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43:20  浏览:8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15号


武陵区、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九日

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质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指武陵区、鼎城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有关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是指: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特殊用地,公共绿地,文物古迹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文化卫生用地,旅游规划用地,体育用地和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危及公共安全或者造成城市环境污染的违法建筑;
(二)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区域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搬迁的区域内,需要搬迁的单位和个人在原地进行新建、扩建的违法建筑。
(三)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又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五)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又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六)超过批准期限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重违法建筑。
第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部署、组织、实施与协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调查摸底和群众工作。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是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应当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安排执法力量,在区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下做好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常德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各区政府、管委会做好违法建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各类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第七条 依法集中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工作实施前,应当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摸底,掌握违法建筑实际情况。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根据违法建筑所处地域、形成时间、原因等进行准确统计,并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为依法集中拆除违法建筑提供合法、准确的依据。
第八条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各项保障和环境整治工作。
(一)政府法制部门必须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提供法制保障;
(二)公安部门应组织专门警力为依法集中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提供安全保障,并制定和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加大对涉黑、涉恶等暴力抗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建立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有效保障机制;
(三)信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妥善化解各类矛盾;
(四)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依法拆除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行为和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
(五)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经费保障工作,及时核拨各种工作经费和劳务补助,确保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顺利进行;
市直其他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和职责,积极配合做好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第九条 各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应组织专门力量,深入村组、住户,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开辟专栏,加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宣传,提高市民对违法建筑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支持、配合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第十条 对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相关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在区政府、管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提前发布拆除通告。
第十二条 违法临时建筑和其他在建违法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后,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妨碍、阻挠、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依法拆除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




建建[200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高层建筑(构筑)物的增加,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的使用数量不断增多,重大事故也不断增加。据不安全统计,自1998以来,在塔吊事故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就有25起,造成76人死亡,18人重伤。

  今年2月28日,重庆市涪陵区关庙市场二期工程塔楼工地,在使用塔吊运水泥空心砖过程中,物料平台超载坍塌,致使4名施工人员由15层坠落到10层,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4月1日,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小区金麟台商品住宅楼工地,正在施工中的塔吊起重钢丝绳断裂,塔身倾翻。折断的塔身、塔帽、塔臂坠落砸在现场附近正在施工的自卸车和推土机上,造成1名塔吊司机死亡,地面1名工人重伤,1名工人轻伤。

  5月4日,吉林省白城市金辉小区安居工程住宅楼工地,在用起重吊车吊运砌筑基础的石料时,吊臂变幅制动器失灵,吊臂倾倒砸在附近施工人员身上,造成3人死亡。

  6月4日,北京市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玉泉路宿舍新建楼工地,正在施工中的塔吊大臂第三节销轴脱落,大臂戳倒在地面上,塔帽及平衡臂坠落到新建楼上,幸无人员伤亡。

  6月10日万泉花园12号楼工地,在拆除塔吊的作业中,塔吊大臂、平衡臂和塔帽倾翻坠落,造成作业人员3人死亡,1人重伤。

  6月21日,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北市新村2号楼工地,在拆除塔吊的作业中,塔吊平衡臂突然坠落,站在平衡臂上的2名拆装人员随之坠落死亡。

  6月27日,深圳市地铁一期工程水晶岛站工地,在进行塔吊顶升作业中塔吊倾翻,造成正在基础坑内作业的1名工人死亡。

  7月23日,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政府综合楼工地,在拆除塔吊的作业中,塔吊大臂坠落,3名拆装人员从26米高处坠落死亡。

  7月26日,大连市由家村软件园运迁小区18号住宅楼工地,在拆卸塔身的标准节作业中,塔吊大臂、平衡臂和塔帽倾翻坠落,平衡臂砸在一辆货车上。塔吊顶部作业的3名拆装人员及塔吊司机坠落,连同货车司机共造成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9月23日,山东省莱阳市富水小区住宅楼工地,在安装塔吊的作业中,起重钢丝绳断裂,塔吊大臂坠落砸在塔身下部,致使塔吊倾翻,在塔吊上作业的3人坠落死亡。

  9月26日,吉林省通化市光明路小区商品楼工地,在安装吊过程中,塔吊平衡臂钢丝绳断裂,致使5名安装人员平衡臂坠落,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发生这些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章不循。设备管理、指挥、操作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蛮干;二是起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材质不合格,缺少安全保险、限位装置或装置失灵,缺乏维修、保养,起重设备陈旧、老化;三是企业、施工现场、作业班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管理不严,责任制不落实。四是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薄弱。

  各地塔吊重大事故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顺利开展。为改变当前建筑施工中塔吊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状况,我部决定对塔吊事故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塔吊专项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和特点,研究制定治理措施、方案和有关管理办法,狠抓落实。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当前塔吊事故频发的不利局面。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塔吊的使用管理。各建筑业企业应当购买和使用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的塔吊。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塔吊设备管理和工程项目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设备管理和工程项目使用管理的安全职责。

  要建立塔吊的维修、保养、任务交底、运轻交接班、工作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塔吊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评定;机组要认真执行塔吊重要、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不“带病运转”。

  塔吊司机、信号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非司机、非专业指挥人员上岗作业。安全、限位装置不全、失灵或不可靠的塔吊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使用过的塔吊进行转让、租赁或出售,必须有法定检测检验单位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证明。对使用年限长,经检测检验安全技术性能严重下降的塔吊,必须作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转让、租赁或出售。

  二、加强对塔吊拆装的管理。施工现场从事塔吊拆装作业的企业必须取得专业承包资质。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一律不得从事塔吊的拆装业务。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拆装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人员高速或补充必须经企业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审定。根据拆装专业队伍工作业绩和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进行动态管理。

  塔吊的拆装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塔吊状况以及辅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制定拆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拆装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作业中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定专人统一指挥。拆装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三、加快塔吊的技术更新工作。各地区要学习借鉴山东的做法,尽快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险装置不可靠、使用安全性能差的塔吊。对当前使用数量较多但安全保险装置不尽完善或者安装拆卸装置位置不合理、不配套的塔吊,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安全技术攻关,使其完善、配套和安全可靠。

  四、提高塔吊的制造质量。塔吊制造质量直接关系到使用安全技术性能,塔吊生产厂必须严格质量管理。制造塔吊的原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的材质证明,要执行材料进厂检验制度;所选用的配套件与部位总成,必须符合整机设计技术质量要求,并对整机质量负全责。生产厂必须向用户提供的技术文件(塔吊在各种工况下,详细的安装、拆卸操作程序和步骤说明书;各安全保险、限位调试和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运输及整机试验调整等说明书)。生产厂为用户安装拆卸塔吊也必须取得专业承包资质。

  五、加强塔吊重大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各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塔吊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塔吊倾斜、出轨、塔臂塔帽平衡坠落、吊钩吊具坠落及塔身折断等,即使无人员伤亡,均按重大事故进行管理和上报。

  六、加强对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塔吊在使用前必须经本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经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有法定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受委托的检测检验单位地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

  七、加大行业监督管理力度。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塔吊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发现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塔吊,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清出施工现场。对因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除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严肃处理外,还必须追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月十八日


第14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联合声明

中国 东盟


第14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联合声明







  2011年11月18日,第14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就纪念对话关系20周年发表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纪念对话关系20周年

第14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联合声明

——进一步推进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在第14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并纪念中国-东盟对话关系20周年之际,于2011年11月18日相聚印尼巴厘岛;

  对于不断加强的中国-东盟关系和1991年开启对话关系以来双方全面对话关系及各领域合作取得的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果感到满意;

  欢迎2003年签署的《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第一份行动计划(2005-2010)的成功落实及新行动计划(2011-2015)的通过;

  赞赏中国于2003年成为第一个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对话伙伴;

  欢迎中国坚定、一贯支持东盟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进程,以及东盟在东亚合作和不断发展的地区架构中的核心作用;

  认识到落实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取得的进展,包括近期通过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指针;

  受到2010年1月1日以来落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取得的进展,中国-东盟贸易、投资联系和经济合作由此得到加强,为各国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鼓舞;

  欢迎在2011年为纪念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周年开展的各项有意义的活动;

  忆及并致力于遵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首脑会晤联合声明》,2003年《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以及其他为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及全面互利合作奠定基础的联合宣言和合作文件;

  考虑到不断变化的国际和地区环境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强调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推进和加强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性;

  重申以《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东盟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其他相关国际法、条约、公约继续引领中国-东盟对话关系及合作;

  相信加强中国-东盟对话关系和全面合作以及增进双方互信与理解将极大造福双方人民,并为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繁荣和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特此通过以下内容:

  一、我们决心永做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推动双方在政治安全、经济、社会文化及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合作,将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推向新的高度。

  二、我们将努力合作,有效落实《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2011-2015)》。

  三、中国将支持并与东盟密切合作,以在2015年实现由三个支柱组成的东盟共同体,即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东盟经济共同体和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

  政治安全合作

  四、我们致力于通过密切的高层接触和往来加深相互理解和友谊。我们将继续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加强不同层级的经常性双边和多边对话与磋商。

  五、我们继续秉持《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加强地区和平、安全、繁荣与互信。

  六、我们重申根据国际法,相互尊重彼此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我们致力于通过对话和协商和平解决争端,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七、我们将通过地区和国际机制与框架在裁军和不扩散领域密切合作。在这方面,中国重申坚定支持东盟为实现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所做的努力,愿早日签署《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八、我们将利用东盟防长扩大会、东盟地区论坛等现有双、多边框架和机制促进防务和军事交流与合作。

  九、我们坚定致力于充分、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朝着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最终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而努力,从而进一步为本地区和平、安全、稳定与合作做出贡献。

  十、我们将根据国际法,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展合作,加强海上安全,包括确保商贸自由、航行及海上交通安全。

  十一、我们将通过《关于〈落实中国-东盟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加强合作,应对非传统安全及跨国犯罪问题。

  十二、我们将合作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并支持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工作。

  经济合作

  十三、我们致力于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背景下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互利经济合作,为地区和双方人民带来福祉。

  十四、我们决心充分、有效落实中国-东盟自贸区相关协定,以给人民带来更大福祉,推动经济发展和实现2015年双方贸易额达到5000亿美元及提高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目标。

  十五、我们将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继续努力提高市场准入水平、逐渐实现货物、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提升公众和企业界对自贸区效益的认识。我们也将致力于建立一个开放、有竞争力的投资体制,以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推动并促进投资。

  十六、我们将共同努力加强旅游合作,实现2015年双向游客1500万人次的目标。

  十七、我们欢迎中国-东盟中心在北京成立,支持中心有效运转,这将为扩大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的贸易与投资以及增加中小企业、旅游、民间及文化交流做出贡献。

  十八、我们将密切合作,加强一体化努力,通过支持落实《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和中国-东盟互联互通项目,加强东盟内部以及中国与东盟之间的互联互通。我们决心合作,并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资源,包括金融和技术支持、投资、公私伙伴关系等,实现东盟内部以及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基础设施、规制、人员的互联互通。

  十九、我们将共同努力,通过加强10+3框架下的宏观经济与金融合作,防止本地区再次发生金融和货币危机。

  二十、我们将继续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合作,确保粮食安全,加强能源安全合作,特别是可再生与替代能源合作。

  二十一、我们致力于通过落实《东盟一体化倡议第二工作计划》,为东盟缩小发展差距和一体化努力提供帮助。

  二十二、我们鼓励中国与东盟进一步合作,支持在东盟东部增长区、老柬缅、越老柬缅、印马泰成长三角、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等框架下的次区域开发。

  社会文化合作

  二十三、我们将通过增加文化、教育、青年、体育和学术交流,增进议会、媒体、社会团体、学术和二轨机构交往,加强社会文化合作,促进民间交往。

  二十四、我们将加倍努力,分享经验,以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挑战,并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加强对话与合作。

  二十五、我们将共同努力,加强在湄公河可持续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方面的合作,这对各国民生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十六、我们将在利用现有的东盟协定和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在灾害管理方面的务实合作,包括应急准备、减少风险、人道主义救援、重建和恢复。

  二十七、我们将继续密切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合作,包括必要时,加强国家预防和反应能力,以应对突发传染病和其他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的挑战。

  二十八、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在减贫与保护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方面的合作。

  地区与国际合作

  二十九、我们将继续保持在国际、地区及次区域事务上的密切沟通,以及在各个国际、地区和次区域机制中的合作。

  三十、我们重申致力于进一步加强东亚区域合作,建立一个公开、透明和包容的区域架构。中方重申,在不断演变的区域架构中,包括东盟与中日韩、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扩大会和其他区域合作进程中,继续支持东盟的主导地位。

  三十一、我们重申由东盟主导的东盟与中日韩合作将继续作为建立东亚共同体这一长期目标的主渠道。我们期待东亚第二展望小组成果报告,作为我们努力的一部分,在2012年东盟与中日韩合作15周年之际为东亚合作和共同体建设做出新的展望。

  三十二、我们重申致力于东亚峰会作为领导人引领、开放、透明和包容的论坛的目标和原则,就共同关心和关切的广泛的战略、政治、经济问题进行对话合作,以促进东亚和平、稳定与繁荣。我们欢迎东亚峰会合作不断取得进展和对这一进程的支持。

  三十三、中国支持东盟决定建立应对全球性问题共同平台,提高其应对全球与区域重大问题的能力,支持东盟主席国定期参加二十国集团峰会,并将与东盟在这方面保持协调。

  三十四、东盟重申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并赞赏中国为促进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东盟支持中国致力于和平发展和稳定,这有利于本地区乃至更大范围的和平、稳定、合作与可持续发展。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于印尼巴厘岛通过。一式两份,均为英文文本。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