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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国内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N-ISDN)业务资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18:49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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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国内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N-ISDN)业务资标准(试行)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国内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N-ISDN)业务资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6年5月16日,邮电部

现将国内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N-ISDN)业务资费标准(试行)通知如下:
一、设备接入费:每号5000元。
二、月使用费:每端口100元(租用6个端口以上的用户每端口给予20%的优惠)。
三、通信费:
(一)电路交换方式
1.本地通信,按本地电话计费方式计收,每3分钟为1次:
1B:0.25元/次;
2B:0.50元/次。
2.长途通信,按国内长途电话计费方式计收:
1B:1.5×国内长途电话基本价目;
2B:3.0×国内长途电话基本价目。
(二)分组交换方式
1.计量费按分组交换业务的计量费标准执行。
2.在B通道传送分组信息时,按电路交换方式本地通信费标准计收计时费;在D通道传送分组信息不单独计费。
本资费标准自1996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各管局可视当地业务发展情况上下浮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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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白山政令[1998]14号


《白山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 年4月2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 纯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白山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条例》和公安部、建设部发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山市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凡是在市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或临时停车时,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二章 停车场建设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设计方案,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建设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必须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小型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建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第六条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库);应配建停车场(库)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 第七条 市区内的公共停车场(库),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均须报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批;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须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报城建部门批准。 第八条 市区内的各类公共和专用停车场(库) 的指示标志、标线和隔离设施,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统一制做和安装。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收费和看车人员,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统一安排、管理和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 专用停车场(库)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配备,须报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并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库)和经批准面向社会提供停车 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库)和临时停车场(库),可按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各停车场(库)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其收费票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公安交警部门从收取的停车管理费总额中,按适当比例划转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单位作为建设投资收益。 第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市区内停放时,应按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点)依次停放。 进入停车场停放车辆时,必须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在明令禁止停车的路段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碰撞、碾压和毁坏停车场(库)设施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按实际造成损失价值的二倍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不交纳停车管理费和不服从管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市)城区的停车场(库)的建设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白山政发[1994]40号发布的《白山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政办秘〔2009〕55号 


各科、室,信息中心:
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办公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修订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市政府办公室经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节约开支,避免浪费,提高市政府办公室的资金使用率,树立高效、廉洁的办公室形象,更好的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办公室决定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经费支出程序,对公务费、业务费、车修车燃费等一系列办公经费的使用和支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包干经费由公务费、业务费、车修车燃费和专项经费构成。其中,专项经费包括传真、信息、扶贫、民生工程、华电、调研、政务公开、应急管理、财金、信息中心经费。
第三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招待费、劳务费、培训费、其他资本性支出(如办公设备购置及交通工具购置费)、会议费、租赁费等。
第四条 购置申报。根据工作需要,各科室须购置设备及办公用品的,要提前填写申报单(名称、用途、金额),5000元以下的经研究决定列入购置计划,申报单由行政科汇总,按审批权限审批;5000元以上须经市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采购过程中(除由市采购中心采购外),由行政科会同相关科室2人以上共同采购。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使用专项经费在500元以下的由科室申报,分管科室的办公室主任审核,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批;500元以上的由科室申报,分管科室的办公室主任和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购置办公用品及设备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批;5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三)交通费(车修、车燃、过路桥、洗车费等)在2000元以下的由车队审核,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
车辆需维修时,原则上到定点厂家进行维修。首先由车队组织技术小组进行鉴定,确定维修项目或范围后,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厂维修。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车队长确定;2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主任确定;2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因公外出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地维修的,一要征得随车领导的同意,二要电话向车队报告,车队按审批权限向领导报告后答复。
车辆的加油卡、油料的购买、发放由车队统一办理,并安排专人按月统计油料消耗和车辆行驶公里数,各车实行单车核算。
外购汽油由车队审核行驶公里数,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批。车辆保洁原则上为定点包月。
(四)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
(五)其它经费(包括看望病人购置食品、招商引资购买礼品、公务接待、办公电话、文印费等)使用,由办公室领导安排,行政科经办,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批;5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六条 信息中心、文印室经费的管理。
(一)收入管理。有收入的单位,要积极扩大业务,完善财务制度,努力增加收入,做到应收尽收。
(二)支出管理。支出范围包括人员工资、耗材、购置机器设备、加班费等。经费使用前必须申报,支出经费在500元以下的由单位申报,科室及分管科室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批。支出经费在500元以上的,由科室和分管科室的办公室主任及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七条 公务接待应根据办公室领导的安排办理。公务接待费在500元以下的,由经办科室报分管主任审批;500元以上的由经办科室报分管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申报时要求三单齐全,即发票、派餐单、点菜单。
第八条 加班就餐原则上就近安排,由加班科室填写派餐单,经分管科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九条 市政府组织的各类活动或临时安排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任务开支,应事先做好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审批拨款后,方可办理。属于办公室管理的按审批权限审批,各类专项费用,单独列支,专款专用,超支自理。
第十条 办公室各类经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在主任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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