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38:05  浏览:9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交财发〔2007〕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为加强交通预算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部根据财政部有关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执行本办法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部财务司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预算项目的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为改进项目管理和预算资金管理,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交通预算项目预期计划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其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和可持续性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原则:
(一)依法考评的原则;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考评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科学规范、简明实用的原则;
(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考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部委的行政规章;
(二)与项目相关的发展规划、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 绩效考评工作经费:
资金数额较大、社会效益明显的本部门或跨部门的重大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经费从项目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交通部商财政部确定;
一般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经费由绩效考评实施单位自行承担,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七条 保密义务:
考评单位和受托考评机构的考评人员对绩效考评项目的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
交通预算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由交通部统一领导、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中央预算资金安排由地方单位管理的交通预算项目,原则上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于交通部直属单位管理的交通预算项目,原则上由部属一级单位组织实施;对交通部直接管理的交通预算项目、特定项目或专项资金,交通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交通部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绩效考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工作;
(二)确定预算年度交通行业项目绩效考评的重点、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直接组织专家(考评人员)对特定项目或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三)明确预算年度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包括自评报告和考评报告)的具体内容、指标、格式及编制办法;
(四)制订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定期发布考评指标的标准值;
(五)组织项目考评人员的培训,建立、维护交通预算项目考评专家库;
(六)建立和维护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信息系统,完善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的基础管理工作;
(七)建立绩效考评结果信息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一级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财政部、交通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实施细则,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二)根据交通部预算年度确定的项目绩效考评重点、目标和工作计划,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预算年度交通项目绩效考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财政部、交通部直接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考评的项目,负责审核、报送项目单位的自评报告;
(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交通预算项目特点,补充完善考评指标体系,确定考评指标的标准值,并报交通部备案;
(五)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绩效考评人员的培训,负责向交通部推荐绩效考评专家;
(六)建立和维护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信息系统,完善项目绩效考评的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向交通部报送本地区项目绩效考评信息资料;
(七)建立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信息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绩效考评工作的要求,编制本单位项目自评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自评工作,编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
(三)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四)落实项目绩效考评反馈意见,努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总结反馈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的准备阶段:
(一)交通部根据绩效目标及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考评对象,下达绩效考评通知,明确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时间、考评的具体实施者等。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一级单位拟定年度项目绩效考评工作总体方案,报交通部备案。
(三)项目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绩效考评工作总体方案和项目绩效考评通知,拟定自评工作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备案后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考评的实施阶段:
(一)项目单位自评: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和项目绩效考评通知要求,调查、收集、整理、分析项目的有关资料,对项目实施、运营(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编报《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二)项目绩效考评:考评单位直接组织考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评。根据项目绩效考评通知要求,对项目单位提供的《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以及涉及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考评意见,编报《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五条 总结反馈阶段:
考评单位对项目单位自评、考评单位组织考评的过程与结果进行总结,并将考评结果及相关信息反馈给项目单位,提出改进措施、要求和工作建议。
考评单位应对项目单位落实考评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考评内容和考评指标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考评内容主要是项目立项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效率及项目本身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可持续性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内容绩效指标、项目功能绩效指标、资金管理绩效指标、经济效益绩效指标、公共(或社会)效益指标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评指标。
(一)项目实施内容绩效指标,主要包括实施内容完成量、完成质量、完成进度和完成的及时性等项指标。
(二)项目功能绩效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的用途、配套能力以及项目达标(产)程度等项指标。
(三)项目资金管理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以及配套资金的筹措能力等项指标。
(四)项目经济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投入产出效益(成本费用效益)、直接经济效益、持续经济效益以及间接经济效益(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等项指标。
(五)项目公共(或社会)绩效指标,主要包括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性影响、使用价值、扶贫减灾、劳动就业以及协调发展等项指标。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考评的重点和管理要求,项目考评可设置不同的特性指标。基建项目考评指标应当与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中相关指标相互衔接一致。具体项目考评的指标和方案,由考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在现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规定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项目考评指标的分值及其权重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以及考评工作的具体要求确定。只具有公共绩效,不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在具体实施考评时,需对分值和权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通用指标由交通部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特点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绩效考评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形式分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
(一)现场考评是指考评人员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方式,对考评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和评价。
(二)非现场考评是指考评人员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绩效考评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考评期情况、不同单位和地区同类支出等指标的比较,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等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五)交通部确定的其他考评方法。
第六章 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一级单位对预算年度绩效考评的实施情况和上年度项目绩效考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报交通部核备。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本单位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交通预算项目管理的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对绩效考评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出项目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通过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加以改进、规范。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属一级单位应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交通预算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绩效考评信息发布制度,将绩效考评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一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4日,文化部

现将《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部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包括党群、派驻部门)局级及其以下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任免。
第三条 职务设置:
(一)领导职务:副处长、处长、副司(局)长、司(局)长。
(二)非领导职务: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第四条 职务升降、任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
(二)公开、民主、平等;
(三)注重工作实绩,优升劣降。

第二章 职务升降
第五条 晋升各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勤政廉政,能为发展我国文化艺术事业尽职尽责,熟悉和掌握相应的业务管理知识和政策、法规,身体健康。其中晋升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五年以上工龄及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晋升各级职务人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晋升职务人员,必须为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优秀或近三年连续称职以上者。
(二)晋升科员、正副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局级、处级职务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晋升正局级领导职务的,需任副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局级领导职务的,需任正处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正局级非领导职务的,需任副局级职务五年以上;晋升副局级非领导职务的,需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晋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需任副处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副处级领导职务的,需任主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晋升调研员职务的,需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职务的,需任主任科员职务四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职务的,需任副主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的,需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晋升科员职务的,需任办事员职务三年以上。
(四)晋升职务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职务回避制度的规定。对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任职培训。
第六条 晋升职务必须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进行。个别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或在本职位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者,可越一级晋升或适当放宽资格条件的限制。
第七条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在部机关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予以降职。被降职人员,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新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晋职。
第九条 对升职和降职人员,按照规定相应地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等待遇。

第三章 职务任免
第十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根据其工作表现、资历、学历,视不同情况正式任职。
(一)符合任职要求并能履行相应职责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按原职级任职。
(二)从院校毕业学生录用到部机关:
1、中专以下学历的,试用期满在本岗位工作2年后任办事员;
2、大学专科学历的,试用期满在本岗位工作2年后任科员;
3、大学本科学历的,试用期满后任科员;
4、双学士(包括研究生班)学历的,试用期满在本岗位工作1年后任副主任科员;
5、硕士学历的,试用期满后任副主任科员;
6、博士学历的,试用期满后任主任科员。
上学前参加过工作的,试用期满后视其情况任相应的职务。
(三)从企、事业单位录用到部机关:
1、录用前在原单位属管理人员的,可按其待遇确定相应职务;
2、录用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任主任科员;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视其资历等情况,可分别任副主任科员、科员或办事员。
第十一条 从企事业单位选调到机关拟任处级职务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在本司局处级职数限额内,正式任职。
从其它部门国家公务员中选调的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原职级正式任职。其中属处级职务的,应占所在司局处级职数。
第十二条 凡因职位转换、升降等其它原因发生职务变化的,应重新予以任职。
第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一人一职,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免职:
(一)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二)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四)因职位转移、升降等其它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三)被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
(四)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或调离部机关的;
(五)死亡的。
第十六条 公务员被免职后,应在直接行政首长主持下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局级职务的任免,由人事部门根据部党组指示及领导职数,对拟任免人员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意见,报部党组、部领导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央备案。
第十八条 处级职务任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事部门根据各司局的处室设置、处级领导职数及非领导职务比例限额,公布职位空缺情况、所空职位任职条件和推荐范围等。
(二)各司局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情况,采取个别谈话、召开民主推荐会(由司局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司局党组织和所空职位处室的有关人员参加)等方式进行差额推荐任职人选,并填写《民主推荐拟任处级职务人选意见表》①和《职务任免审批表》②(一式两份)报送人事部门审核。
(三)人事部门对各司局民主推荐的任职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其中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任免,人事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其所在司局主管部长的意见。① 略。② 略。
第十九条 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任免,人事部门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及任免条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处级以下职务的任免工作,一般结合年终和年中考核在每年上半年的三、四月份及下半年的七、八月份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印发的《文化部机关处级行政领导职务任免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印发的《文化部机关非领导职务升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直接举借或提供担保的各类信贷资金,包括城市建设和其他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凡以乌海市人民政府信用举借的国开行贷款资金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开行贷款资金,由乌海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遵循量力而行、择优选择、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国开行贷款资金属于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政府预算管理,与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国开行贷款资金举借、使用、偿还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国开行贷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专设投融资机构集中举借。其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由市城市建设投融资公司集中举借,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贷款资金由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集中举借。
  第八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等职能部门、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各负其责,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九条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报贷款资金收支预算;负责贷款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对项目贷款本息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市审计局: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审计,确保贷款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及时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达到预期效益。  
  第十条 指定借款人的职责:
  (一)汇总编报贷款资金项目计划,按月度和年度编报贷款资金项目财务报表;
  (二)根据与国开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时办理贷款资金拨付;
  (三)对贷款资金统一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根据与国开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国开行贷款本息;
  (五)负责与各区签订国开行贷款转贷资金借款合同,协助国家开发银行进行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二)及时向市财政局和指定借款人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保证项目进度;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贷款资金;
  (四)及时编制月度财务报表,项目完成时,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国开行管理要求,指定借款人在国开行内蒙古分行开设专用账户存放贷款资金。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拨付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初审确认,送市财政局、指定借款人审核后,报项目分管市长和分管财政市长审批。具体拨付程序由市财政局、指定借款人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人的要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
  第十五条 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报表,年度终了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财务报告、贷款资金使用报告。
  第十六条 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重大项目由市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专账管理。对挤占、挪用、截留贷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资金用途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浪费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市审计局接到竣工报告后,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