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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42:36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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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国函〔2012〕14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1.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
http://www.mep.gov.cn/gkml/hbb/gwy/201212/W020121205566730369875.pdf
     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http://www.mep.gov.cn/gkml/hbb/gwy/201212/W020121205566730379412.pdf
     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
http://www.mep.gov.cn/gkml/hbb/gwy/201212/W020121205566730393206.pdf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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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2〕58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因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投资规模大、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由婺城区政府委托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第五条 市建设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区政府不得按建设项目设立临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按职责权限由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 各区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每年10月31日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对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年度征收工作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部门预算。
  第十条 申请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向有权限的政府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及规划红线图;
  (三)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应当提交环评报告;
  (四)未列入年度征收计划的需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五)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房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改委(局)、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按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明确用途、未经合法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认定结果应及时公布。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符合以下条件改变房屋用途的被征收人应当向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
  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房屋用途变更手续前,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纳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公布的调查结果,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围,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总费用测算,签约期限,补助、奖励政策,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安置房源的数量、地点,期房安置时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属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包括改建地段安置房建设或者就近地段房源筹集方案。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应组织发改、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房屋范围内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第十七条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修改完善的征收补偿方案核定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向项目单位出具征收补偿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项目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足额的征收资金划入专用帐户。
  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同级政府维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200户以上(含)或维稳部门认为情况复杂、社会稳定风险大的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二条 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各级政府应按照《金华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金华市区廉租房保障办法》等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决定;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签方式从报名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公证机构应现场公证。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十条 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各级政府应提供产权房屋用于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三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同级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五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章 奖励和补助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提前搬迁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助:
  (一)根据提前搬迁的天数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三)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在房源许可情况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人民政府提供的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以外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具体奖励或补助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发布的《金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金政〔2002〕56号)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主席团决定:
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采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其他各项议案,采用按表决器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附件:关于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

关于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本次会议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设监票人35名,由每个代表团各推选1名组成,其中设总监票人2名,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决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
三、填写表决票,请用大会秘书处提供的墨水笔,不要使用铅笔或圆珠笔。
如表示赞成,请将表决票“赞成”前面的椭圆形空白处用墨水笔涂满;
如表示反对,请将表决票“反对”前面的椭圆形空白处用墨水笔涂满;
如表示弃权,请将表决票“弃权”前面的椭圆形空白处用墨水笔涂满。
代表只能选择赞成、反对、弃权三项中的一项。如果选择两项及两项以上或没有选择,视为废票。
四、会场设秘密写票处。
五、会场共设票箱22个,代表分别到所在座区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六、投票时,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在自己的座区投票,投票后到负责监票的票箱监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七、计票在监票人的监督下,采用计算机系统计票。如计算机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人工计票。
八、请注意保持表决票票面清洁、平整,不要使表决票卷折、污损、受潮,以免影响计算机系统识别。
九、一个投票区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人员打开票箱尽数取出表决票并密封票箱,然后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将表决票送至计票室。
各投票区均按此工作程序进行。
十、清点票数后,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投票结果。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投票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投票无效。根据总监票人的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投票是否有效。
十一、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表决结果。
十二、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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