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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信访工作对策/褚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04:44  浏览:8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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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基层法院信访工作对策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褚静

  近年来,各基层人民法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按照“信访无小事”、服务是根本、稳定是关键的工作原则,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回复群众来信,及时化解了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有力维护社会稳定。但是涉法上访案件上升势头在一些地方未能得到有效遏制,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赴京访上升幅度较大,其主要原因有:一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深层次和新的社会矛盾不断显现,并且不断反映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二是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信访问题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使法院审理的民商事纠纷近年来大量增多。三是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未能完全让人民群众满意。部分群众的不合理要求,却以上访甚至缠访、闹访的方式来实现。四是上访老户的重复访、越级访、串访和进京频繁。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一、转变观念,机制创新,努力构建大信访格局
  领导重视是法院做好信访工作的前提条件,基层法院在承担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将信访接待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列入工作管理责任制中,实行“一把手工程”。同时法院领导要身体力行,靠前指挥,并尽可能帮助解决信访接待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彻底改变一些单位过去那种“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做法。现在各地基层法院均设立了具有信访职能的立案庭,但立案庭并非办理信访事项的唯一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检查、督办力度,建立和完善大信访格局,形成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庭、处、室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各部门既有分工,又互相配合协作的信访工作体系。对有关审判庭还在办理的案件,各审判庭要主动负责处理。要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接待的信访接待制度,按归口管理,归案到人的原则,通过导诉、审判庭首访负责、“判前说理”以及“判后说法”等一系列运行机制,严格落实审判、信访双责制。
  二、加强调解、执行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申诉信访问题
  从法院的来信来访内容上看,大多是不服生效裁判和对执行工作不满。因此,加强调解和执行工作,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申诉信访问题。近年来,各基层法院重视调解工作,不断增强调解意识,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息诉服判率,但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约占一半,调解结案率还不够高。所以,基层法院仍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全面推进调解工作,建立起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相结合的诉讼调解模式。紧紧抓住送达、证据交换、庭前、庭审、庭后等诉讼环节及时把握调解火候,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把调解贯穿诉讼活动全过程。在基层法院立案庭内设立调解、速载合议庭或专职调解员,对矛盾纠纷不大,案件事实清楚的案件,争取在移送相关审判业务庭前以调解方式结案,为审判业务庭法官调解纠纷较大的案件争取更多时间和精力。由于民事纠纷大量增多,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化,执法环境不尽人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法院执行难和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的情绪上升。针对这一客观情况,法院领导对执行工作要高度重视,增强执行力量,对执行干警的工作细化考核,下达执结案件指标数,以提高案件执结率。实践证明,做好以上两项工作,可以大大降低群众的上访率。
  三、完善申诉复查听证制度,加大复查力度,及时解决信访申诉
  对申诉复查工作实行公开听证,是法院深化立案改革的一项革新尝试。复查听证制度有利于增强法院办理申诉信访案件的透明度,缩短复查周期,提高复查效率,能较好地解决长期以来申诉复查案件大量积压、当事人申诉后不服又申诉上访,以致重复访、多头诉、越级访的问题,为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提高人民法院处理申诉信访问题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开辟了一条新路子。实行复查听证要突出抓好几个环节:一是对进入申请复查程序的案件,要及时或定期予以安排听证。二是听证必须在法庭公开进行,且组成合议庭进行。三是一般实行单方听证,确有必要的,可进行双方听证。四是听证要直接切入当事人信访问题的焦点,重点审查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和依据。五是听证法官必须做到耐心倾听、多做法律解释、多做思想工作。六是听证实行当庭合议制和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制。
  四、分管领导挂钩负责,耐心做好信访老户工作
  信访老户问题是信访工作的难题之一。做信访老户的工作难度大,不仅需要耐心、细心、恒心,而且需要多方协调才能解决。对法院而言,采取由分管领导包案,原案承办庭室和人员具体负责解决信访老户问题。首先,要对信访老户所反映的问题,反复进行研究,能解决、纠正的及时解决、纠正,不能解决的反复做好法律解释,使其服判息诉。二是组织信访工作人员,搜集材料,逐件建立信访老户档案,并以书面形式向党委、人大、信访局反馈信访老户的办理情况,取得党委、人大的支持,形成共识,共同做好信访老户息诉息访工作。三是每逢重大活动、会议等“敏感”时期,组织信访干部及有关部门人员深入老户家庭重点走访,缓解其过激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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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七台河市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放手发展非国有经济的若干规定》(七发 [1998]21号)的要求,为建立非国有经济发展基金专户,保证专项资金用于发展非国有企业提供贷款贴息,促进全市非国有经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及投向。

(一)市财政局自1999年1月1日开始,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划出一定额度资金,用于非国有企业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使用。

(二)非国有企业贴息范围:

1 、新上项目必须符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方向。

2 、新上项目应是高、新、快、好的龙头企业项目。

3 、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特批的投资项目。

(三)在第二条的范围内,符合下类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乡镇),可申请贷款贴息。

1 、经市非国有经济办公室审定的投资项目。

2 、投资启动后的非国有企业(乡镇),必须经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才能申请办理贷款贴息手续,资产评估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 、在新上项目中,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附加值高、辐射带动大的加工型、科技型、外向型骨干企业,投入 200 万元以上或年产值达到 500 万元的。

第三条 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完成后,符合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范围,企业才能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概况、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 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影印件);项目起动时的资金使用和贷款情况,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情况(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企业投产后的年度会计报表(财政部门认定为准)。

(二)开户行的审核签证意见,付贷款行利息影印件。实行“两则”后,企业按财务规定将贷款利息计入费用的帐簿,交市财政局乡财科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三)上报材料份数:市非国有经济办公室 1 分,乡镇企业局 1 份,财政局 2 份。

第四条 贴息报批程序。

(一)市财政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贷款贴息报批工作,由市财政科具体承办。

(二)市财政局有关科室按照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报市财政局发展非国有济领导小组审批。

(三)批准贴息的项目,凭批准贴息文件,提出开户行、帐号、企业名称到市财政局预算科领取贴息贷款。

第五条 贴息比例。按贷款项目(投产前)的利息20%贴息。

第六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综〔2013〕5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1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反映,针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付款单位往往需要收款单位提供票据。同时,也存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便于用票单位执行。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乱收滥支行为,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财综〔2012〕104号)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检查核销、销毁的全程监管,切实改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手段,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各用票单位要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管好用好财政票据。


                           财政部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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