提出建议方案和修改方案。超过1个月不回复的,视为同意。涉及跨区的电力线路路径,若区之间无法协调,由市政府协调,供电企业协助。

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供电企业应及时办理变电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市政府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区、镇政府(街道办)及早开展变电站征地、确定电力线路路径等工作。

七、缩短电网建设项目办理时限

(一)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各部门、各区、镇政府(街道办)自收到受理申请起,须在行政许可规定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各自审批意见,以便电网建设项目能同步在各相关部门开展申请报批工作,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二)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划部门应在受理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流程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在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包括:国土、消防、规划、水利、环保、林业、三防、防雷、文物、无委等相关部门),须报请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八、简化电网项目开工手续

(一)供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办理完电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手续。

(二)对本市的电网建设项目,市、区规划与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程中,可先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市政设计条件,并在国土部门出具“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证明意见的前提下可办理相关工程规划报建手续。

(三)对市政府重点电网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后,对资料不全但承诺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先办理建筑工程许可手续,待资料补齐后,再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一)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和500千伏以下位于敏感区的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500千伏以下位于非敏感区的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对属于市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重点电网建设项目,应优先给予审批。

十、积极做好电网建设正面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就电网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及群众关心的电磁辐射等问题,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导工作。供电企业要通过印发宣传单张、手册等各种方式,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正面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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