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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未涉及房屋所有权问题后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2:12  浏览:9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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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未涉及房屋所有权问题后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未涉及房屋所有权问题后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函

1986年6月19日,最高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转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尹伊(尹凤兰)的申诉信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我院西北分院(54)民一戊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判决:“西安市龙曲湾原宅前院门房四间之使用收益权归袁秀贞所抚养之四个孩子所有”。判决书对该四间门房的所有权并未涉及。因此,当事人如果对该房产权有争议,请你院通知他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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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139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经2002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
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十个一批”行动精神,加强暂住
人口管理,改善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暂住人口
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条第三项修订为:“依法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发证、
注销等管理工作;”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暂
住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
二、第八条修订为:“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
等暂住人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第十条第三款修订为:“需办理《暂住证》的,还应提交
暂住人员近期登记照片3张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成年育龄妇
女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款修订为:“《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限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其中,卡式证的有效使用年限不得低于3年,纸制
证不得低于1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
期或换证手续。”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修订为:“暂住人员变动暂住地址跨公安
派出所管辖范围暂住的,应重新办理暂住登记或《暂住证》。”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修订为:“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租赁房屋的
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检查。”
六、第十九条修订为:“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
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暂住人员不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限期
补登补办;逾期不补登补办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骗取、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伪造、买卖
《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暂住证》,处警告或者500元以
下的罚款;
(三)对向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对
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出租;
(四)对雇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生产经
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
者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五)对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缴或者扣押《暂
住证》的,责令其退还;情节恶劣的,可对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
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未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擅自出租房屋
给他人居住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的罚款;
(七)对接纳暂住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
罪嫌疑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八、第二十二条修订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第二十四条修订为:“暂住人员申领《暂住证》、房屋出
租人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交纳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十、删去第二十五条。
根据以上修订,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
重新公布。






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199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发布,根据2002 年
9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
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社会治安和户政
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
政区域内居住的市外人员和跨区县(自治县、市)或跨镇、乡居
住的本市人员。但常住户口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
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街道的人员
在上述9区街道辖区范围内居住,或其他区街道的人员在本区街
道辖区范围内居住的人员除外。
港澳台同胞、侨胞和外国人在本市的暂住治安管理,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暂住在旅馆的,按旅店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领
导,公安机关负责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工商、
民政、卫生、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
职,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合公安
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调解
处理治安纠纷,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违法犯罪案件;
(二)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遵
纪守法、社会公德教育;
(三)依法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发证、注销等管理工作;
(四)统计暂住人口数据;
(五)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
(六)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生
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七)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好暂住人口婚育证明查
验工作。
第五条 暂住人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员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及时
依法处理。
暂住人员对暂住地社会治安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公安机关予
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根据暂住人口治安
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暂住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站
(点),聘用户口协管人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和发证工作。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的管理和对户口协
管人员的培训。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在履行暂住人口管理职责
时,应坚持公开、便民、高效、文明的管理原则。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登记
管理工作中,应当遵纪守法,优质服务,文明执法,秉公办事,
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
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重庆市暂住证》(以下简称《暂
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外地企业事业单位驻本地机构聘(雇)用的人员;
(三)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
(四)其他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八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口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监狱劳教机关批准外出或保外就医人员应持批准机
关的证明,在到达暂住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
住登记,离去时必须申报注销。
第十条 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主动到暂住地公
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应交验暂住人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需办理《暂住证》的,还应提交暂住人员近期登记照片3张
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成年育龄妇女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证明。
《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
中,卡式证的有效使用年限不得低于3年,纸制证不得低于1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暂住证》由持证人妥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查验。遗失、
损坏的,应及时补领、换领。
第十一条 暂住人员变动暂住地址跨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暂
住的,应重新办理暂住登记或《暂住证》。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死亡的,由接纳暂住人员住宿或雇用暂住
人员的单位、个人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暂住登记手续时,应当加强与
暂住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依据《重庆市收容遣送条例》对无合
法身份证件、无固定居住处所、无经济生活来源的盲流人员予以
收容,民政部门应予以接收审查遣送。
第十四条 《暂住证》是公民在暂住地居住的合法证明。应
申办《暂住证》而未取得《暂住证》的暂住人员,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各类市场和物业管理企业,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在
其中从事各种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的暂住人员的管理。
各种建筑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外来民工的管理,确定专人,建
立登记名册,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员的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
出租供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经
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后方可
出租。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检查。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被委托人应当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社会办学单位负责人
及个体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与公安机关签订《暂住
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
教育;
(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各项
安全保卫措施;
(三)不得雇用、招收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人口变动和管理情况;
(五)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除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收缴或扣押《暂住证》外,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或扣押。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买卖《暂住证》。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
处罚:
(一)暂住人员不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限期
补登补办;逾期不补登补办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骗取、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伪造、买卖
《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暂住证》,处警告或者500元以
下的罚款;
(三)对向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对
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出租;
(四)对雇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生产经
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
者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五)对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缴或者扣押《暂
住证》的,责令其退还;情节恶劣的,可对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
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未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擅自出租房屋
给他人居住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的罚款;
(七)对接纳暂住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
罪嫌疑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在办理暂住登记和
日常管理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
正或者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暂住人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刁难暂住人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暂住证》、《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由市
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作。
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员申领《暂住证》、房屋出租人申领《出
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交纳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
暂住人口管理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7〕10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投资增长方式,优化投资结构,加快我市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达到工程质量、建设速度和投资效益的统一,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优胜奖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当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的整体完成情况,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固定资产项目供地完成情况,重点建设项目组织推进、保障落实和优化投资服务活动完成情况,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情况。
  (三)考核标准
  1.市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完成率(30分)。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达到100%得满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实际完成投资的考核以市重点办统计数据、施工形象进度表和建设单位实际支出资金为依据。
  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30分)。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达到10%得满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供地率(10分)。当年供地率达到80%得满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供地率=当年批准供地面积/上年度已按批次批准农专用、征收的建设用地总面积*100%。投资项目获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视作供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供地率以市国土局统计数据为准。
  4.重点建设项目组织推进、保障落实和优化投资服务活动完成情况(20分)。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提出重点项目推进措施并组织实施的得7分,反之,视情扣分。每月及时报送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优化投资服务活动和相关信息资料得10分。谋划重大储备项目,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得3分。否则相应扣分。
  5.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情况(10分)。市重点建设项目按年度形象进度计划要求,按时开工、竣工投产的得满分;提前新开工1个项目,加2分;按规定建设期提前竣工投产1个项目,加3分。否则相应扣分。
  二、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推进奖考核
  (一)考核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建管局、市统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建管局、市文旅集团、市招投标中心、市水务集团等部门。
  (二)考核内容
  市直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主要考核项目的整体完成和组织推进情况等内容。项目综合服务部门:主要考核项目前期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考核标准
  1.对市直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的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辅以定性考核内容,其中:
  (1)基本分(100分)
  市直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单项得分相加,经加权平均后,为各部门的基本得分。
  (2)附加分
  根据市直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个数,增设项目数量难度系数。项目最少的单位数量难度系数为1,以此为标准,其余市直项目责任部门每多一个项目,数量难度系数递增0.1。
  基本得分乘以项目数量难度系数,为市直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的最终得分。将最终得分结合平时组织推进工作实绩等考核内容,作为市直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评选先进的标准和依据。
  2.对项目综合服务部门的考核,实行百分定量考核,其中:
  (1)“项目单位评部门”满意率(60分)。满意率达到100%的单位得满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分无下限。具体以市统计局开展的“提升服务、改进机关部门作风”问卷调查和企业回访结果为准。
  (2)“中心评部门”满意率(20分)。满意率达到100%的单位得满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分无下限。市便民中心、市长电话受理中心评议结果各占基本分10分。 
  (3)重点建设组织推进、优化投资服务活动牵头工作和配合工作完成率(20分)。工作完成率达到100%的单位得满分。每少完成一项工作,扣5分,扣分无下限。具体以市重点办、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统计数据为准。
  三、重点建设项目优胜奖考核
  (一)考核对象
  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的各项目建设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项目建设管理、投资完成和投资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等内容。
  (三)考核标准
  1.项目建设管理(25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计5分;层层分解责任目标任务得2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得4分;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得4分;积极组织建设资金到位,资金能保证工程建设需要得6分;统计报表、资料上报及时准确得4分。否则相应扣分。
  2.投资完成及投资控制(10分)。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得4分;已完成项目的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准范围内得6分。未经批准增加建设内容,提高标准和规模扣2分;已完成项目的工程投资超过批准投资扣3分;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投资计划扣1-3分。
  3.工程进度控制(20分)。编制了工程总进度网络计划及年度网络计划得2分;有与工程总进度计划相匹配的主要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得2分;严格按照总进度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得6分;按照预定工期完成了进度目标得10分。否则相应扣分。
  4.工程质量(25分)。工程建设实行了政府质量监督得6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得8分;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优良率达到目标要求得8分;关键工艺或设备安装调试一次试车通过得3分。否则相应扣分。合格率与优良率以监理单位提供、质监机构核定的为准。此项扣分累计一般不超过13分,发生了工程质量事故累计扣25分。
  5.安全文明生产(20分)。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得5分;管理规范、措施得力、现场文明得5分;一般安全伤亡事故频率控制在标值以内得10分。发生了重大安全伤亡事故,取消考核资格,其它相应扣分。
  四、考核方式
  (一)考核的组织。市重点建设和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班子,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年终进行统一考核。
  (二)考核的方法步骤。按照日常管理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原则,以年终考核为主,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综合平衡,按照考核标准统一打分,得出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部门、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总分值,然后依总分值排序,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市直部门、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表彰奖励。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优胜奖和推进奖的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部门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奖励措施
  根据年终考核结果,评出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优胜一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10万元;二等奖2名,奖励人民币8万元;三等奖3名,奖励人民币5万元。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推进一等奖2名,奖励人民币5万元;二等奖3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三等奖5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重点建设项目优胜一等奖6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8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12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考评结果和奖励标准核拨。获奖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做出贡献的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配套奖励。
  六、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绍政办发〔2006〕70号、20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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