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在餐饮与饭店业开展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45:54  浏览:8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餐饮与饭店业开展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


关于在餐饮与饭店业开展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发[2010]22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6号)精神,持续推动“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工作深入开展并切实取得实效,在餐饮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一次性筷子的大量使用,卫生与环保问题突出,社会对此反映强烈。加强一次性筷子生产、流通和回收环节监管,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提倡不使用一次性筷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支持落实倡议内容的基础上,针对“一次性筷子”生产、流通和使用消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一次性筷子的使用。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建立工作机制,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联合做好“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的有关工作。各级商务部门要切实做好餐饮经营与消费环节的引导工作。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要合理调整、不断优化林产品产业结构,限制新上一次性木筷生产企业,规范现有企业的一次性木筷生产,完善一次性木筷标准。质检部门要加强对一次性筷子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提高生产技术条件,确保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研究调整税费政策,为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提供政策支持。食品药品监管和仍承担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要加强对一次性筷子的监管。商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一次性筷子回收利用机制,在城市的消费集中区设立回收点,实现资源再利用。环保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推动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相关工作。

三、加强对企业引导,使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成为企业自觉行动

为扩大社会影响,使此项工作持续有效加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协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倡议和相关活动,做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宣传与贯彻落实工作,引导加工厂商、餐饮企业不断增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意识,使减少使用、倡导不使用一次性筷子成为日常经营管理的自觉行动。固定经营场所的餐饮企业,要主动提供干净卫生、安全可靠的可循环使用筷子。必须提供一次性筷子的非固定经营场所以及外卖、送餐企业,要尽量使用一次性竹筷,对筷子卫生质量严格把关,并切实做好回收利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先进企业“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形成努力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的良好氛围。各类相关企业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逐步规范一次性筷子的生产和流通,以安全卫生的可循环使用筷子替代一次性筷子。

四、加强对消费环节的引导,形成良好社会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严格自律,大力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健康用餐的科学消费理念,通过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将“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落实到各个环节。鼓励使用一次性筷子较多的中小型餐饮企业,尽快配套可重复使用筷子的清洗、消毒、保管设施,确保其达到安全卫生标准,为消费者减少或不使用一次性筷子创造良好条件。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和鼓励引导措施,加强对消费者的引导,使减少和不使用一次性筷子成为餐饮消费的自觉行动。要将“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作为各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关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宣传的普及性和持久性,赢得消费者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五、积极做好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应有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完善配套设施,为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倡导不使用一次性筷子工作的检查。对提供可重复使用筷子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企业,要责令整改;对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一次性筷子,要依法责令退市并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校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校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2-07-05

教监厅〔2002〕1号


  2002年6月21日至23日,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在云南昆明联合召开了全国校务公开经验交流会。现将《全国校务公开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全面积极地推行校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推动依法治校和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


全国校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

  6月21日至23日,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全国校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负责同志90余人参加了会议。云南、福建、江苏、黑龙江、海南省教育厅和教育工会,以及北京理工大学、浙江师范大学等12个单位介绍了开展校务公开工作的经验和体会。中纪委委员、教育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田淑兰,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苏立清出席会议并讲话。教育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王明真作了会议总结。

  这次全国校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是在全党、全国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的形势下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教育战线的实际,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和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的要求,把校务公开工作不断引向深入,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经常化的轨道。

  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各地各类学校按照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和当地党委、纪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主线,普遍地实行了校务公开制度,发展的势头很好,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校务公开密切了学校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激发了广大教职工的民主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完善了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了依法治校和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了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了素质教育的实施,提高了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校务公开被广大教职工誉为“阳光工程”,受到社会的好评。

  会议强调,全面推进校务公开是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5•31”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学校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的有效形式,也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客观要求。教育是牵系千家万户的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是体现教育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办好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校务公开具有化解矛盾,凝聚民心、民力和民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等多方面的显著作用。教育系统推行校务公开非常重要,也非常紧迫。

  会议指出,当前校务公开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关键在于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要继续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以学校行政为主体,纪检监察、工会监督和协调,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教代会要充分发挥主要载体作用。校务公开必须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进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经费预决算、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该通过多种形式让教职工参与和知道,使教职工拥有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各地各学校要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确定校务公开的项目和内容,要保证公开的真实性,防止随意性,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各地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工会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发挥协调、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进行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各级各类学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校务公开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学校的行政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全面铺开后,贵在坚持,重在实效,常抓不懈,常抓常新,把校务公开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会议对贯彻落实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抓认识,坚决克服一些地方学校领导一手硬一手软的倾向和形式主义、不求实效的作风,使校务公开具有真实性、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二是要抓体制,坚持学校党委领导,学校行政是主体,健全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学校纪委、工会、教代会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三是要抓重点,结合实际,提出本单位校务公开的内容,解决好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四是要抓实效,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信、公正,使群众真正拥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五是要抓深化,使校务公开由点上公开转变到面上公开、由表面公开转变到实质公开、由公开的一般化转变到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经常化上来。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开拓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工作的新局面,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9〕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局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及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工作。

第五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 实物配租分配对象

家庭人均月收入及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且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实物配租。

(一)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二)已有继承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实物配租的情形。

第七条 实物配租标准

一个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套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为:一人户家庭20平方米,二人户家庭35平方米,三人户以上家庭50平方米。配租标准面积内,执行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出部分执行市场平均租金。

实施实物配租的廉租家庭不再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程序

1. 申请。符合配租条件的廉租保障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领取《洛阳市廉租住房配租审批表》,按审批表内容如实填写;

2. 审核。申请人填好审批表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与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将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区房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章: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上述审核的申请后,会同民政、国土、住房办等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

对申请人家庭中有农业户籍人口的,由市国土局对农业人口在集体土地上的住房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批表中注明,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市住房办对申请人家庭及成员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情况进行审查,在7日内审查完毕,签署意见并盖章。

3. 审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部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情况、住房情况、收入状况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入轮候配租登记。在轮候期间,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实,并根据变化的情况,作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配租资格。

经审查不符条件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申请人。

4. 公示。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优先配租原则,按顺序将申请家庭名单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联合对优先配租家庭进行认定。

认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名单在《洛阳晚报》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配租。配租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配租结果在《洛阳晚报》公布。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优先配租和抽签制度。

低保家庭优先于低收入家庭,在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

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于其他困难家庭,在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

无房家庭优先于有房家庭,在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

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构公证。

第十条 选房。符合条件配租家庭应到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领取《选房人员推荐表》,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代表选房。安排选房的家庭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家庭两年内不予实物配租,选房后放弃所选房屋的三年内不予实物配租。放弃选房的转为发放租赁补贴保障。

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选房,其他家庭抽签确定。

第十一条 签约。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选房入住前,须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管理人签订《洛阳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期限、方式缴纳租金。

第十二条 退出

实物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1. 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2. 改变廉租住房性质,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

3.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4. 连续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5. 未通过年度审核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已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承租户,因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必须在3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房屋维修养护及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使用人正常使用。管理部门管理费用从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和其它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违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