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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49:59  浏览:82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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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特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于年底前报办公厅(档案处)。

附 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派出机构。特办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是外经贸部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特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我部档案管理的规定,并结合特办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特办档案工作人员的配备和档案的管理
第二条 特办须有一名特派员主管档案工作。同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在调动、轮换前,特办须另行指派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档案人员须办理好一切交接手续。
第四条 特办的全部档案应集中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归档的文件和材料。
第五条 特办应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并根据需要设专用档案库房。档案的保管应做到“八防”,即: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高温。

第三章 特办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第六条 凡是反映特办职能工作活动,具有一定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及特办所在地区需要执行的有关法规性文件。
第八条 国务院、外经贸部关于特办的机构设置、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及历年的人员编制情况、花名册等文件。
第九条 上级颁发属于特办主要业务范围并要贯彻执行的文件等。
第十条 特办的请示和上级机关的批复,所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呈文与特办的复文等。
第十一条 特办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房屋契约、合同、基建图纸等。
第十二条 进出口许可证及对进出口商品的协调资料、方案及解决问题的裁决资料等。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外经贸工作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汇报、调研资料、情况反映、简报及向外经贸部呈报的建议等。

第四章 特办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第十四条 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的文件、电报;与特办业务无关且不需要执行的文件;失去现行效用且无保存价值的文件;重份文件。

第五章 立卷程序
第十五条 立卷原则。按照文件所形成的客观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不同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 在文件收集齐全的基础上,将文件按时间、机构(文件的产生和承办部门)、问题、地区,分类立卷。
第十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应按文号顺序发别组合立卷。
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及有关单位来文应视情况按问题或来文机关分别组卷。特办召开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联系会议文件,对外经济贸易调研资料,处理重大案件等文件,一般按问题组合,一事一卷或一事数卷。同一问题的请示、批复、转发件等,应组合在一起。
第十九条 当年办完的文件归在当年。跨年度的文件放在结案年度;几年不能结案的文件,可视情况分阶段归档;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规章制度性文件放在公布或批准的年度;计划、总结、报表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年度或最后年度。
第二十条 卷内文件排列:一般批示、批复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按文件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 卷内应编写页号(空白页不编号),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顺序标注,页号位置在每面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短小便条和装订线上有批改文字的须加贴边。
第二十二条 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卷内备考表。按照格式中的要求逐项填写,卷内文件目录一式两份,一份装在卷内,一份单独装订保管。卷内文件必须除去所有金属物,用线装订。
第二十三条 案卷标题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的主要内容,一般应由作者、问题、文种等特征组成。案卷封面用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
第二十四条 案卷排列根据组织机构、业务分工和案卷的保管期限,按长期、短期的次序排列。每一年的案卷编一个顺序号。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

第六章 保管期限的划分
第二十五条 根据特办档案的使用价值和历史价值,保管期限划分为长期、短期两种(长期为16—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第二十六条 凡是反映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法规性的文件材料及反映特办的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外经贸部法规性文件及特办机构设置,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启用印信,工作计划、总结、简报,房屋契约、合同、基建图纸等)应列为长期保管。
第二十七条 凡是涉及特办职能活动的,日常工作活动中所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特办重要会议、大事记、出口商品经营分工问题文件、较大的协调方案、一般的协调文件、与外经贸部各司局、各总公司及其它部门的一般业务来往文书等)应列为短期保管。

第七章 进出口许可证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许可证档案管理按照外经贸部《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工作规范》(〔1996〕外经贸管发第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档案的利用与销毁
第二十九条 特办内部应有档案借阅制度,原则是方便利用,不得丢失,借阅要有登记。
第三十条 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应销毁的档案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不归档的文件和应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由二人监销。

第九章 档案的移交
第三十二条 特办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特办保存满20年后,须向办公厅档案处移交。
第三十三条 特办撤销或合并时应对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清理,并向办公厅档案处移交。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行。1989年4月制定的《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各特办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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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岸区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函〔1993〕95号,1993年9月14日批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下同)补偿。
第三条 凡青苗、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给个人,属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属国家投入部门的补偿交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的再投入。
第四条 凡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公共、公益事业建筑、个人建筑物应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补偿。
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从市或区国土局《征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凡抢栽抢种的树、竹、果树、花卉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各类补偿费除属于个人的应付给个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二章 青苗、农房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青苗补偿。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第七条 拆除农房不需易地还建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1.砖墙预制盖 90元/m2
2.砖、片石墙瓦盖
① 木檩 80元/m2
② 木竹檩 75元/m2
③ 竹檩 70元/m2
3.土墙
① 木檩 75元/m2
② 木竹檩 70元/m2
③ 竹檩 65元/m2
4.砖、片石、土墙、玻纤瓦(或石棉瓦):
① 木檩 60元/m2
② 木竹檩 55元/m2
③ 竹檩 50元/m2
5.砖、片石墙、土墙油毡盖 35元/m2

上列各类正房的要求:
① 四壁完整,檐高2米以上(含2米),借墙偏房按同类房补偿标准降低5元/m2进行补偿。
② 划分住房类别时,以主体结构为准,如:三面砖墙、一面土墙,算砖预结构。
③ 多层房屋,顶层是木架,瓦屋面的算砖木结构,其余各层是预制板的,算砖预结构。
④ 木板楼层是指正规形成的楼层,企口楼板,一般临时搭建的楼板或木板(包括未钉好的楼板)不能作楼层计算。
⑤楼层补偿:檐高2米以上(含2米),按同类房屋标准计算,檐高1.5米以上(含1.5米)至2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下降50%;檐高低于1米的不予补偿。
⑥阳台、室外楼梯(包括悬空梯)按实际面积折半计算,阴台安实际面积75%计算,按同灯房屋补偿。房顶女儿墙不单独计算补偿。
6.简易房屋(指猪圈、柴屋和其它用房)
①砖墙、条石木檩瓦盖 30元/m2
②土墙、片石墙木檩瓦盖 25元/m2
③土墙、砖墙、条厂墙、玻纤瓦、石棉瓦 20元/m2
④土墙、砖墙、油毡盖 15元/m2
⑤无墙瓦盖、油毡盖 5元/m2
⑥室外有盖的过道参照无墙瓦盖计算补偿。农户住宅内的一切设施(如灶台、
水缸、花台、洗衣槽、石桌、石凳)一律不于补偿。
⑦室内闭路电视费,赁安装部门安装发票予以补偿。
⑧室内电话、天然气移装费,赁安装部门移装发票予以补偿。
⑨室内装修补偿(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
普通水磨石地面 8元/m2
彩色水磨石地面 14元/m2
地面砖地面 26元/m2
墙面喷沙(新釉砂、多彩高级涂料) 6元/m2
墙面贴普通墙纸 2元/m2
屋面吊顶 15元/m2
石膏板天棚 5元/m2
第八条 拆除农房需要易地还建的,除按前条标准补偿外,按住户在册农业人口计算,每人补助2500元。
第九条 零星征地因建设需要住户提前拆除旧房的,付给提前拆除旧房奖励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实施标准按照《重庆市南岸区征地撤社“转户居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第五章第22条、第24条执行。

第三章 构筑物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十条 鱼塘补偿。
四面石坎 2800元/亩
三面石坎 2300元/亩
二面石坎 1800元/亩
一面石坎 1300元/亩
三合灰坎 1100元/亩
土坎 900元/亩

鱼塘面积一律以塘坎内丈量,一般囤水田、养鱼田坎作了加固或提高的,不作为正规鱼塘,其补偿标准为200~400元。
第十一条 地坝补偿。
1.带堡坎平整的土地坝 2.00元/m2
2.三合土地坝、石板地坝 5.00元/m2
3.水泥地坝 10.00元/m2
4.非正规形成的零星小块地坝及天然石坝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堡坎、围墙补偿。
1.条石灰缝堡坎、围墙 20元/m2
2.条石干码堡坎、围墙 15元/m2
3.片石灰缝、砖围墙、土围墙 10元/m2
第十三条 水井补偿。
1.正规成形石砌井 120元/m2
2.简易水井 15元/m2
第十四条 沼气池、烘坑补偿。
1.硬打石坑、条石框坑 20元/m2
2.三合灰坑,水泥坑 15元/m2
3.土坑 3元/m2
4.沼气池 30元/m2
第十五条 乡间道路补偿。
1.间易路面(单车道) 80元/米
2.简易路面(双车道) 120元/米
3.泥结碎石路面(单车道) 100元/米
4.泥结碎石路面(双车道) 150元/米
5.水泥混凝土路面(单车道) 150元/米
6.水泥混凝土路面(双车道) 200元/米
第十六条 电杆、电线补偿。
1.7米水泥方电杆 50元/根
2.9米以上水泥圆电杆 180元/根
3.室外输电线(不分规格) 1元/米
4.室内照明线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水渠补偿。
1.条石水渠 20元/米
2.片石水渠 15元/米
3.土坎水渠 3元/米
第十八条 征用农机水机设施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按价格重置原则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钢架塑料大棚补偿。
1.钢架塑料大棚 2500~3500元/亩
2.棚内青苗 1500~2500元/亩
第二十条 坟墓补助。
迁移坟墓 30元/个
坟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领取补偿,逾期作无坟主处理。
第二十一条 石板路补偿。
石板路 20元/米

第四章 其他附着物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树木补偿。
1.大树直径16公分以上(含16公分) 20元/株
2.中树直径10~15公分 15元/株
3.小树直径5~9公分 10元/株
4.幼树直径2~4公分 5元/株
5.树苗直径1公分以下 1元/株
6.刺桐按相同规格的树木价格的30%计算补偿。
7.密植的成片树一律按面积计算, 1500元/亩
8.夹竹桃、万年青 0.05元/窝

零星树木,一律以胸径计算。
凡天然野生灌木丛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果树补偿。
1.各种果树苗 1元/棵
2.果树(取直径) 5元/公分
第二十四条 香蕉补偿。
1.结果香蕉 10元/窝
2.香蕉苗 5元/窝
第二十五条 葡萄补偿。
1.扦插苗 0.5元/窝
2.葡萄苗 1元/窝
3.结果葡萄(高度在50公分以上) 5元/窝
4.结果上架葡萄(木、竹架) 15元/窝
5.结果上架葡萄(砼预制架) 30元/窝
第二十六条 花卉补偿。
1.密植的花卉按面积计算 1500元/亩
2.桂花、腊梅花、黄桷兰、等名贵花木参照同等规格树木价格2~4倍计算补偿。
第二十七条 竹子补偿。
1.楠竹 5元/根
2.黄竹、慈竹
41根以上 35元/笼
31~40根 30元/笼
21~30根 25元/笼
11~20根 20元/笼
5~10根 10元/笼
5根以下 5元/笼
3.斑竹 0.8元/根
4.凤尾竹(50根以上) 15元/笼
凤尾竹(50根以下) 10元/笼
5.密植成片竹林按面积计算 1500元/亩
第二十八条 葵树补偿。
1.主干高度在1.5米以上(含1.5米) 30元/株
2.主干高度在1米(含1米)至1.5米 15元/株
3.主干高度在1米以下 10元/株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腾空土地,确保建设单位进场用地,按每亩200元给予奖励,奖励费由镇政府使用,用于提前交地的转户居民及办理提前交地的镇、村、社会工作人员。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交地,则按《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以种种借口拒不拆迁和交出土地,影响国家建设的,经批准实行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发生的费用及给国家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由重庆市南岸区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1年南岸府发〔1991〕155号文件同时废止。已按南岸府发〔1991〕155号文件执行了拆迁补偿的,不得再按本标准调整。






1993年9月14日

关于印发《2011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2011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

全爱卫办函〔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
为完成2010年度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质卫生监测项目任务,做好2011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我办组织制定了《2011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要求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2011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



一、监测目标

根据我国现状及技术条件,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县和监测点,建立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网。主要目标是:

(一)掌握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现状,了解农村分散式供水水质卫生状况。

(二)掌握农村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类型、水处理工艺、覆盖人口等基础信息;了解农村分散式供水类型、饮用人口。

二、监测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以下(含县城)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

三、监测县和监测点的选择

(一)监测县的选择

1.从监测范围中依照按比例分层随机的方式选取监测县。

2.所选的监测县综合起来能代表本省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状况、水源类型和处理方式。

(二)监测点的选择

选取监测县后,按照集中式供水的水源类型、水处理工艺、规模大小,结合供水人口等进行分层,按分层随机原则选择监测点。分散式供水监测点按照当地不同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的实际饮用情况抽取,原则上要涵盖所有的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

(三)样本量

1.监测县数:按照监测县选择原则,确定监测县数。

2.监测点数:集中式供水监测点数量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44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等4个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10〕67号)要求予以确定。在开展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监测的项目省(区、市)需监测分散式取水点的数量不少于40个。

四、监测内容

(一)监测县和监测点基本情况

1.监测县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全县各个乡镇的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数量、水源类型、水处理方式、供水能力和供水覆盖人口等基础信息(表1)。

2. 监测县农村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调查表和监测县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表2和表3)。

3. 监测点情况和水质结果报告表:建设和营运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供水范围、覆盖人口,水处理工艺等(表4)。

4.农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表5)。

按调查表格中的内容,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填写全国统一的调查表。供水覆盖人口一定要复核确认后填入调查表。

(二)水质卫生监测

1.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

对于集中式供水,每个监测点于每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抽取出厂水和末梢水各检测1次;对于分散式供水,于每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采集农户家庭储水器中的水检测1次;水样采集、保存、运输、分析按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规定执行。

2.监测指标

(1)必测指标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度)、浑浊度(NTU)、臭和味(描述)、肉眼可见物、pH、铁(mg/L)、锰(mg/L)、氯化物(mg/L)、硫酸盐(mg/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mg/L以CaCO3计)、耗氧量(mg/L)、氨氮(mg/L)。

毒理学指标:砷(mg/L)、氟化物(mg/L)、硝酸盐(以N计,mg/L)。

高砷/高氟饮水:当监测发现高砷/高氟饮用水时,需要在15天之内对超标的供水重新抽样监测确认,经过观测后方能确认“高砷/高氟饮水”。

微生物学指标:菌落总数(CFU/mL)、总大肠菌群(MPN/100mL)、耐热大肠菌群(MPN /100mL)。

与消毒有关的指标:应根据饮用水消毒所用消毒剂的种类选择指标,如游离余氯(mg/L)、二氧化氯(mg/L)、臭氧(mg/L)等。

(2)选测指标: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加的水质指标。

3.评价标准

大型集中式供水按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表1规定限值进行评价;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表4规定限值进行评价,表4中没有的指标按照表1规定限值进行评价。

(三)水性疾病监测

选择部分监测县,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流行的相关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分析、整理,逐步建立水性疾病数据库,掌握水性疾病状况。收集的疾病监测资料主要包括:

1.经水传播的重点肠道传染病(伤寒、霍乱、痢疾、甲肝)和寄生虫病发生或流行情况;

2.饮用水所致的地方病情况;

3.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情况。

(四)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预案,在发生饮用水突发事件时启动。

五、资金安排

农村集中式供水监测资金由2010年度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提供经费支持,农村分散式供水监测由原全国饮水水质监测网络经费提供部分支持,不足部分由省级配套解决。

六、监测管理

(一)职责分工

全国爱卫办负责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的行政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管理方案和2011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落实集中式供水监测经费、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评估。

各级爱卫办(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2011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省具体的技术方案,实施监测项目;协调落实监测配套经费,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向全国爱卫办及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制定监测技术方案、人员培训、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数据分析,撰写技术报告,并为分散式供水监测提供部分经费支持。

各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地区监测工作的采样、检测和现场调查等工作,并负责将监测结果按时上报。监测的原始资料保存在地市、县级疾控中心备查。

(二)数据录入上报和审核

监测信息实行统计报表(丰水期、枯水期各报1次,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报)逐级汇总报告制。通过网络直报将枯水期和丰水期的监测基础数据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改水中心”),逾期网络系统的直报和审核功能将自动关闭。监测实施过程中,改水中心将适时掌握监测直报进展。

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资料录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上报的监测资料进行及时审核,网络直报的数据采用省级终审责任制,并及时反馈至监测县。改水中心组织各省进行数据年终集中审核。

(三)报告形成

各省工作报告由省级爱卫办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力量完成,按期上报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组织改水中心汇总分析各省份报告以及监测数据后形成国家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报告,于12月中旬报卫生部,由卫生部通报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结果。

(四)信息管理

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资料属于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系统的一部分,未取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在地市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查。各级项目机构详尽记录项目内容和进度并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经费下拨与使用、培训、监测进度及监测结果、组织管理和技术督导等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技术资料。

七、质量控制

(一)严格按照全国爱卫办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或爱卫办组织的统一的监测方法开展监测工作。

(二)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参加监测的实验室须通过计量认证,未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县,由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监测工作。

(三)参加监测的实验室应采取从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

1.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对实验室所用仪器、器械和标准进行定期校准。

2.除定期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外,各监测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

3.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现场资料审查。

八、督导和培训

(一)督导:全国爱卫办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当地卫生部门。各省级爱卫办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督导检查工作。

(二)培训:各省级爱卫办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部门负责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水质的监测技术人员就现场卫生学调查、水样采集、实验室分析、数据管理等进行定期培训,使监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技术及卫生学调查人员理解和掌握监测内容与方法。

九、考核评估

各省在国家级考核评估前应进行省级考核评估,全国爱卫办组织考核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省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质量、中央资金分配及使用等进行终期评估,并完成评估报告。考核评估方案另发。

十、调查表格

表1 监测县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2 监测县农村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3监测县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

表4监测点情况和水质结果报告表

表5 农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表



附件:1.名词解释

2.填表说明

3.计算方法



表1 监测县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省 地(市、州) 县

乡镇名称
水厂名称
详细地址
水源类型
水处理方式
供水能力

(吨/日)
覆盖人口(人)
是否为

监测点
































































































































报告单位(盖章): 负责人:

报告人: 日期:



表2 监测县农村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 县(市):

地区编码 □□□□□□

全县总人口: 人;农村总人口数: 人,城关镇总人口数: 人。

序号
乡、镇
人口数(人)
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

地面水厂
地下水厂

个数
供水人口数(人)
个数
供水人口数(人)
村数
饮用人口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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