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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54:28  浏览:9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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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装〔201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加强农机工业行业管理,根据《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10/68205611)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加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管理,做好《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23号公告)符合性审查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企业的准入申请的审查及准入公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制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及材料报送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三条 符合《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应向当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按产品单元分别提交《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1)或《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2)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等;
  (五)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
  (六)国家行业信用等级资质证书;
  (七)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八)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符合证明;
  (九)提交所申请产品单元全部产品的新产品鉴定证书,代表性产品的可靠性检验报告和已通过“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的由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三年内出具的定型(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附件3)或《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附件4)规定的检验内容。
  (十)安全生产、销售服务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准入公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度准入公告申请申报通知所要求的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准入公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的核查,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审查机构对审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准入公告管理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公告要求的生产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按照准入条件每2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和复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企业有不符合准入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监督检查情况实施公告动态管理。公告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生产自走式联合收割(获)机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拖拉机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
     2、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
     3、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doc
     4、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4/19/content_21174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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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网络发言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网络发言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网络发言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网络发言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政府网络发言人工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发言人由政府指定或授权,对外发布政府的网络新闻和政务信息,并就网络媒体和公众关心的相关问题进行答复。

第三条 网络发言人是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

第四条 网络发言人的宗旨是“听民意、汇民智、解民忧、聚民心”,目的是创新政府信息公开的新渠道和新方式,畅通政府与网民交流的官方通道,规范网络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网络舆论,促进信息公开。

第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晋城在线”是网络发言人第一发布平台。网络发言人通过文字、图片、视频、在线发布、跟帖等多种方式进行网络发布。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网络发言人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协调网络发言人的工作,以及综合考评的审定。

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是网络发言人的业务主管机关,负责政府网站对外发言,指导、检查、监管各部门网络发言人的工作。

                    第二章 网络发言人设立

第七条 网络发言人设立范围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驻市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市直相关事业单位。

第八条 第七条所属单位设立网络发言人、联络员各1名。网络发言人由所在地区、单位的班子成员担任。联络员要求了解、熟悉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掌握互联网舆论引导工作的方法与技巧,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三章 网络发言人职责

第九条 网络发言人职责:

1.以单位实名,适时就本地区、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在网上进行发布,听取网民意见与建议。

2.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突发性事件及处理结果的网上通报。

3.处理相关网帖的答复工作。

4.研究分析网络舆情与网络事件,开展与网络媒体的联系与协调。

5.网络发言人联络员协助网络发言人,具体做好网上信息发布、网帖处理等工作。

                     第四章 网络发布内容

第十条 网络发布内容:

1.重要或突发事件、媒体事件。

2.媒体、网民关注的我市社会热点问题。

3.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4.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

5.各县(市、区)、各部门需向社会通报的有关情况。

6.其他需发布与答复的事项。

                     第五章 网络发布时效

第十一条 网络发言人根据本县(市、区)、本单位网络新闻发布的安排,及时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网上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热点问题,应在信息生成后的24小时之内予以发布,提高政务信息的发布效率。

第十二条 网络发言人应关注主要门户网站、重点新闻网站、社区网站,如人民网强国论坛、新华网发展论坛、西祠胡同、天涯社区、新浪论坛、搜狐论坛、网易论坛等涉及晋城网帖的版面,对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网帖,原则上要求在网帖首发后24小时内以网络发言人名义予以答复,提高应对网上舆论的速度。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网络发言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网民反映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网络发言人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和向“利害”相对人提供发贴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等信息。对发贴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等信息加以保密,不得他用。

第十五条 对于不宜在网络公开发布的处理结果,网络发言人只向发帖人回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效果评价

第十六条 网络发言人进行网络信息发布或开展网帖回复处理后,应主动统计分析网民的观点、意见,及时作出网络发布与网帖答复工作的效果评价,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提高网民的满意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利用外资项目申请国家开发银行配置内资管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利用外资项目申请国家开发银行配置内资管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许多行业利用外资都取得了较大成绩。国家开发银行组建以来,积极支持国家利用外资项目,为许多项目提供了国内配套资金,从而促进了项目的顺利建设,但在项目贷款条件评审中,也发现有一些已对外签约的项目存在着效益不好,内资不落实等问题,影响国家
信誉和利用外资效益的发挥,有的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也难以出具内资贷款承诺。
为了加强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更好地为项目单位服务,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行工作程序,现通知如下:
凡需要我行配置内资的利用外资项目,包括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国际商业贷款、发债和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等,均请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并正式提出配套内资贷款申请。内资贷款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资料:
一、利用外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意向书、协议书等有关文件。
二、项目总投资,利用外资种类、申请额度及用途,国内配置资金来源以及拟申请我行贷款额度。如拟利用国外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否由我行转贷;如拟利用出口信贷或国际商业贷款,是否由我行代筹。
三、关于项目建设进度、内外资分年使用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建议。
我们将根据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和贷款申请书,对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并提出项目选择意见和资金配置的初步方案,以便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199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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