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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直单位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2:36:59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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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直单位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市直单位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买房、建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惠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由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惠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经与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商定,由惠州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具体办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直单位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因自筹资金不足,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一)有相当于购买、修建住房费用的0%以上的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可以用抵押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在住房未竣工交付使用,借款人未领得房地产权证书交给贷款银行收押之前,应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书面证明和材料:
  (一)借款人和承诺参加还款的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以及直系血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的证明文件、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
  (三)自筹资金的来源和数额。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在下列可贷款额度和最高限度内,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具体情况,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一)可贷额度=(贷款当月借款人及其用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计算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20%×12个月贷款年限。
  (二)最高限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套住房的费用总额的60%。
  第八条 贷款期限: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长不超过十五年;用于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将到离、退休年龄的借款人贷款,其贷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人六十周岁。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长短实行不同利率。具体利率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5号)所确定的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手续 
  第十条 借款人需填写借款申请书,并送贷款银行审查。
  第十一条 借款人要求以自己及其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已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应由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会同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填写动用住房公积金存款申请表。在借款批准后,办理划转住房公积金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持借款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向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银行审查认可后,通知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
  第十四条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合同公证和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由借贷双方以及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其中市房改办执一份。
  第十五条 办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房地产税费的有关规定由借款人或贷款银行承担。

                第五章 贷款拨付 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的拨付:
  (一)用于购房的贷款,连同借款人存入的自筹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银行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二)用于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实行先使用自筹资金,后使用贷款资金的原则。在自筹资金用完后,由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户。借款人在用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工程进度等凭证或书面申述理由,以保证贷款用于修建住房。
 
                第六章 贷款偿还 
  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均还方式,由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按月还本付息数额应在借款合同中订明。
  第十八条 需要动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还款的,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贷款银行办理划款手续,但借款人需提供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书面同意证明。
  第十九条 借款人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息全部还清的,贷款银行免收手续费,不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期内的利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逾期不归还者,对逾期部分,贷款银行按日万分之四计收利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银行有权处理抵押物。
  (一)借款人连续六个月不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未征得贷款银行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交换、赠与和改建的;
  (三)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四)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第七章 住房抵押和售房单位担保 
  第二十一条 住房抵押
  (一)借款人应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为偿还贷款的抵押物。
  (二)抵押住房的现值,购买住房以购房合同订明的住房总价为准;建造住房以预算为准;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原住房价值的残值加翻建大修费用为准。抵押额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70%。
  (三)以部分共有的住房设定抵押权的,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其借款额不得超过抵押份额;以共同共有的住房设定抵押权的,须以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四)抵押双方应向抵押房屋所在地的惠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和申领权证手续,房地产权证书由抵押人交贷款银行(抵押权人)占管,房地产抵押证明由抵押权人执存。
  (五)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抵押人)无权出租、变卖和馈赠。需要再抵押的必须征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六)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贷款银行有权按抵押合同的约定,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七)当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抵押关系自动解除,贷款银行需在30日内将房地产权证交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经抵押当事人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转让或拍卖方式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拍卖费用和处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如抵押物为部分共有产权,按照共有产权人的份额,偿还共有产权人;
  (四)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五)其余部分退还借款人。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索。
  贷款银行在按规定处理部分共有抵押物时,其他共有产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以拍卖方式处理抵押物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抵押物的保险 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种类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保险。抵押期限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抵押期满为止。
  (一)凡由借款人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的,借款人凭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和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向保险公司投保抵押住房保险。  
  (二)凡自行组织施工力量建造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建(修)房综合保险,至修建住房全部竣工为止,然后再以建(修)竣工的住房向保险公司投保抵押住房保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额:以购买、建造的自住住房作抵押物的,不得少于购买、自建住房的价值。经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抵押物的,应包括自住住房的残值加翻建、大修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借款人如中断保险,贷款银行有权代为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的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银行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保险费率按1.6‰计收,保险费按年支付。
  第二十九条 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由贷款银行保管,副本由借款人留存。

              第九章 贷款监督和检查 
  第三十条 在贷款期内,借款人对贷款银行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应主动配合。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应保证住房贷款专款专用,如挪作他用,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处于罚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合同内容,需以书面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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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5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5〕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切实执行。贯彻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担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保障审判、完成刑事执行、参与民事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体现司法公正、树立法院形象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保障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治思想建设,保持队伍的先进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保障力量,这一特点决定着这支队伍必须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政治坚定,令行禁止,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永葆先进性。

  (一)建立政治思想工作长效机制。要把政治思想工作作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做到专人负责,形成制度,科学实施,务见成效。各级司法警察部门分管政治工作的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努力研究探索司法警察队伍政治思想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切实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在计划上形成系统,既有长远规划,又有短期安排,在时间上形成制度,建立健全学习、谈心、民主生活会等各项周制度、月制度,在人员上保证到位,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教育内容的安排要有针对性,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将各项教育活动与司法警察工作实际有机结合,切实解决司法警察队伍思想领域里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达到“政治坚定、意志刚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要求,为司法警察工作的不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牢固树立职责意识、为民意识、服从意识。培养爱岗敬业、勇挑重担的意识,引导和教育广大司法警察,增强对司法警察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不断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努力适应新形势,敢于迎接新挑战;要培养“公正执法,一心为民”意识,增强依法履行职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培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意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服从于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令行禁止,纪律严明。

  (三)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发扬人民警察的光荣传统,努力形成“与时俱进、文明高效、清正廉洁、积极向上”的优良作风,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要从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队伍作风建设入手,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养成扎实肯干、耐心细致、机智勇敢、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净化心灵,淡泊名利,甘守清贫,始终保持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优良本色;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勤奋好学,善于钻研,努力增长才干,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四)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司法警察队伍中营造“领导带头、典型引路、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各级法院法警队领导班子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与时俱进,带头学习,严格自律,身先士卒,以实际行动感染队伍,凝聚人心;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骨干作用,团结同志,任劳任怨,开拓进取,高质量做好本职工作。要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和无私奉献精神,善于发现和宣传先进典型,用先进典型教育人、鼓舞人,激发司法警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推动司法警察队伍的全面建设。

二、进一步理顺体制,健全管理机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要努力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实践和探索,寻求纵向管理与横向管理的最佳结合。

  (五)统一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配备。统一司法警察部门内设机构,司法警察总队和支队设置警政科(处)、警务科(处)和直属支(大)队,或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司法警察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设机构;规范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并配备相应的领导职数。

  (六)健全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任免职备案制度,凡各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都必须征求上一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并报上一级法院政工部门备案。未经同意的,或者任职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或不符合授衔条件的,上一级法院不授予或晋升其警衔。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和工作报告制度,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报告;对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部署的工作,应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汇报。

  (七)完善警衔管理制度。各级法院政工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警衔工作;警衔工作由政工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依据文件要求共同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警衔工作相关制度,严格审批权限、条件和程序,健全警衔档案,并将警衔工作与疏通进出口渠道、试行聘任制司法警察以及训练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八)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激励机制,推行岗位目标管理,制定详细的工作标准,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各项工作的达标条件,完善各项奖惩制度,并将晋职、晋级与工作成绩挂钩;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试行警营式管理模式,即聘任制司法警察集中管理,形成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准军事化管理体系;要结合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积极试行警长制,即根据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数量确定一定比例的警长职数,并明确警长的分工与职责,确定警长的权限和所属人员。

  (九)加强纵向指导与横向沟通。上一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要履行好管理职能,领导、组织所辖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业务工作,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司法警察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指挥协调辖区内的重大警务活动;各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要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和协调能力,对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部署的工作和法警队自身开展的工作,要向法院领导多汇报、多请示、多做工作,遇到难题努力争取领导支持。

三、增强队伍力量,夯实执法基础

  解决警力不足问题是一项当务之急的工作。各级法院要在当前编制较为紧缺的情况下,想方设法,最大限度地满足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需要。

  (十)保证司法警察编制落实到位。要将司法警察编制纳入全院干部编制内统筹考虑,保证司法警察编制的落实,不断增强司法警察力量,防止因长期不录用或少录用司法警察而导致的断层现象发生。与此同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女性司法警察。

  (十一)补充聘任制司法警察力量。聘任制司法警察是司法警察队伍中的辅助力量。在落实政法编制的基础上,警力不足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想办法,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和沟通,争取地方政府在编制和经费上给予支持,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对于符合授衔条件的聘任制司法警察,政工部门要及时授予其警衔。

  (十二)整合内部警力资源。一是清理兼职法警,严格按照“要么归队,要么退警”的要求,对符合条件适合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尽快让其归队,对不能适应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作退警处理;二是采取分流的办法,对因年龄、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合理调配到其他岗位,符合退休条件的,准予其提前退休;三是优化警力组合,可根据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层次等情况,结合履行职能,将现有警力有机组合,集中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警力的作用。

四、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执法能力

  围绕履行好保障庭审安全、执行生效判决、处置突发事件等职务行为,着力提高司法警察的知识层次、业务技能和灵活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三)提高司法警察职业准入。把好司法警察入口关,对于政法编制司法警察的录用,政工部门要从警察院校毕业生中择优选拔思想品质好、文化素质高、业务技能精的热爱司法警察岗位的人员;对于聘任制司法警察的聘用,要向社会公开招考,严格考核程序及条件,确保人员素质。

  (十四)建设一流的领导班子。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应具有从事过司法警察工作的经历,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决策能力、组织指挥能力以及协调能力,热爱司法警察事业、有全局观念和奉献、开拓精神。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标准选拔人才,合理搭配班子结构;上级警队可从下级警队择优选拔领导人才;对于不称职的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要本着对司法警察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予以调整。

  (十五)构筑司法警察人才工程。树立“精英化”人才观,注意在录用人员时引进特色人才,在工作中发现和培养特色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法律知识深厚、富有远见卓识的致力于研究司法警察队伍发展以及解决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专门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精湛业务技能、有丰富训练经验的致力于抓训练工作的训练人才;培养一批骁勇善战、机智灵敏、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较为全面的骨干力量,以适应新时期司法警察工作的需要。

  (十六)加强和改进训练工作。对司法警察训练工作周密计划,科学实施,建立长效练兵机制。在训练内容上,要将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转变,普及型为主向专业化为主转变,突出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体能素质和灵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短期培训质量;在训练制度上,要认真落实“三个必训”,一是结合司法警察准入制度,实施首任和上岗必训,二是结合干部任职资格制度,实施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三是实施司法警察年度训练;在组织形式上,一是以集中训练为主要形式,有条件的可采取轮训轮值,勤训合一的模式,二是因地制宜推行岗位练警,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专门时间进行训练,三是结合岗位实际,广泛开展自学自练,制定年度训练计划;在管理机制上,要实施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度、考核评估制度、奖惩制度、训练手册和档案管理制度,并积极开展训练竞赛活动。

五、充分履行职能,提高执法水平

  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职责,规范司法警察履行职能的行为,保证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警察权,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的根本保证。

  (十七)正确履行司法警察的法定职能。依法履行对刑事审判工作和民商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保障职能,其中,不能忽视派出法庭及实施简易程序的民事审判活动保障工作;依法履行实施强制措施的职能,法院决定的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应交司法警察部门实施;依法履行刑事执行职能,尽快完善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推进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全面开展;依法履行参与民事执行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特点和优势。与此同时,要避免将法律规定以外的工作交给司法警察来完成,确保将有限的警力用于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八)规范司法警察的职能履行。严格落实警力配备和装备设施要求,防止警力不足、枪械长期存放入库无法使用、没有防范设施等现象发生;严格执法程序,在履行押解、看管职能时,完善提押手续和看管程序,在履行安全检查和值庭职能时,认真执行安检程序和法庭规则;严格规范执法行为,通过训练、观摩等多种形式,落实每一条职能履行规则,规范执法的一言一行,推动司法警察职能履行规范化进程。

  (十九)保证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警察职权。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能,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具,依法处置暴力抗法等各类突发事件。要保证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这些权力,充分发挥威慑力:一方面,凡司法警察为保证工作顺利完成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警察职权的,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司法警察应依法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来完成工作任务,否则就是失职。与此同时,司法警察要注意正确使用警察职权,杜绝特权思想和行为,并善于将警察职权的使用与实际工作的特殊性结合起来,遇事沉着、机智,避免僵化、教条地执行任务,实现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一致性。

六、完善保障机制,营造执法环境

  司法警察从事的是“急、难、险、重”的工作,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和工作压力。要高度重视司法警察工作,全面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保障机制,认真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切实解决关系司法警察切身利益的职级、待遇等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二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各级法院要把司法警察工作摆到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既要有短期安排,又要有长远规划;要在党组成员中指定专人分管司法警察工作,分管领导要成为司法警察工作的行家里手,多学习司法警察业务,多了解司法警察工作,努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配齐配强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支持司法警察部门领导的工作,为其充分施展才能提供广阔的空间和良好的环境。

  (二十一)保证司法警察所需经费的落实。设立司法警察专项经费,并不得挪作他用,保证司法警察装备、训练、防护、卫生、通讯器材等经费的落实。要下决心改变警用装备设施短缺落后的现状,尽快配齐各级法警队的警用装备,建设司法警察训练基地和固定刑场。装备设施的先进程度要适应新时期司法警察工作任务的需要,要结合本地区经济条件,尽最大努力提高装备设施的科技含量,逐步实现警务装备现代化。

  (二十二)解决好司法警察职级晋升难问题。要把司法警察的职级数纳入全院干部职级系列,统筹考虑解决司法警察的职级问题。司法警察大队的大队长(政委),配备副科级以上干部,司法警察支队的支队长(政委),配备副处级以上干部,司法警察总队的总队长(政委),配备正处级以上干部。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司法警察,优先考虑晋职、晋级。

  (二十三)落实司法警察的有关待遇。认真落实司法警察应享受的岗位津贴、警衔津贴、伤亡保险津贴、抚恤金和特殊专项补贴等;要针对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艰巨性,制定司法警察履行职能特殊津贴;要主动关心司法警察的工作和生活,缓解司法警察的心理和工作压力,解决司法警察的家庭和生活困难,着力排除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



关于在美容等职业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专项治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在美容等职业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专项治理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2]第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美容、烹调和汽车修理等服务性行业发展较快,在吸纳劳动力和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受行业自身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其从业人员整体技能素质不高,职业培训机构办学不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亟待加强。为进一步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我部决定从今年5月起,集中力量在全国开展美容、美发、保健按摩、中式烹调和汽车修理五个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专项治理和推进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技能要求高且量大面广的美容、美发、保健按摩、中式烹调和汽车修理五个职业为切入点,通过对这五个职业的专项治理整顿,以点带面,探索从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到证书管理、就业服务等工作环节加强有效管理和健全质量监督体系。通过专项治理和推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整体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

  二、 工作内容

  (一)加强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各地要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对涉及这五个职业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已开设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加强对教学培训内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坚持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要取消其培训资格。对新开设的职业培训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已取得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在核准的培训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在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严格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提高鉴定质量。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查这五个职业考生的申报条件。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监督管理并严格实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鉴定资格。同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认证试点,建立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实施现场督导。对新申报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查。

  (三)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职业介绍机构凭证推荐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对这五个职业的就业资格要求应在显著位置上公告。在求职登记表中应有标明这五个职业资格等级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这五个职业的从业人员广告中应有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

  (四)开展持证上岗检查,规范用工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会同有关方面对这五个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要责令其到有关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协调,进一步落实《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459号)要求,组织和指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

  (五)完善培训和鉴定的有关基础工作。我部在编写出版这五个职业的资格培训教程的基础上,将开发和编制多媒体培训教材和辅导材料。同时,更新和完善这五个职业国家题库试题内容。各地开展这五个职业鉴定工作应统一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

  三、组织实施

  此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培训管理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同组织进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部里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推动此项工作。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以城市为重点,在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梳理出重点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整顿,切实抓出成效。要加强社会监督,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投诉站(点)和公开举报电话。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各地区自查与全国性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具体指导,掌握本地区治理整顿和推进工作进度,组织专门人员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各地可结合对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的年中和年终检查,同步重点开展这项工作。

  要加强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橱窗、宣传画等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也可通过专题宣传周等多种方式,在加强这五个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治理和推进工作的同时,大张旗鼓地宣传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和相关内容。

  四、具体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 组织阶段(2002年5月-6月)

  各地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展治理整顿和推进工作的动员、宣传并进行具体部署。

  第二阶段 实施阶段(2002年7月-11月)

  各地(市)按照上述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完成自查及全面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三阶段 总结阶段(2002年12月)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完成对重点问题及重点地区的核查工作,核查面要达到50%以上,并将本省(区、市)治理整顿和推进工作情况书面报送我部培训就业司。年底,我部将组织对部分地区的抽查和检查,并对全国治理整顿和推进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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