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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6:55  浏览:8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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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9〕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30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芜湖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容貌,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夜景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亮化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第四条 城市夜景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夜景亮化工作。
  市容、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夜景亮化的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亮化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规划和单体亮化设计方案的审批。
  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规划和对亮化工作进行督察。
  第六条 亮化设计可按重大节日、一般节假日、平时等分级设计照明,在亮化工程建设中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倡节能环保照明。
  第七条 城市夜景亮化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城市夜景亮化工程,应当按照市区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规划实施。 第八条 以下地区或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亮化设施:
  (一)城市主要道路、桥梁、港口、车站、客运码头、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主干道两旁的主要建(构)筑物;
  (三)城市风景区域的道路、建(构)筑物;
  (四)市政府批准的应当设置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其他建(构)筑物。
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商业经营单位的门面招牌,应当配置灯光或发光二级管(LED)灯箱、霓虹灯,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城市户外广告原则上应配置亮化设施。
  提倡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夜景亮化技术规范设置具有特色的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商场、店堂、办公楼、写字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设“内光外透”灯饰。
  第九条 应当设置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新建项目,其夜景亮化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时,将城市夜景亮化设计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列入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规划的已建或在建建(构)筑物,其业主应当按照下达的《城市夜景亮化建设任务书》的要求设置夜景亮化。一栋建筑有多个业主的,由其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大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未纳入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规划但确需设置夜景亮化的,可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亮化方案等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必须按审定的位置、形式、期限实施。已设置的夜景亮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拆除。
  第十三条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设计、制作应当符合城市夜景亮化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并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第十四条 承担夜景亮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设计资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设置城市夜景亮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容合法、健康,文字使用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三)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干扰,避免光污染。
  第十六条 夜景亮化实行专线专表,与内部用电负荷分开。不得在亮化专线上搭接其他用电负荷。供电部门应及时办理城市夜景亮化项目用电手续,按市政照明电价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亮化设施载体的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做好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夜景亮化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残缺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损坏的设施,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对过分陈旧不能使用或影响市容景观的夜景亮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并重新设置。
  第十八条 按照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规划,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城市夜景亮化中心控制系统,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对城市夜景亮化启闭实行集中控制。
  第十九条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按照以下规定启闭:
  (一)常年启闭时间:
  1.5月1日至9月30日的启闭时间是:每日19:3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2:00;
  2.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的启闭时间是:每日19:0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1:30。
  (二)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启闭时间:
  1.元旦、“五一”劳动节的启闭时间是:在法定节日前1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开启并延长 1 小时关闭;
  2.春节、“十一”国庆节的启闭时间是:在法定节日前1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开启并延长 2 小时关闭。
国家及本市重大活动需启用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按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在本条规定以外的时间需开启亮化设施的,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市辖各县的城市夜景亮化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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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83年)

中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6月8日 生效日期198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冈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司机)赴冈比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冈比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总部设在班桑医院,并对卡兰塔巴、法拉菲尼和考乌卫生中心分别派出医疗小组进行一般医疗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冈方供应。但冈方财政有困难,中方同意供应部分药品和器械,所需费用,经冈方确认后,由中方开出帐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冈比亚中央银行在中冈两国政府一九七五年二月二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贷款中结算。药品和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及部分药品和器械,由中方负责运至班珠尔港,冈方负责办理报关及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冈比亚的旅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冈比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和生活费(队长和主任医师每人每月七百达拉西;其他医师、医务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六百达拉西;司机和厨师每人每月四百达拉西)、旅差费由冈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冈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冈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冈比亚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冈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冈比亚工作期间,冈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冈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员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冈方的法律和冈比亚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冈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在班珠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奋 之          M·C·贾洛
    (签字)            (签字)

公安部关于依法取缔机动车及驾驶员无牌无证行为的通告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依法取缔机动车及驾驶员无牌无证行为的通告


目前,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机动车和无牌无证、假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危害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严厉打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假牌假证、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 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牌证是允许驾驶机动车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定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任何人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严禁任何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公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坚决取缔,并依法暂扣车辆,收缴假牌假证,处罚有关人员。
二、 对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的、将机动车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和驾驶无牌无证或者假牌假证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罚,决不姑息。
三、 对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没收。
四、 对利用废旧零部件拼(组)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没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罚款。
五、 对没有办理登记的机动车,车主必须尽快办理登记手续。公安机关在暂扣理由消除后,凭合法的机动车来历凭证发还被暂扣车辆。
六、 对无人认领或者不能出具车辆合法来历凭证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将机动车上缴财政部门。
七、 对非法生产、买卖机动车牌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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