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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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0年中央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督促程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为使债权人尽快实现合法债权而设立的。实践证明,督促程序的实施,确保了一些合法债权的顺利实现,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立法的初衷及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的督促程序尚有不尽完善之处,尤其是没有设立财产保全制度,因此影响到具体操作,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督促程序应发挥的作用。
现行的督促程序中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受理申请后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有权提出书面异议。在实践中,有不少债务人利用此项法律规定,不正当行使异议提出权。突出表现为在收到支付令后千方百计地转移财产,在将财产尽快转移后紧接着提出书面异议,这样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只好另行提起债权诉讼,等到诉讼结束时,即使胜诉,却因为债务人早已将财产转移,致使法院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长期得不到实现,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由于现行的督促程序中没有规定债权人在提出支付令申请前或提出申请后有提出财产保全的权利,所以在实践中,不少债权人对申请支付令存在很多顾虎,尤其担心自己提出支付令申请后,由于不能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使债务人有条件、有时间将财产转移,自己尽快实现债权的愿望得不到实现甚至化为泡影。不少债权人为避免这种情况,只好放弃申请支付令,从一开始就按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提起诉讼。因而影响到督促程序的进一步实施和应用。
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在诉前或诉中均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此种规定有效地克服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弊端,确保了债权的顺利实现。若督促程序能增加“债权人在提出支付令申请前或提出申请后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等规定,将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解除债权人的思想顾虎,从而有利于督促程序的进一步实施。当然,为防止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申请。可作出如下限制性规定:
1、债权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定是否准许。
2、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提供担保。
3、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应立即解除原财产保全措施。
4、因债权人提出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给债务人带来损失的,债权人应当赔偿。
作者单位: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
关于批准《海洋监测规范》等十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批准《海洋监测规范》等十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1年12月20日,国家海洋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一九八九、一九九○年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已完成《海洋监测规范》等十三项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经审查,符合标准的编制要求,现予以批准发布:
HY003.1-91 海洋监测规范 总则;
HY003.2-91 海洋监测规范 数据处理与分析
质量控制;
HY003.3-91 海洋监测规范 样品采集、贮存
与运输
HY003.4-91 海洋监测规范 水质检测与分析
HY003.5-91 海洋监测规范 沉积物分析;
HY003.6-91 海洋监测规范 生物体分析;
HY/T003.7-91 海洋监测规范 大气分析;
HY/T003.8-91 海洋监测规范 放射性核素测定;
HY/T003.9-91 海洋监测规范 近海污染生态调
查和生物监测;
HY/T003.10-91 海洋监测规范 污染物入海通量
调查
HY004-91 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档案 分
类法
HY005-91 SZC6-1型数字传输式温盐深剖面
仪;
HY006-91 SBA3-2型台站声学测波仪。
以上标准中:前十一项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后二项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