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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05:38  浏览:8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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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

(2001年5月22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有助于我国科学家更加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项目的研究水平,促进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承担基金项目的单位组织的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为确保所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者必须是受到科学基金资助的、具有独立的科研工作条件并且有能力、有条件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实体单位。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资助:
  (1)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关系密切;
  (2)学术水平高,有国际知名科学家与会;
  (3)会议主题对我国基础研究相应学科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申请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有相应主管部门签发的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在上年度的11月底之前向相关科学部报送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计划,执行项目2~3个月前将申请书连同附件报相关科学部。相关科学部直接受理、审批在华国际会议项目的申请并签发资助通知书,对资助额度较大、需使用机动经费的在华国际会议项目由国际合作局会同科学部共同审批,并由合作局签发资助通知书。

  第六条 申请单位在制定会议预算时应本着勤俭办会、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原则上只对会议提供部分资助,相关科学部将根据会议的重要程度、会议规模以及与会外宾的多少等多种因素决定资助额度。一般在会议筹备开始阶段予以资助,作为会议的启动费。

  第八条 凡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会议组织者必须在其会议的各项通知、文件、出版物以及宣传报道中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字样。

  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将会议工作总结和中外参加者名单等一式两份报送相关科学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发布的其它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责成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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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

1985年6月15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三月八日冀法民[1985]6号函收悉.
关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国务院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三日批准、民政部于同年十一月十一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可按本院(84)法办字第112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
最高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因对你院移送的谢春霞诉丁广民离婚案的管辖问题有不同意见,依《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报请我院指定管辖。从所报案卷材料看,原、被告的户籍均在郸城县。被告于一九八○年二月去你县,一九八三年二月回原籍郸城县和原告结婚,婚后双
方旋即返回你县,不久,发生纠纷。原告于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日向你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你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原、被告户、粮关系在原籍,案件应由原籍法院审理为由,指令你院停止审理,你院随将案件移送郸城县人
民法院。该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案件仍应由你院受理。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和居所地一致的情况;如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时,该款明确规定“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被告在你县居住已达三年之久
,你县即是被告居所地,且原、被告双方现又都在你县居住,因此,案件应由你院管辖,而不应移送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有需要向当事人原籍调查的事项,可委托其原籍法院代为进行。以后遇有类似问题,双方法院应先行协商,尔后移送,以免因发生管辖争议而延误案件的审理。




198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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