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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21:38  浏览:8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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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管理,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以下统称“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


二、矿业权评估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报送备案函(见附件1)。


(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原件及有关附件、附表、附图。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填写内部审查责任表(见附件2)。如确需专家协助的,专家意见仅供评估管理机关参考,不能替代评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评估机构可以拒绝非书面形式的评估要求和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1.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


3. 现行的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评估准则及规定”)。


(二)合规性审查要点及要求。


1.报告的评估对象与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载明的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及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评估对象的名称、范围一致。


2.评估目的表述准确。


3.评估报告提交人与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受委托人一致。


4.矿业权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该机构注册并负责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师签字和评估机构印章清晰。


5.评估基准日表述正确。


6.评估依据列述全面、准确。


7.以往矿业权评估史(包括评估时间、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评估结果等)表述清楚。


8.现场核实考察和市场调查情况陈述清楚,主要包括核实的时间、地点、人员及陪同人员、内容及核实基本情况。如果没有进行现场核实考察的,需说明理由。


9.评估对象的地质勘查和开发史陈述清楚,包括时间、工作内容、成果等。


10.评估方法及参数的选取符合现行的评估准则及规定,并有选择理由的论述。所选择的评估方法或参数选取不在现行的评估准则及规定中的,陈述了依据和理由。引用其他成果的,要评述对该成果的采信程度,同时附有相关材料。


11.有开发利用方案合理性与否的评述,对开发利用方案涉及必要参数做出调整时,要做出说明。


12.评估结论明确。


13.评估报告书写格式符合现行评估准则及规定,附件、附表、附图齐全、清晰。


14.评估人员的专业和实际工作经验必须能胜任该评估项目。每位评估人员(评估师、其他专业人员)的自述材料附于报告之中,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教育背景,与矿产勘查、储量评审、矿山采矿、选矿、矿山设计、矿业经济研究有关的实际工作经历(时间、单位、参与的工作项目),矿业权评估实际工作经历;


(2)各类有关资格、职称;


(3)胜任的评估领域;


(4)在该评估项目中负责的部分;


(5)与所评估项目无任何可能导致评估失去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的声明;


(6)签字。


四、对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存在的问题书面通知评估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解释或补充。


对同一份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或同一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被多次要求书面解释补充的,应予以记录。


五、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正文、附表、附件目录和评估合同书在门户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的予以验收,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3),并在网上公布。


六、评估报告公示期间有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意见(格式见附件4)汇总后,书面通知评估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答复的情况进行验收或要求修改评估报告。予以验收的,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并在网上公布。


七、其他矿业权评估报告,每年一月份由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业权属地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清单(格式见附件5),直接网上备案,不出具备案证明。


八、评估管理机关要将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相关材料以及审查过程有关记录整理归档。


附件:1.《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报送备案函》格式


2.《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责任表》格式


3.《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格式


4.《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格式


5.《矿业权评估报告报送备案表》格式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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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装“壳”的法律问题

浦增平



笔者近期参与二宗用楼盘装“壳”的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案,因尚未完成披露义务,暂不公开公司名称。但实施上述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

A公司出价人民币约1.4亿元,通过国家股转让的方式成为B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并完成事实上的控股行为。由于A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大批在建和竣工的楼盘,希望扩大融资途径筹资,并计划收购上市公司后将上述楼盘注入该公司。B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则希望通过股权转让,承接A公司在建的大量工程,并盘活资产。二者协议转让对双方均有利,并可使该公司利润大增,并保持持续发展。为此吸引不少证券商投资银行部的人士积极参与,并解决相当融资额度。另一宗C是上市公司,C公司在经营上连续二年亏损不能取得配股权利,希望资产重组,并调整结构,出价人民币二亿元欲收购D公司,D公司是房地产公司,在建项目因资金短缺而无法竣工,但在建项目许估价为四亿元人民币。C公司打算向银行贷款,并用D公司的房产项目抵押,同时将收购的楼盘装进“壳子”,并将公司不良资产剥离,调整产业结构。当然,收购款并非一次支付。

上述二宗楼盘装“壳”收购案中,在融资问题上就遇到不同的法律问题。前一宗收购案对双方公司都是一次发展机会,并且完成收购后使公司每股税后利润快速提高,对配股方案实践十分有利,投资银行十分乐意承接这种配股,并希望在财务顾问上长期合作。所以积极帮助融资。其次转让后的股权可以质押,融资也有保障,法律障碍容易解决。后一宗收购由于需要D公司先用楼盘抵押设定担保,C公司才能从银行贷到资金,再由C公司向D公司支付收购款项,所以在法律上障碍很大。为此,笔者提出由C公司大股东由其股权反担保质押,一旦发生违约,C公司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成为C公司大股东,将自己风险转为机会,但在操作上法律难度很大,涉及股权登记质押,委托手续等等。

其次,虽然楼盘以资产或在建项目装“壳”,在资产评估上膨胀性较大,但在产权确认和债权债务清理上法律问题较多。有些楼盘已经作过抵押,或作过其他方式担保,债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大。因前几年国内房地产市场抵押担保不尽完善,有些抵押担保在产证资料上不能反映。即使目前小额贷款的担保在产证上也不反映。同样,不少在建项目因地价未能付清,或转让费用
未能补足等等,土地产证所有人不明确或有异议等等。这些楼盘在完成收购以后要装“壳”,法律障碍很大,说不好就背上一大包袱,或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再次,楼盘装“壳”在评估上有较大水份,不少开发商将房价定得很高,经过房地产市场低迷以后,市场价格远不能收受,这批被套楼盘资金成本将随着楼盘难以售出增加。同样,在建工程在分段结算上余地很大,可以将利润高的部分先结算做进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也可反之而行。这样,用楼盘装“壳”也将会带来较多的法律问题,如上市公司报表不实,误导市场,并可能引起公司股票大幅波动等等。

由此可见,近期收购兼并浪潮中,用楼盘装“壳”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不仅对商务行为的当事人,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对证券市场的股民,均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对承办律师来说,机会与挑战并存。

(作者系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主任)


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3]17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
  根据全国银行分行行长保险分公司总经理会议的部署,今年在金融系统开展防诈骗、防盗窃,保障资金安全的工作。现将《关于防诈骗、防盗窃,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抓紧落实。
附件
         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
                一九九三年一月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坚持“两手抓”的方针,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结合金融系统的实际,当前要加强防范诈骗、盗窃银行资金案件的发生,切实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一
  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是银行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是充分发挥银行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几年来,金融系统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家各级银行普遍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信贷原则,严肃结算纪律,整顿金融秩序。一些银行推出了资产风险管理等改革措施,对建立和形成银行资金的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一年来金融系统开展的教育、清理、整顿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遏制了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的发生。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金融系统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形势仍不容乐观。当前各类经济案件,特别是挪用、贪污案件所占比例仍然较大,同时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动向。根据典型调查和一些省市初步统计,近两年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案件明显增加。犯罪分子之所以得逞,主要是内外勾结,通过腐蚀银行内部干部、职工为其提供方便。反映到银行内部,表现为挪用、贪污、受贿案件,并呈上升趋势。从诈骗、盗窃的主体看,主要是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号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能人”、“企业家”,社会上的皮包公司、从事非法经营的个体户、无业游民,境外不法分子,特别是一些在大陆曾有劣迹、前科,出境后又回来,摇身一变,成为所谓的“港商”、“台商”等假洋鬼子;有的银行内部人员也直接或间接参与了诈骗和盗窃活动。诈骗、盗窃银行资金案件涉及金额巨大,给国家资财造成重大损失,败坏银行的信誉,对银行资金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从当前社会情况来看,在相当一个时期内,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案件可能是上升的势头。因此,金融系统要把查处和防范各类经济案件,特别是要把防诈骗、防盗窃、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巩固教育、清理、整顿活动的成果,把坚持“两手抓”的方针和加强廉政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二
  剖析现已发现的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案件,可以看出,当前的犯罪分子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主要手段有:
  (一)网罗关系,行贿受贿,靠人情多头骗取贷款。犯罪分子利用各种关系,采取请客送礼,黄金铺路等手法,网罗与银行有关的人,为其牵线搭桥,靠“人情”多方面、多渠道骗取银行贷款;有的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业务交叉与竞争的机会,到处招摇撞骗,多头开户,多头贷款;有的采取假名或化整为零的手段,诈骗银行信贷资金。
  (二)通过假抵押、假担保、假拆借骗取贷款。犯罪分子有的伪造、盗窃银行有价单证,以此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有的利用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信贷监督和规模控制,采取假拆借、虚设担保的手段,诈骗金融机构资金。
  (三)以办合资企业为名,骗取银行贷款。有的境外投资客商开办企业,外汇投资根本不到位,全靠银行贷款运转;有的外汇投资虽然到位,应付一下验资手续,随后就全部抽回,实际上也是靠银行贷款运转;有的“合资”企业本来已严重亏空,却仍靠多头贷款照样花天酒地。
  (四)伪造、变造银行票据和印章,骗取银企资金。犯罪分子伪造、变造银行印章、凭证和压数机到供货单位或银行骗货骗钱;有的伪造单位预留银行印鉴,骗支其他单位存款。
  (五)利用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骗取、套取银行资金。有的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办理空头汇款;有的自行签发和承兑没有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套取银行贴现资金和抵押贷款;有的将盖好承兑章的空白银行汇票,用于拆借资金,造成票据纠纷和案件。
  (六)作假账,盗用客户资金。有的银行临柜会计人员利用手工记账和电脑操作之便,采取虚增企业存款、透支、故意错账和串户、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盗用储户和客户资金,将款项提供给不法分子或亲戚朋友使用。
  (七)利用工作之便盗用银行资金。有的银行职工利用作同城票据交换工作之便,通过付出凭证不记账,将款项转入关系户账户;有的伪造凭证,自平账户,盗用联行资金和国库款;有的伪造来账,向外拆借资金,个人捞取利息;有的收入现金不记账,贪污储户存款。
  (八)内外勾结,盗窃库款。有的银行职工监守自盗;有的和社会上不法分子密谋策划,盗窃库款;有的利用管理上的疏漏和岗位人员的麻痹,乘机作案;有的乘运钞之机,盗窃和公开抢劫;有的非法购买假钞,利用工作之便,骗取资金。
  (九)制造假赔案,盗用保险陪款。
                   三
  犯罪分子诈骗、盗窃银行资金之所以得逞,决不是偶然的。目前在进一步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一些地方急于引进资金,放松了对境内外不法分子诈骗和盗窃银行资金犯罪活动所应有的警惕和防范,这是诈骗、盗窃案件发生的客观原因。但是,金融系统有的干部职工在发展商品经济形势下,经不起金钱和物质的诱惑,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权钱交易,是诈骗和盗窃银行资金犯罪活动得逞的根本原因。同时,有的金融机构存在的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以及银行内部现行体制和制度不完善,也为犯罪活动提供了作案条件。根据上述情况,为了有效地防范诈骗、盗窃案件的发生,切实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行、司领导要切实加强对防诈骗、防盗窃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犯罪活动的危害性、严重性,以及防范诈骗、盗窃,保障资金安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两防一保”作为金融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党组的议事日程。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剖析本地区、本单位已经发生的诈骗、盗窃案件,找出有关业务环节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措施,认真安排部署,狠抓落实。
  (二)要利用已经揭露出来的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两防一保”的教育和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拒腐蚀的能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树立法律、制度、纪律和职业道德观念,对诈骗、盗窃资金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把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
  (三)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防止诈骗、盗窃案件的发生,从银行来说,主要是把好信贷、会计、发行、出纳等重要关口。信贷、会计、发行、出纳部门必须把防范诈骗、盗窃案件,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作为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在信贷方面,各行要落实贷款的审查制度,严格贷款审批程序;坚持贷款的“三查”制度;制定、完善和严格执行贷款抵押、担保和拆借的制度;加强对信贷人员队伍的管理。在会计结算方面,各行要根据统一的会计结算制度,制定和实施会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和制约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推行总会计或会计主管人员坐班制,加强柜台监督审查。在发行出纳方面,各行要严格执行发行和出纳制度。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岗位责任制,严格出入库和人员进出库手续,加强复点和销毁管理;要加强库底规范化管理,坚持查库制度;要密切与保卫部门的合作,确保运钞途中和库款的安全。各级行、司领导要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同时帮助业务部门解决实际问题。要实行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对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银行资金被诈骗、盗窃的,一定要追究领导责任,严肃处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工作中严格把关,堵住诈骗、盗窃行为,避免国家资金损失的,给予重奖。对工作失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给予严厉处罚。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业务不断拓展,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制定和完善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贷款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开户证、贷款证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检查辅导制度、会计事后检查监督制度等,加强业务部门重要岗位自身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稽核等监督部门的作用,进行综合治理,形成内外结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五)加强对信贷、会计、发行等岗位人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对信贷、会计、出纳等人员要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制度,符合条件的才能上岗;要进行定期的行为考核,对不适合做信贷、会计、出纳等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范经营行为,要按照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六)要加强库房和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一是思想上要提高警惕,二是根据条件和可能,逐步改善安全技术设施,三是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库房和网点要有计划地撤并。
                   四
  防诈骗、防盗窃工作的重点是抓防范,抓查处,抓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及落实。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两防一保”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两防一保”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对各行、司及下属机构不要求设立对口机构,但必须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在组织方法和工作步骤上,各行、司及下属机构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
                             “两防一保”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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