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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13:26  浏览:8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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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2001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党派、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对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组织实施的,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单位负责人;
  (四)单位性质;
  (五)主管部门;
  (六)资产总额;
  (七)负债总额;
  (八)国有资产总额;
  (九)补充资料。
  第七条 设立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单位应填报《产权登记证》中的设立登记表,一式三联,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固定资产汇总表及明细表;
  (五)其他。
  第八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出现分立、合并、改制或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批准变动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办理时应提交如下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原《产权登记证》;
  (二)批准分立、合并或改制的文件;
  (三)资产清查或评估的报告及确认书;
  (四)资产移交协议书;
  (五)其他。
  第九条 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批准撤销或被合并后30日内,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如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撤销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五)资产处置请示及国资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
  (六)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资产移交书;
  (八)其他。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完毕。年度检查内容是: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三)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被检查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如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产权登记证》;
  (二)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
  (四)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
  (五)其他。
  第十一条 申办产权登记的程序为:
  (一)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填写《产权登记证》的有关栏目;
  (二)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核发、换发、撤销或年度检查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证明文件,骗取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
  (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卖产权登记证(表)的。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市)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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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2008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7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基金(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三)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直接领导下独立实施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审计。

前款所称单位权力机构是指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本单位考核、奖惩、任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一)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三)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明确内部审计人员。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单位在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单位应当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内部审计制度,经单位审定公布后监督实施;

(二)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七)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国家审计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察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八)经批准公示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密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复核后,连同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一并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批准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审计决定:

(一)应缴未缴、偷逃税款的;

(二)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的;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的;

(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六)虚报产量、产值和原材料消耗的;

(七)挥霍国家资产或者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的;

(八)违反发票和现金管理规定的;

(九)有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有前款情形,需要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决定的执行。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引导、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学术研究、理论研讨及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违法出具审计报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单位给予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或者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阻挠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第二十五条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6〕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延安市本级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工商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业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延安市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工商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重点支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引进、推广和研究开发,节能、环保技术应用,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扩能改造,农副产品加工、销售,旅游纪念品开发、加工,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产品及技术改造,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产品技术改造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项目以及发展新型服务业、现代物流体系项目、市场改造项目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贸委和市商贸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只采用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个项目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资金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50%。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二)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况、企业基本情况、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五)该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六)申请无偿资助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定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应提供担保机构贷款情况汇总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上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市直工商企业由项目实施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经贸委、商贸办和财政局;县区企业由项目实施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经贸委、商贸办和财政局。

第十二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对各县区和市直企业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审核,提出扶持的重点项目和扶持资金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扶持项目和资金使用意见,确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支持市直企业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对支持县区企业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为了使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并确保专款专用,该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承担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的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县区工业和商贸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向市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的单位,应于年底前向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市商贸办每年对全市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一季度上报市政府。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或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财政将收回全部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企业,不得截留或挪用,否则市财政将在该县区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以后年度不再考虑对该县区企业的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延政办发〔2000〕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请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2、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3、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附件1:
申请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编制单位: 市财政局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企业性质 销售收入 资产总额 职工人数 项目投资数 自有资金 项目贷款情况 资助方式 资助金额
金额 期限 利率












附件2:

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 市 县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企业
基本
情况 组织形式 注册地点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主要产品
职工人数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工艺技术水平
批准或备案文号 项目建设起止年限

投资
构成 投资总额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其他资金
申请支持方式及金 额 贷款
贴息 已贷款额或已签贷款合同额
申请贴息金额
无偿
资助 已投入自有资金数额
申请无偿资助金额
市级工商企业管理部门审核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
市长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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