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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4:49:25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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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保障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是指:
  (一)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国际大体联颂歌、大运会圣火、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
  (二)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的名称、徽记,深圳大运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及其简称等特殊标志;
  (五)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和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和其他合法权利人。
  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和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国际大体联章程》和《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主办合同》确定。
  第四条 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依据本规定对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一)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应当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特殊标志登记手续;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办理相关知识产权备案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保护工作,并协助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办理特殊标志登记手续。
  第七条 为商业目的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被许可人应当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期间内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第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九条 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应依法赔偿,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犯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第十条 对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没收侵权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标志的;
  (二)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特殊标志或者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被许可人擅自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
  第十二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除依照本规定受到保护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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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1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遵循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听取本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加强抗震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有地震监测台站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可以建立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未建立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承担防震减灾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科普规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避震、逃生等地震应急综合演练,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建立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不断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八条 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和地震预测研究,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逐步提高地震监测和预测水平。
  第十条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根据上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费用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应当报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并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通信、交通、水、电等条件,保障台网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方案,加强震情跟踪、地震宏观前兆观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强化工程性防御措施,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
  第十三条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的长期、中期、短期、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地震监测信息传输到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可以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学校操场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等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抗震规范、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未做地震小区划图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或者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铁路枢纽工程和大中城市的火车站、一级汽车客运站的候车楼;民用航空机场的航管楼、航空站楼;大型港口工程;
  (二)省、市(州、地)电力调度中心工程,单机300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50 兆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220千伏以上枢纽变电站(所),500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三)省级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和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邮政和通信枢纽的主体工程,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大型矿山、化工、石化、冶炼等工程,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存放珍贵文物和档案的场馆,三级和二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等建筑,省、市血库,日供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主体工程,大中城市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五)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核原料生产厂房及核废料处理装置;
  (六)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研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1级、2级水工建筑物及位于城市上游的3级水工建筑物;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第二十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需报送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未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报告结论,不能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引导、鼓励农村居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免费为农村居民提供抗震房屋设计图纸,加强对村镇建筑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工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气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银行金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消防、民兵组织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防护装备和救援器材,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政府鼓励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第二十五条 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通报、报告震情变化;
  (二)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三)对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气象、供水、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设施、堤坝、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场所等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排查在地震作用下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五)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六)维护社会秩序;
  (七)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常识宣传;
  (八)疏散群众。
  第二十六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力量调查并上报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需求及力量配置方案;
  (二)迅速调动本辖区内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调驻地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
  (三)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和被困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四)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
  (五)及时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
  (六)组织对损坏的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
  (七)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住所,设置救助物资供应点,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救助物品和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八)迅速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开展卫生防疫;
  (九)对地震紧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紧急物资抢运提供专门的保障;
  (十)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十一)及时发布地震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有关通信单位,应当无偿及时发布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地震灾害信息。

                       第五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文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统计等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
  设置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考虑环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防雷、农用地保护等因素,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十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科学规划,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修复供电、供水、供气、交通、通信、广播电视、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恢复生活生产秩序。
  第三十一条 地震灾区异地新建的城镇、乡村和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雷击、洪水、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超出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权限,擅自确定或者随意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信息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设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
  (二)擅自中止、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二)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传播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罚款:
  (一)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相应资质承揽业务以及取得相应资质不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开展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使用的下列用语,其含义为:
  (一)抗震设防,是指各类工程结构按照规定的可靠性要求针对可能遭遇的地震危害性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二)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址和场址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区域的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环境评价、断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
  (四)地震动参数复核,是指采用最新基础资料和研究成果,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给出的某地地震动参数进行核实或者修正。
  (五)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科学、准确、客观评价中医医院,促进中医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医疗服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对《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以下简称《评价指南(2008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评价指南(2008年版)》是建立我国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基础,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是国家医疗质量保障与持续改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指南(2008年版)》重点适用于三级中医医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评价指南(2008年版)》的基础上,建立本辖区不同级别、不同类别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我局。我局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管理评价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修订《评价指南(2008年版)》,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提高我国中医医疗质量和中医医院管理水平。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

一、医院管理
(一)依法执业
1.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
2.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执业,医院及科室命名规范。
3.聘任和使用具备相应岗位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禁止专业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
4.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实行诊疗技术准入和开展相应手术项目。
5.按照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校验。
6.按照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1.医院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合理,满足管理工作需要。
2.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并能及时修订完善,职工熟悉本岗位职责及相关规章制度。
3.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院级领导把主要精力用于医院管理工作。
4.院、科级领导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卫生和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专门的管理专业知识培训。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内容包括中医药继承发展与创新及学科建设、人才梯队建设等,并组织实施。
(三)人力资源管理
1.有适宜的人力资源配置方案,落实岗位职务聘任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和专业结构合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医院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和科室领导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要求。
2.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医师考核办法,建立专业技术档案。
3.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和梯队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中医人才培养,做好老中医经验继承、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等工作。
4.加强中医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建立学科(专科)带头人选拔、培养、使用机制。
5.建立激励和奖惩制度,完善医院奖金分配综合目标考核机制,实行按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工作绩效和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等取酬的分配机制。
(四)应急管理
1.有突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承担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3.及时、妥善处理医院突发事件。
4.在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措施中,应保障中医药的充分参与,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五)信息系统
1.医院信息系统符合《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满足医院管理和临床工作需要。
2.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和高效,可连续、系统、准确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医院管理、医疗质量控制和中医药特色发挥情况等所需要的信息,能够与其他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中医药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实行信息系统操作权限分级管理,保障网络安全,保护患者隐私。
(六)财务与价格管理
1.贯彻落实《会计法》、《预算法》、《审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医疗机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等相关规定,只设置一个财务管理部门,合理配备财务人员,统一财务管理,加强预算管理和内部审计,规范费用报销和审批程序,医院、部门、科室无账外账和“小金库”。
2.加强对中医专项经费筹集及使用的管理。
3.建立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4.实行医院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控制医院资产负债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
5.无科室出租承包,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不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6.按照《价格法》等有关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无国家规定之外收费项目,无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
7.执行国家药品、高值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和价格政策规定。
8.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采取价格查询、费用日清等措施,提高收费透明度。及时答复患者的费用查询,处理价格投诉。
9.费用结算方式便捷。
(七)后勤保障管理
1.有适宜的后勤保障管理组织、规章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后勤保障服务能够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满足医疗服务流程需要。
2.水、电、气、物资供应等后勤保障满足医院运行需要。
3.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为患者提供营养膳食指导,提供营养配餐、治疗饮食和中医食疗服务,满足患者治疗需要,保障饮食卫生安全。
4.医疗废物和污水管理和处置符合规定。
5.安全保卫组织健全,制度完善,人员、设备、设施满足要求。
(八)医疗仪器设备管理
1.有适宜的医疗仪器设备管理保障组织、规章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2.建立健全设备、设施论证、招标、采购、保养、维修、更新和应用分析制度。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配置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疗设备。
3.合理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4.保障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保持待用状态,建立全院应急调配机制。
(九)中医药文化建设
1.医院精神、医院宗旨、医院理念、质量方针等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
2.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3.建筑风格、内部装潢、诊疗环境、形象识别等医院环境形象建设中体现中医药文化。
4.设立中医药文化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并确保中医药文化建设必需的场地、设备等资源。
(十)院务公开管理
1.建立院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院务公开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2.动员广大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力,积极参与院务公开。
3.院务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形式便利、快捷、有效。
二、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
1.建立院、科两级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院长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2.完善医疗质量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全面医疗质量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严格监管记录,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落实整改。
3.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及医学伦理、药事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管理、输血管理和护理质量管理等委员会(组),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
(二)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制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2.定期进行全员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强化“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医疗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
3.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中医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包括外出会诊)、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实行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
4.加强对中医辨证论治水平、理法方药应用水平的检查、分析、评价,不断提高中医医疗质量,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
5.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建立医疗风险防范、控制和追溯机制,按规定报告医疗不良事件,不隐瞒和漏报。
(三)医疗技术管理
1.医疗技术服务与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符合诊疗科目范围,符合医学伦理原则,技术应用保障安全、有效,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的操作规程。
2.医疗技术管理符合规定,建立健全医疗技术和人员资质准入、分级管理、监督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
3.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4.科研项目的医疗技术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按规定审批。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患者安全。
5.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临床诊疗新技术。
6.不应用未经批准或已经淘汰的技术。
(四)重点专科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具体措施。确定的重点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并保持相对稳定, 主要研究课题与重点病种相结合。
2.制定常见病及重点病种的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案,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不断优化诊疗方案。
3.提高重点病种的辨证论治水平,具有独特的中医药诊疗方法和医院中药制剂,中医治疗率达到有关要求。
4.医师队伍结构符合有关规定,重视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培养。学术(科)带头人及人才梯队满足专科中医内涵建设需要。
(五)门诊工作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门诊布局合理,方便患者就医。
2.有分诊、导诊服务,落实首诊负责制和科间会诊制度。
3.依据工作量及需求,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普通门诊、专科门诊、专家门诊职责,开设的中医药特色专病门诊达到有关要求,提高门诊确诊能力,保障门诊诊疗质量。
4.开展多种形式的门诊诊疗服务,满足患者不同就医需要。
5.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报告制度。
(六)急诊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急诊科独立设置,布局合理,满足急诊工作需要。
2.急诊专业设置合理,能够提供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医疗服务。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诊疗常规,提高急诊中医药使用率。
3.急诊专业队伍稳定,人员相对固定,医务人员经过急诊专业培训,能够胜任急诊工作;有熟练掌握中医、中西医结合知识与技能的人员指导急诊工作;急诊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主持或指导,不断提高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
4.急诊设备设施完备,急救设备、药品处于备用状态,急诊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各种抢救设备,熟练掌握中、西医急诊知识和技能。
5.加强急诊质量全程监控与管理,落实核心制度,尤其是首诊负责制和会诊制度,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提高急诊分诊能力,建立急诊“绿色通道”,科间紧密协作,建立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的重点病种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服务。
6.加强急诊留观患者管理,提高需要住院治疗急诊患者的住院率,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72小时。
(七)病房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制定并实施常见病及特色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对主要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不断优化诊疗方案。
2.实行患者病情评估制度,遵循诊疗方案制定诊疗计划,并进行定期及实时评估,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和评估结果调整诊疗计划。
3.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健全住院患者诊疗过程中的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医疗管理。
4.规范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他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指南。
5.有危重病人抢救流程,规范三级医师报告和职责,提高抢救成功率;严格并发症和医院感染事件报告制度,不瞒报和漏报。
6.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落实核心制度和规范要求。
7.开展重点病种质量监控管理。
8.实行手术资格准入、分级管理制度和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创诊疗操作按手术诊疗管理。
9.加强围手术期质量控制,重点是术前讨论、手术适应症、风险评估、术前查对、操作规范、术后观察及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医患沟通制度的落实。
10.麻醉工作程序规范,术前麻醉准备充分,麻醉意外处理及时,实施规范的麻醉复苏全程观察。
11.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八)重症监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重症监护病房布局合理,人员、设备、设施配备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科间紧密协作,保障诊疗工作需要。
2.医务人员实行岗位准入管理,强化理论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运用中医药知识技术的能力,提高中医药在重症抢救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3.建立健全重症监护病房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危重患者抢救成功率。
4.严格执行患者入、出重症监护病房标准。
(九)感染性疾病和医院感染管理与持续改进
1.按规定设立感染性疾病科,严格执行门诊患者预检分诊制度。
2.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3.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体系。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
4.医院的建筑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
5.落实医院感染的病例监测、消毒灭菌监测、必要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医院感染报告制度。
6.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包括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产房、内窥镜室、血液透析室、导管室、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住院、出院、死亡病人的床单位处置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7.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项目的管理,包括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血管内导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导尿管所致尿路感染、手术部位感染、透析相关感染等。
8.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手卫生规范、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9.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
10.开展耐药菌株监测,指导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协助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管理。
11.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医院感染控制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保障职工安全。
(十)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安全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工作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2.临床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等医技部门提供的专业服务能满足医院的需要,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项目能满足临床需要。
3.检验、检查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4.临床检验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实验室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质控,保证质量,同一医院不得重复开展相同的检测项目。
5.临床实验室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评,不得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与试剂。没有质控的临床检验项目或科研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
6.病理冰冻切片与石蜡切片的诊断符合率较高。病理切片、蜡块保存符合规定。
7.放射诊疗科室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环境保护及生物安全防护要求。
8.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技部门服务满意。
(十一)药事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医院中药饮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落实药事质量管理规范、考核办法并持续改进。
2.药学部门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合理,管理规范,能为患者提供安全、及时、有效的包含中药饮片、中成药、西药的药学服务。
3.药品供应满足临床需要。建立突发事件药品供应与药事管理机制。
4.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数量合理,负责临床药物遴选、处方审核以及参与查房、会诊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合理用药的监督、指导、评价,开展药物安全性监测,特别是对用药失误、滥用药物的监测,指导医师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的咨询服务。
5.药事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合理,能适应医院业务需要。充分发挥老中药专家的作用,继承中药鉴别与炮制经验。禁止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技术工作。
6.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包括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购置、使用与安全保管。
7.加强中药饮片采购的质量管理;严格中药饮片调剂、煎煮、临方炮制及医院中药制剂的质量控制。
8.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
(十二)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落实《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范。
2.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供血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无非法自采供血。
3.建立输血质量全过程监控,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科学合理用血。
4.制定、实施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5.落实临床用血申请、登记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检验和核对制度。完善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病案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范。
2.医疗文书书写真实、客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3.建立、健全病历全程质量监控、评价、反馈制度,重点加强运行病历的实时监控与管理,提高病历质量。
4.建立病案管理制度,保存时限符合规定要求,按规定借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保护患者隐私。
(十四)护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护理管理组织
(1)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实施护理管理。健全护理工作制度、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护理常规、操作规程等,并保证实施。
(2)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护理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
2.护理人力资源管理
(1)对各级各类护士的资质、各岗位的技术能力有明确要求。
(2)制定并实施各级各类护士的在职培训计划,护士的中医基础知识与技能满足岗位需要。
(3)对各护理单元护士的配置有明确的原则与标准,病房护士与床位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4)有紧急状态下对护理人力资源调配的预案。聘任制护士要与在编护士同工同酬,在晋升、晋级、培训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3.有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持续改进方案。有基础护理、危重患者护理、专科护理质量评价标准,并建立可追溯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对护理质量标准进行效果评价;按照《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书写护理文件,定期质量评价;有重点护理环节的管理、应急预案与处理程序;护理工作流程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
4.临床护理管理
(1)执行《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开展整体护理与辨证施护。
(2)在专科(专病)中开展中医特色护理,建立完善专病中医护理常规与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3)基础护理与等级护理措施到位。体现人性化服务,落实患者知情同意与隐私保护,提供心理护理服务。
(4)护士对住院患者的用药、治疗提供规范服务。
(5)对围手术期护理患者有规范的术前访视和术后支持服务制度与程序。护理措施到位。
(6)提供适宜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7)各种医技检查的护理措施到位。
(8)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要求正确记录。
5.危重症患者护理管理
(1)对危重患者有护理常规,措施到位,记录规范完整。
(2)护理管理部门对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血液净化等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定期检查、改进。
(3)保障监护仪的有效使用。
(4)保障对危重患者实施安全的护理操作。
(5)保障呼吸机使用、管路消毒与灭菌的可靠性。
(6)建立与完善护理查房、护理会诊、护理病例讨论制度。
6.有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主动报告护理不良事件;完善专项护理质量管理制度,如各类导管脱落、患者跌倒、压疮等;能够应用对护理不良事件评价的结果,改进相应的运行机制与工作流程、工作制度。
7.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的管理
(1)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工作流程合理,符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要求。
(2)制定并实施相关的工作制度、程序、操作常规。
(3)与临床保持良好的沟通机制,满足临床工作和住院患者的需要。
三、医院安全
(一)医疗服务安全
1.开展全员医疗服务安全教育,提高医疗服务安全意识。落实医疗服务安全监督、分析、评价和改进工作。
2.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制定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3.有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措施。
4.有明确的患者安全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建筑、设备、设施安全
1.医院基本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和《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筑布局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满足医疗服务流程需要。
2.设备、设施安全运行,防止漏电、漏气、漏水等。具有双路供电系统和自备发电配送能力,保证手术室、导管室、产房、重症监护病房、急诊科、血液透析室、输血科(血库)等重点部门的用电需要。
3.消防通道畅通,无障碍物。消防设备齐全,标志醒目,专人管理,设有消防预警系统。有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遇紧急状态时有与外界通讯联络的可靠方式和安全畅通的疏散路线。
(三)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安全
1.建立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2.有处理放射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预案。
3.加强对放射科、检验科、医用氧舱、同位素室、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配电室、压力容器及电梯等重要部门的安全管理。
四、医院服务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1.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取得患者书面知情同意。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保护患者隐私。
2.建立并实施院务公开制度,按规定及时发布有关医疗服务信息。
3.建立并落实医患沟通制度,公开患者投诉渠道和流程,及时、妥善处理投诉,对存在问题分析总结,落实整改。
4.充分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5.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二)服务行为和医德医风
1.贯彻执行《医德考核办法》,尊重、关爱患者,主动、热情、周到、文明为患者服务。
2.有医德医风建设的制度、奖惩措施并认真落实。
3.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严禁推诿、拒诊患者。
5.提供多层次的医疗护理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人员的医疗需求。
6.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不断提高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三)服务环境和服务流程
1.门诊有就诊咨询、导诊以及其他便民服务。
2.服务环境和设施清洁、舒适、温馨,服务标识规范、清楚、醒目。
3.入院与出院、诊断与治疗、转科与转院等连续性服务流程合理、便捷。
4.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的数量、布局合理,缩短患者等候时间。
5.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出具检验、检查报告时间。
五、医院绩效
(一)社会效益
1.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2.认真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和社区、支援边疆卫生工作、援外医疗等指令性任务。
3.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提供全面、连续的医疗服务,为下级医院转诊的急危重症患者和疑难病患者提供诊疗任务;为下级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开展双向转诊。
4.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开展健康教育、科普宣传,普及防病知识,开展重大疾病、传染病以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5.承担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三级医院承担高等中医院校的临床教学和实习工作,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建立中医人才分层次培养体系,多渠道培养高级中医临床人才;承担下级医院技术骨干的临床专业进修任务;承担国家级、省级科研课题。
(二)工作效率
1.医院年门诊人次、急诊人次、急诊抢救人次、手术人次、入出院人次。
2.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医师年均出院人次,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
3.平均住院日、术前住院日、平均开放病床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
4.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门诊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床日平均费用、门诊处方人均费用,与上年度的比较。
(三)经济运行状态
1.药品收入及占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其中中药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中药饮片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医院中药制剂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药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占业务收入的百分比,与上年度的比较。
2.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耗材收入占医疗收入的百分比。
3.医疗服务收入占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及与上年度的比较。
4.百元业务收入的业务支出、每职工平均业务收入、人员经费占业务支出比例、管理费用占业务支出比例。
5.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流动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收益率、收支结余率。
6.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7.成本核算。
六、中医医院部分评价指标
(一)综合指标
1.中医类医师占医师的比例
2.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剂人员总数比例
3.重点中医专科数量,其门诊量占全院门诊量的比例
4.中医特色专病门诊数量,其门诊量占全院门诊量的比例
5.开展中医诊疗技术的项目数
6.医院感染现患率
7.医院感染现患调查实查率
8.医疗事故发生件数、等级、责任程度
9.法定传染病报告率
10.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
11.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
12.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
13.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
14.已出院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15.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
1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
17.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
18.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
19.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
20.医院资产负债率
(二)临床科室质量管理指标
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
2.平均住院日
3.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4.同一病例7日内再住院率
5.病床使用率
6.病床周转次数
7.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
8.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
9.清洁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
10.清洁手术切口感染率
11.麻醉死亡率
12.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
13.病历合格率
14.辨证论治优良率
15.中成药辨证使用率
16.中医治疗率
17.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18.门诊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
19.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数量
20.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
21.急重症中医治疗率
22.急危重症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23.急救物品完好率
24.普通门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比例
25.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
26.急诊留观时间
27.治愈好转率
28. 门诊患者中预约患者比例
(三)护理指标
1.西医院校毕业的护理人员系统学习中医的比例
2.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比例
3.基础护理合格率
4.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
5.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
(四)医技科室指标
1.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
2.CT检查阳性率
3.MRI检查阳性率
4.检验、心电图、超声、影像常规检验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
5.术中冰冻病理自送检到出具结果时间
6.成份输血比例
7.输血适应证合格率
8.临床检验室内质控、室间质评项目及结果
9.大型设备检查项目自开具检查报告申请单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
(五)药剂管理指标
1.处方合格率
2.急诊中药调剂煎煮时间
3.中药饮片调剂质量
七、三级中医医院指标参考值(二级中医医院指标参考值由各地自行制定)
(一)综合指标
1.中医类医师占医师的比例≥70%
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率100%,培训合格率≥90%
3.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剂人员总数≥70%
4.重点中医专科≥3个
5.中医专病门诊≥30个
6.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数≥22项
7.医院感染现患率≤10%
8.医院感染现患调查实查率≥96%
9.法定传染病报告率,100%
10.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100%
11.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10分钟,中药饮片调剂等候时间≤20分钟
12.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100%
13.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100%
14.已出院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85%
15.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80%
1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90%
17.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90%
18.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90%
19.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90%
(二)临床科室质量管理指标
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
2.平均住院日≤21天
3.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3天
4.病床使用率85—93%
5.病床周转次数≥17次/年
6.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55%
7.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5%
8.清洁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97%
9.清洁手术切口感染率≤1.5%
10.麻醉死亡率≤0.02%
11.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60%
12.病历合格率≥90%
13.辨证论治优良率≥90%
14.中成药辨证使用率≥90%
15.中医治疗率(各省根据本地情况及不同科室自行制定)
16.中西医结合治疗率(各省根据本地情况及不同科室自行制定)
17.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30%
18.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3项
19.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80%
20.急重症中医治疗率(各省根据本地情况及不同科室自行制定)
21.急危重症中西医结合治疗率≥30%。
22.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23.普通门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比例≥60%
24.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10分钟
25.急诊留观时间≤48小时
26. 治愈好转率≥90%
(三)护理指标
1.西医院校毕业的护理人员中系统学习中医护理人员的比例≥95%
2.全院开放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比例1:0.4
3.基础护理合格率≥90%
4.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90%
5.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四)医技科室指标
1.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70%
2.CT检查阳性率≥70%
3.MRI检查阳性率≥70%
4.门急诊血、尿、便常规检验、心电图、超声、影像常规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生化、凝血、免疫(特殊免疫学检测除外)等检验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6小时,一般细菌学等检验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4天。
5.术中冰冻病理自送检到出具结果时间 ≤30分钟
6.成份输血率≥85%
7.输血适应证合格率≥90%
8.临床检验室间质评项目及结果
临床化学室间质评全年平均及格(VIS≤120)
血液学室间质评全年平均及格(改良偏离指数DI≤2)
免疫室间质评全年平均成绩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
细菌室间质评全年鉴定正确率≥80%
9.大型设备检查项目自开具检查报告申请单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48小时
(五)药事管理指标
1.处方合格率≥95%
2.急诊中药调剂煎煮≤2小时
3.中药饮片调剂分剂量误差≤±5%
注:部分统计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病床使用率 是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与“实际开放总床日数”之比。
病床周转次数 是指“出院人数”与“平均开放床位数”之比。
平均住院日 是指“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与“出院人数”之比。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指年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之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患者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床,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指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之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位,患者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所占用的床位。
平均开放病床数 即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本年日历日数(365)。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
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 指急危重患者抢救成功人次数与抢救总人次数之比。
入出院诊断符合率 诊断符合患者数/(出院患者数-疑诊患者数)*100%
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 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人数与手术患者总人数之比。
CT检查阳性率 指CT检查中检出阳性的人次数与CT检查总人次数之比。
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指药品收入与总收入之比。
总收入 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药品收入 指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中、西药品收入。
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 又称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即(医疗门诊收入+药品门诊收入)/总诊疗人次数。
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 又称出院者人均医疗费用。即(医疗住院收入+药品住院收入)/出院人数。
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 即诊疗人次数/平均医师人数/251。
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 是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平均医师人数/365。
法定传染病报告率 指医疗机构在某一时期内法定传染病报告病例数占总病例数(漏报病例数+已报告病例数)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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