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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6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04:42  浏览:9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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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6号)

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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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11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
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 2 -
临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的通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
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
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
预算管理。收入一律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缴,全部缴入
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
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收
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预算不得高于收入规模。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应当与部门预算同
步,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预算执行
中可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变化情况,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必要的预算调整。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
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
目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
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 3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补
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1、土地出让总价款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
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2、补缴的土地价款反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
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
用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划拨土地收入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
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划拨政府储备用
地收取的储备成本作为划拨土地收入。
4、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反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
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
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反映财政部门从招标、拍卖、
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按
照5%的比例计提的资金。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反映财政部门从招标、拍卖、
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按
照规定比例计提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
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反映用土地出让金等土地
- 4 -
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
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
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廉租住房支出以及其他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支出。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
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
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具体以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和财政部门
审核后的费用为支出依据。
2、土地开发支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
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为土地出让所需的道路、
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
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3、城市建设支出反映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
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
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反映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
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反映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6、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反映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
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
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7、廉租住房支出反映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方面的
支出。
8、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
置费等支出。
- 5 -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
地开发支出和其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
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2、土地开发支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收购
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
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3、其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
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反映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中安排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
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部门,负责组
织、指导、协调土地出让收支各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土地出让收支
预算;负责对单位报送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进行审查;负责编制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告。
第九条 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上年
土地出让收入情况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土地供应计
划,参照基准地价、市场地价水平等因素,结合上年土地出让收
入情况,按用途分宗地明细进行编制。
第十条 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
制原则,结合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综合考虑拆迁计划、
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
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 6 -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编制。
由国土资源部门每年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
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确定的土地供应规模、供应结
构、地价水平等,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二)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编制。
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支出用途编制。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预算。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收入征收、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支出用途
和标准进行编制;
2、土地开发支出预算。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县人
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开发计划和规定的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编
制;
3、支农支出预算。包括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以及农
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用
途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4、城市建设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确
定的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统筹编制城市建设支出预算;
5、其他支出预算。具体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由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按照出让土地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
费、公告费等规定用途进行编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用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
计划,结合城市规划用地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编制;城
市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的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按项目编制预算;支付
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由企业改制主管部门根据
- 7 -
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企业破产、改制具体情况编制支出
预算。
(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告编制。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土地出让收入
预算和各支出单位报送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并汇总编制本级土
地出让收支预算报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上报本级人民
政府审定后,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
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主管部门,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土地出让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
当督促国有土地受让人、划拨土地使用人、政府储备用地使用人、
土地或房屋承租人等(以下统称“国有土地使用人”)按照合同、
协议、划拨用地批文等文件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应
缴未缴的,要督促其限期补缴。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资
金拨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对于未列入
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
出。
第十五条 对部门预算已确定的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项目,
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部门预算批复的项目、金额,结合实际情
况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需要动用超收收入安排支出时,应按规定程序编
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本级人大常务
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 8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察、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
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
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
格按照规定用途和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划
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依据
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滞缴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
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
支预算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中有违
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构成行政
过错或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问责责任或政纪责任,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纪检机关或主管机关给予党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 年9 月1 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国电信网短号码资源清理调整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开展全国电信网短号码资源清理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道通信信息责任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公司:
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是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电信业务经营、参与电信市场竞争的基础。科学、规范、有序地使用码号资源是维护和保障电信发展的重要条件。在2000年调查的 337个本地网中,共启用局号约6.5万个、短号码约2.4万个,其中,1字头短号码500个左右,2—8字头短号码近1000个,9字头短号码2.2万多个。在这些启用的短号码中,1、95字头短号码在全国被擅自启用的各有3000余起,且位长不等。由此可见,我国短号码使用分布混乱,规律性差,资源浪费严重,以致目前可供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统一分配使用的号码资源十分紧张,难以满足电信业务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需要。特别是还有个别地区由于历史原因,95、96字头号段仍被不合理占用,使正常号码分配工作难以开展。面对这些情况,如不及时对短号码进行清理调整,将会影响我国电信业的发展。
为了先期取得一些短号码清理调整工作经验,保证清理调整工作的平稳过渡,2001年2月,我部在广东开展了短号码清理调整试验,效果比较明显;与此同时,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还主动对本企业使用的部分短号码实施了调整清理,也取得初步成效。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尽快结束全国短号码资源混乱使用的现状,规范短号码资源的使用,营造公平、公正的电信市场经营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分批开展短号码清理调整工作,现将这批短号码清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短号码清理调整任务
根据目前初步拟订的短号码使用规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这次全国短号码清理调整任务是:
(一)在 2002年 12月 31日前,依据信息产业部 l、 95字头短号码分配表(见http://www.mii.gov.on)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掌握的96字头短号码使用情况,将违规使用的1、95、96字头短号码清理完毕,并将由于历史原因依然不合理占用95、96字头号段的短号码或局号全部调整出来。
(二)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将2—9字头(不含95、96字头)短号码全部清理调整到95、96字头号码段。
二、短号码清理调整原则
(一)对《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启用的1—9字头短号码(不含由电信主管部门核准的1、95、96字头短号码),并有电信主管部门(包括原邮电管理局)批复文件的,经核实确认后,收回原号码,按规划重新核配新的短号码。
对没有电信主管部门(包括原邮电管理局)批复文件的短号码予以清理关闭。对确实需要继续使用短号码的,原码号使用者应于2002年1月 15日前向我部或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核配新的短号码。
(二)对《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后,违规启用的短号码,码号使用者能在当地通信管理局规定时限内,主动纠正的,可以免予经济处罚。否则,根据违规启用短号码的时间,依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强制予以纠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三、清理调整工作要求
这次需要清理调整的短号码,数量大,影响面广,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多,为了切实搞好这次短号码清理调整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遵循用户至上、满足需求、保障发展、平稳过渡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思想上要予以高度重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估计得多一些,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一些,领导要亲自抓,并组织精干力量,周密部署,结合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分阶段,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码号资源清理调整工作。要尽快制定行政区域内各本地网码号清理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2年3月 15日前报我局备案。
(二)各电信运营公司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传达,要求他们积极协助当地通信管理局做好本地网内短号码清理调整工作。
(三)各地通信管理局和电信运营公司在制定清理调整实施方案时,要注意维护和保障电信用户、码号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做好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尽可能减少清理调整对电信用户的影响。制定清理调整实施方案要科学严密,措施到位,方便实施。对清理调整的短号码,要求原码号使用者必须采取技术措施提示电信用户。
(四)要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积极宣传码号清理调整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营造一种有利于清理调整工作开展的氛围;各地清理调整方案一旦确定,要及时予以公布,以便相关单位提前做好准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联系电话:010-66039526,66088993,
传真:010-66024197,
邮箱地址: wanganping@mii.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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