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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09:53  浏览:9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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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现决定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14件省政府规章:

一、《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1月21日皖政〔1985〕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二、《安徽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1986年6月13日皖政〔1986〕4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具体规定》(1987年9月24日皖政〔1987〕6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四、《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9日皖政〔1994〕7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五、《关于整顿长江采砂秩序确保防洪航运过江电缆安全的决定》(1995年1月17日皖政〔1995〕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六、《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3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七、《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95年6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八、《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12月17日皖政〔1995〕6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九、《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995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十、《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1996年7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

十一、《安徽省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

十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8年5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

十三、《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12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

十四、《安徽省预征社会抚养费办法》(2005年1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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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司(局)文件
卫基妇农卫发[1998]第16号
关于认真贯彻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实现2010年使农民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继续加强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领导,把初保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民奔小康密切结合起来,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作为政府责任目标,列入政府工作日程,并作为各级党政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长期不懈地抓下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深入基层,针对初保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初保工作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积极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不断完善县、乡、村卫生服务网络。积极、稳妥、健康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解决好农民医疗预防保健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指导基层扎扎实实地开展初保工作。已经达到《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以下简称《规划目标》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削弱对初保工作的领导,做到工作不断,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巩固初保成果、发展初保工作内涵上,并针对薄弱环节,探索和采取新的措施,促使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平衡发展。尚未达到《规划目标》的地区,要进一步动员政府领导,提高认识,真正重视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老、少、边、穷地区初保工作的力度,在政策上、经费上实行倾斜,并结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将卫生扶贫纳入经济扶贫,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作为“三项建设”的必要条件,加强对基层卫生组织的硬件和软件建设,为实现《规划目标》创造条件。受灾地区要在积极抓好救灾防病工作的同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和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恢复和重建纳入重建家园的整体规划工作中,切实做好恢复和重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工作。
三、鉴于今年我国灾情重、范围广的情况,卫生部将推迟拟定于今年进行的《规划目标》第三个阶段复核审评工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松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的初保工作进行评估,把对初级卫生保健的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各地在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防止一切形式主义和脱离实际的盲目攀比做法。
卫生部基层卫生民妇幼保健司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印发


劳动部关于同意16个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同意16个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19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建立和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1996年3月以前,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复同意,农业部、电力部、水利部、地矿部、冶金部、化工部、铁道部、邮电部、煤炭部、国内贸易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中医药局、船舶工业总公司、石化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华供销合作部社16个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成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印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行业部门与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工作的协调与配合,沟通信息、相互支持,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研究,同意将上述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实施办法》的文件名称(文号)通知你们,请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并请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实施办法》印发给地方劳动行政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劳动部综合管理下,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按照统一步骤和程序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基础工作,认真组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同意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文件名称(本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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