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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04:22  浏览:9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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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蚌政〔2008〕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3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蚌埠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工作的整体合力;要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强化目标责任,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全面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九、市长出国或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逐步形成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及听证、公示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县区、省级开发区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或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草案、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二十、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及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布后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许可事项,应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集中办理。
二十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发挥行政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蚌埠政报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十、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按时办结回复,努力提高满意率。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要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可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审议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八)讨论需报省政府或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九)讨论决定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规划;
(十)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一)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二)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蚌埠军分区有关领导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六)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七)研究成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委托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审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后报市长确定。
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对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的事项,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提出具体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人须表明明确意见。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必须超过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向市长请假;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三、各部门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单位的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主持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批,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四十五、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开协调会议;也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
四十八、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或需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如需发文,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
五十、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明确的分办或审核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市长审批的公文,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规范性文件或其它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应先转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五十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或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需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视为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遵守行文规则,注重行文效用。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积极推进网络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加强督查落实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研究谋划,提高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五十六、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各项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协同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完成进度时限,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完成情况。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主办县区、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必须按要求进行反馈。市政府文件(以蚌政、蚌政办编号)下发后3个月内,起草单位报告文件落实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下发1个月内,承办单位分别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责任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其他有具体反馈时限的,按要求反馈。
五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重要文件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长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原则上每月集中报告一次,有关县区、部门、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对经两次督办仍未办结的,有关县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严重的按行政问责制规定追究责任。
五十九、坚持并健全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完善的政务督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立项、登记、转办、催办、反馈、办结、归档等工作程序规范督查工作。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事项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加强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
六十四、规范公务活动安排,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一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参加的会议、接待等活动,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统筹安排,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领导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活动,归口由市外(侨)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侨)办、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六十六、境内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归口市外(侨)办、新闻办、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采访的组织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六十七、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报送各位领导同志。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每月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十八、严格奖惩制度。凡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惩处事项,须经市政府集体研究,严格按表彰、惩处的规章制度进行。
六十九、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议事协调机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办理的,或阶段性短期内完成的事项,原则上不设立;确需设立的,提请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如因工作、人事变动等需要对议事协调工作机构成员进行调整的,不再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成立议事机构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该项工作涉及办文、办会以及重大活动的组织,由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的部门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协助。
七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发表书面讲话;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应酬性和商务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简短。
七十一、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蚌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市长、秘书长离蚌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副秘书长离蚌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对应副市长、秘书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休假或到市外出差,应履行请假手续,事先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核准。
七十二、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分管同一系统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同时离蚌。
第十二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七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群众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七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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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512号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第1512号


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的监督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11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海关商品编号及其对应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2011年1月1日前办理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112/00142235eb180e9746e301.pdf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管粮,是新形势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这是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为确保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纲要》,推进粮食流通管理法治化进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的职责,提高粮食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水平,创新粮食行政管理方法,增强粮食行政管理的透明度,依法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合法的粮食经营活动,推进粮食流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二)基本目标: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观念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粮食立法和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粮食流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进一步转变,宏观调控、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服务的职能得到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程序逐步健全,行政监督体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日趋规范。
二、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一)进一步转变和完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以贯彻《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深化粮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能取消的取消、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的原则,继续清理粮食行政审批项目,将部分直接管理的职能转变为间接管理,变事前审批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推进粮食立法和制度建设,为依法管粮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力度,把好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关,做好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粮食经营行为;理顺粮食投资体制,抓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和改造。通过转变和完善职能,更好地为粮食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应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部门依法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三)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逐步建立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和行政决策公开制度。对涉及国家或者区域粮食安全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包括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的合法性)要进行论证。有关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依法对外公开,便于公众查阅,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对违法和不当决策的,要依法追究决策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快粮食流通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
(一)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配套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探索建立粮食安全的保障机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军粮供应管理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证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要采取事前广泛的调查研究、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听证、制度评估等有效措施,保证制度建设的质量。
(二)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粮食流通制度建设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客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逻辑严密,语言明确、规范,有利于促进粮食流通和维护粮食市场稳定。要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制度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公示、听证、论证等形式,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制度施行后,要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对有关文件进行清理。
(三)加强地方性粮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统一、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地方性粮食法规、规章在向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同时,也要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备案。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备案。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异义的,法制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建立粮食行政执法的现场检查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许可和审批程序等。做到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形式合法,执法依据、责任、权限、手段和要求明确。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制定和使用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案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粮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要立卷归档。
(三)实行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实行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对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得发放执法证件,不得从事粮食行政执法。坚持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必持证,持证必培训,培训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执法。
(四)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层层落实执法任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或违规执法的人员,按照《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给予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等处理。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过错或者错案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应诉机制,自觉接受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不断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外部举报制度,认真查处举报案件,切实保障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做好信访工作,积极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层级监督。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行政执法案件的转办和督办、行政执法检查等措施,不断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完善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经常性监督制度,强化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国家粮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并按法律规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加强粮食行政复议工作。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具体办理粮食行政复议事项。要制定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如行政复议公开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催办通知和评查制度、复议工作通报制度、复议决定回告制度等。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其他规定的,要依据情节严肃追究责任。对粮食行政复议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总结和推广经验。
(四)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抓紧依法行政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一)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法制机构是为政府和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对法制机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实必要的专业人员。法制工作人员也要不断增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粮食立法和制度建设,并对法律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做好粮食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为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履行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
(二)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基本保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充实人员,实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做到正确、严格、文明执法,切实履行好粮食监督检查的职责。
(三)落实经费,确保依法行政的稳步推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部门的支持,解决粮食法制建设、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检查等专项经费,确保依法行政的稳步推进。
七、提高认识,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逐级抓落实。要结合《纲要》要求,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法制机构要自觉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每年确定几个工作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二)做好《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纲要》的宣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的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纲要》精神。认真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纲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专题培训,组织好《纲要》的培训工作。通过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粮食流通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依法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为全面实现《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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