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07:55  浏览:9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的通知

新出联【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各相关中央直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古籍整理出版工作,保证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的顺利实施与按期完成,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3月进行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项目的资助评审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评审工作的原则
  1.重点资助公益性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2.重点资助具有重要文化传承和积累价值,弘扬民族文化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3.重点资助具有很高史料价值、集大成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4.重点资助对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5.重点保证已列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内的项目,适当兼顾规划外的重要项目。
  6.重点资助古籍整理项目,适当兼顾高质量的古籍研究著述。
  二、申报项目的范围和学术要求
  1.古籍是指1911年以前在中国抄写或刊行的汉文书刊、文献资料,以及出土的1911年以前以汉文文字为载体的文献资料。
  2.古籍整理项目(包括点校、注释、今译、影印、资料汇编、索引、书目等)必须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积累价值。
  3.整理方式要符合学术规范,体例完善,在学术上要有创新。
  4.提倡开拓新选题,注重原创性。
  5.研究著述主要是指与古籍密切相关的专题研究,不包括个人文集和多人合作的论文集等。
  6.对于没有版本价值、未经认真整理、只对已出版的古籍进行简单汇编加以影印的项目不予资助。
  7.以前申报过的重大项目,如有新增子项目也须重新申报评审。
  三、申报项目的数量和品种
  1.专业古籍出版社和具有古籍出版范围的其他出版社,申报项目最多不得超过20种。
  2.非专业古籍出版社申报项目最多不得超过5种。
  3.在所申报的项目中,重点是列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的项目。
  四、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
  1.此次申报的项目只限于已签订出版合同且收到书稿、列入2011年度出版计划,并可保证在2012年3月底前如期出版的项目(凡拟在2011年3月以前出版的项目,均不在此次申报之列)。
  2.此前已获得古籍小组资助,并已正式签订《出版补贴项目议定书》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出版基金、国家外宣资金资助的项目也不得申报。
  3.此前出版补贴评议中未获通过的项目,如果在整理体例上未作重大改进,在学术质量上未有明显提高,亦不得再次申报。
  4.少数民族文字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其出版资助由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统筹安排,不在申报之列。
  5.申报材料中须附有申报项目的详细目录、书稿清样(不少于20页)、出版合同复印件,以及项目的著作权情况和著作人简介。
  6.申报单位须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格式规范,叙述明了,字迹清晰,必填项必须填写,出版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凡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材料,均视为无效。
  五、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表纸质材料须经省级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出版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2月28日以前一式20份寄至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申报材料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申报表(电子版)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中华古籍网下载。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
  邮编:100052
  邮箱:ldxz@163.com
  联系人:李树玲 齐浣心
  电话:(010)83138146 83138145

附件:1.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申报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650/129315716653120019.doc
2.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汇总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650/129315717735633960.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41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驻外使(领)馆: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将《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3年11月2日



附件: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出国留学事业发展,国家设立出国留学专项经费。为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经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访问、交流,奖励优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以及开展留学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项目要求,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公平选拔的赴国外学习、进修、交流、科研的人员。
  第四条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明确经费管理责任和要求,确定经费收入来源、支出范围,加强预决算管理,保障经费合理使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留学政策,提出下一年度出国留学工作计划,拟定留学项目、留学人员规模、留学人员结构等,于每年编制预算前,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承担组织管理任务的其他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中央部门预算规定程序,编制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依据包括:
  (一)享受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预计人数和各项资助标准;
  (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和业务费用开支标准;
  (三)各项收入预计规模;
  (四)以前年度出国留学经费结转和结余情况。
  第九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报送出国留学经费专项分析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各单位应编制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收入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款,是指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捐赠收入,是指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并用于开展出国留学工作的收入。
  (三)合作收入,是指在开展出国留学工作过程中,与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按照合作协议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收入以外,依法取得的违约赔偿收入等。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经费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用于出国留学资助和组织管理工作;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支出包括资助经费支出和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其中,资助经费支出包括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以及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包括:
  (一)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支付国外留学机构的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等。
  (二)奖学金,包括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
  (三)艰苦地区补贴,是指用于发放赴条件艰苦国家(地区)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特殊生活补贴。
  (四)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及结业回国的交通费。
  (五)签证护照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办理签证、护照的费用。
  出国留学人员根据留学项目类别、留学国别、留学身份等因素全额或部分享受以上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用于资助回国工作留学人员和已取得突出成就的留学人员回国开展科研合作、交流等活动的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经财政部、教育部批准的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包括:
  (一)选派和跟踪管理经费,是指用于开展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受理、选拔、录取、派出、违约追偿、跟踪管理等工作的经费。
  (二)宣传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加强与留学人员联系,对留学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的经费。
  (三)培训经费,是指用于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开展的语言、文化、心理、安全、专业预备教育等培训的经费。
  第二十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留学项目类别包括:
  (一)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
  (二)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三) 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四) 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五) 高校合作项目;
  (六) 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
  (七) 政府互换项目;
  (八) 中外合作项目;
  (九) 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
  (十) 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留学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出国留学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并建立出国留学经费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中外合作项目中,合作双方对资助内容和标准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出国留学人员基本学习生活需要、国外主要生活用品物价水平以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资助方式和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留学人员回国科研工作特点、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第二十三条 出国留学经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发放: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发放给留学人员。
  学费、注册费和研修费,由驻外使(领)馆统一支付。
  国际旅费和签证护照费等,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统一支付。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拨付至受资助人员单位或由教育部确定其他拨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使用出国留学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加强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单位负责人对出国留学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应当对出国留学经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务相关制度,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出国留学经费现象,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等情况,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预算执行情况、各类资助发放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等为主要依据,对出国留学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集约化禽类养殖与屠宰场所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39号




关于加强集约化禽类养殖与屠宰场所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来,我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禽类养殖场所与屠宰场所产生的废水、粪便是重要的疾病传播源,如果处置不当,将会增加疫情扩散的风险,成为重要污染源。为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环境,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加强禽类养殖场所与屠宰场所环境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对集约化禽类养殖场(区)的污水处理设施、粪便堆存场地和处理设施、禽类尸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内集约化禽类养殖场(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数量、排放去向、处理方式和处理效果,确保禽类养殖废水、粪便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依据《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对城乡禽类屠宰场所屠宰废水及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禽类屠宰废水、固体废物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降低禽流感疫情扩散的风险。

  二、各地环保部门要制定集约化禽类养殖和屠宰场所周边地区环境监测计划,要加强对水、气、土壤的环境监测。有条件的地区要进行微生物学指标的监测,保证监测频率和监测质量。

  三、在国家已认定的疫点疫区内,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或防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局。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要对迁徙鸟类开展必要的监测和观测工作。要高度重视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人员安全。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