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1:29  浏览:8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
  (三)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
  (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的;
  (七)违法制售食品非法添加物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根据举报违法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帮助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七条 对举报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一)一级举报奖励标准为5000元/件,二级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件,三级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件。
  (二)对食品安全大案、要案查处起关键作用的举报,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拟定奖励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个案件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0元。
  第八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2人(含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负责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等信息以及举报情况,违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时限办理:
  (一)案件承办部门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后),并随附举报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立案报告复印件等材料向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申报举报奖励资金。
  (二)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收到案件承办部门举报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认定举报奖励意见,兑现奖励资金。
  (三)举报人应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奖金。
  (四)确定另予重奖的,在本案件结案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以及线索源于上述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4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现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191-2005)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5099.pdf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
国务院:
目前,我国墙体材料产品95%是实心粘土砖,每年墙体材料生产能耗和建筑采暖能耗近一亿五千万吨标煤,约占全年能源消耗总量的15%。全国砖瓦企业占地约四百五十万亩,煤电企业每年要排放二亿多吨粉煤灰和煤矸石,不仅占用大量耕地,而且污染环境。因此,大力发展节能
、节地、利废、保温、隔热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以来,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局联合成立了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采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先后在哈尔滨市、成都市、江苏省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效果。但是,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进展慢。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这
项工作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难以起步;现有的政策不足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竞争能力,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配套的建筑设计、施工技术尚未纳入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影响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广泛应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缺少资金投入,砖瓦企业利润低微,无力自我改
造。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关于加快墙体材料的革新及开发和推广节能、节地、节材住宅体系的精神,特提出“八五”期间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总的奋斗目标如下:到一九九五年底,新型墙体材料年产量折合标准砖比一九九
0年净增五百亿块,占墙体材料年产量的比例,由目前的5%提高到15%;城镇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和节能建筑竣工面积占当年房屋建筑竣工面积的20%;到一九九三年末,严寒及寒冷地区城镇新建住宅全部达到节能设计标准,其采暖能耗在一九八0一九八一年通用设计水平的基础上降
低30%,其中部分降低50%;一九九五年起,全部按采暖能耗降低50%设计建造。与一九九0年相比,一九九五年节约墙体材料生产能耗四百万吨标煤,其中乡镇砖厂节能三百万吨标煤;建筑采暖节能四百万吨标煤,节地一万亩,利用工业废渣七千五百万吨。
为实现上述目标,需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大政策法规的调控力度,创造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良好外部环境
(一)为了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实行鼓励政策,对生产和应用实心粘土砖实行限制政策。
1.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一般应先从大中城市起步,逐步向农村推广。对新型墙体材料(包括利废材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实心粘土砖一律不得减免税;
2.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3.放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定价;
4.有关部门应增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
5.允许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开发费;
6.对北方节能住宅和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执行零税率,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7.在城市建筑中,要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作为框架结构的填充材料,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实心粘土砖在五层以上建筑中使用;
8.将发展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新型墙体材料建筑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增长;
9.积极推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建筑工程经济指标的方法;
10.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生产墙体材料的废渣收费或变相收费;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排渣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有条件的还可给予适当补贴。
(二)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及部门已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1.各地区可以借鉴江苏、上海、哈尔滨等省、市的经验,对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一定费用,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用于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2.为鼓励砖厂进行技术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存一贷三”的办法,由银行优先安排贷款;为增强企业的还贷能力,可用“专项用费”进行贴息;
3.各地可从技术改造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
4.采暖地区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期达到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非采暖地区要结合改善建筑物热环境,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的具体规划,并大力组织实施,以此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促进节能建筑全面推广;
5.“八五”期间,大中城市对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减免城市设施配套费用。
二、坚持用系统工程方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节能建筑工作
(一)坚持多部门合作。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把墙体材料革新同建筑设计、施工紧密结合起来,同废渣利用、加强土地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具体目标,进行全面规划、统一协调、系统实施。
(二)坚持以建筑应用为龙头,充分发挥建筑设计的纽带作用。要根据当地条件和建筑功能要求,优化建筑体系,组织编制、修订应用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规范规程、标准定额以及通用图集等技术法规。要抓好建筑设计牵头工作,明确设计与施工单位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
能工作中应承担的具体任务和相应职责,调动设计施工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各种建筑节能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促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
(三)坚持进行多层次技术改造,为建筑应用提供品种齐全、质量可靠、数量充足的新型墙体材料。要立足现有成熟技术,抓紧对墙体材料企业进行不同层次的技术改造,争取在一九九三年前通过技术改造建成一批示范性骨干企业。各地要充分重视乡镇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


(四)坚持分类指导,加强质量管理。各地要对墙体材料企业进行普遍调查,根据砖厂用地状况、能耗高低、质量优劣等情况,对企业分类排队,划分等级,提出要求和标准,进行分类指导。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和施工质量的管理,完善质量监督检测手段,确保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和
节能建筑的工程质量。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装备质量,要积极研究和开发适合我国国情、能为广大乡镇砖厂普遍采用的先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备。在优化选型的基础上,开展专业化协作,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和配套供应能力。
三、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
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不仅对节约能源、改善建筑功能具有重大意义,而且是保护耕地、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地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取得全社会的重视与支持,改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于使用小块实心粘
土砖的旧观念,为推进这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工作,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根据以上意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2年11月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