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58:35  浏览:8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7〕7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州寄宿制中小学标准(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寄宿制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攻坚办〔2006〕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办法》(川教〔2005〕190号)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所有全日制寄宿制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标准(规范)化管理是指对寄宿制学校实施的学校安全、师生行为、设备设施、校舍、校园环境、小农(牧)场等管理。

  第四条 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工作目标是:优化配置并充分利用寄宿制学校的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规范教学设备设施、学校后勤、学校安全、体育卫生、教育教学、师生行为等方面的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条 实施寄宿制中小学标准(规范)化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相结合,与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结合,与农村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易地育人”相结合,与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 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七条 州、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职责。州政府将各县政府履行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工作职责纳入年度教育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第二章 寄宿制学校的设置

  第八条 寄宿制学校的设置应当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需要与可能相结合、讲求规模效益和质量效益相结合的指导思想。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寄宿制小学在乡(镇)中心校举办,牧区县可根据需要在县城举办民族寄宿制小学(含“易地育人”学校),招收辖区内需要寄宿就读的学生。

  第十条 在县城举办的小学民族寄宿制班、在乡(镇)初中和县城中学举办的初中民族寄宿制班,面向辖区内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汶川县威州中学、马尔康中学、茂县中学举办的高中民族重点寄宿制班,面向全州招收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阿坝州民族高级中学面向实施双语教学的地区招收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

  第十一条 寄宿制小学校(班)的设置由各县政府审批后报州教育局备案;寄宿制初级中学、高(完)中(班)的设置由各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州教育局审批。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责任

  第十二条 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农村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在州、县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财政分级投入,管理以县为主,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县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并优化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地提出寄宿制学校规模用地和规划布局方案,纳入当地乡(镇)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保证当地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能按时全部入学

  第十四条 各县应当落实本级财政对寄宿制学校的投入,足额预算学校所需公用经费,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加强薄弱学校建设。

  第十五条 各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区域内寄宿制学校的师资力量,组织教师培训考核和流动,落实学校管理工作责任。

第四章 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按照“建设一所、配套完善一所”的原则,合理规划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实习区。

  第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设施、设备建设,实验、体育、艺术、卫生、劳技教学设备和图书按照《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和管理及评估细则的通知》要求配备。

  第十八条 寄宿制学校的教学用房应当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采光充足,通风良好,有符合学生身高要求的合格课桌椅(凳),生均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5平方米。

  第十九条 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应当做到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安全够用。学生宿舍应当有符合要求的洗漱间、洗浴室、厕所和消防通道。新建和改建的学生宿舍应当做到男女生宿舍分设,有值班(门卫)室和寝室管理员。

  学生宿舍应当配备存放学习生活用品的箱柜;有供学生晾晒衣被的场地、设施;配有必要的娱乐、活动、生活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 各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学校校舍定期勘查、鉴定、动态预警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长效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并将卫生管理条款在用餐场所公示。

  学生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应当有符合要求的卫生设备设施。必须根据寄宿学生规模设立医务室,按15人一个蹲位修建公共水冲式厕所。

  第二十二条 寄宿制学校要切实加强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亮化和净化工作,学校的绿化面积,一般不低于校园面积的30%。校园内严禁放养牲畜、家禽,严禁小商小贩入校推销商品,保持校园整洁、卫生。

第五章 师资队伍

  第二十三条 各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寄宿制学校配齐学科结构合理、学历达标、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任教师。

  第二十四条 各县应当按师生比例配齐管理教师。按60:1的标准配备炊勤人员;按300:1的标准配备专职校医;按100:1的标准配备生活管理员(宿舍管理员)。

  第二十五条 各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培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建立科学、民主、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中心”,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德育工作应当结合民族地区特点,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德育体系。加强民族特色文化教育,寓教于乐。以养成教育为重点,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八条 寄宿制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校本课程建设应当结合学校和学生实际,涵盖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安全常识、民族团结、卫生防疫知识和生活常识等内容。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加强教育教学质量检测。

  第二十九条 寄宿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好学生的课外活动和双休日的集体活动,丰富学生校园文化娱乐生活。

第七章 生活补助

  第三十条 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的对象为《四川省中小学特困学生资助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家庭经济贫困学生。


  第三十一条 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政府出具证明;经学校按当年的计划数评审、公示后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应当按照“以家长承担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建立寄宿制学生生活费由州、县财政、家长按比例合理分担的机制,多渠道筹措寄宿制学生生活费。

  第三十三条 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的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并予以公示。各县根据当年州下达的计划数、补助经费总量执行后出现的经费缺口由各县自筹。

  第三十四条 补助经费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州财政局、州教育局负责全州补助方案的制定,州财政局负责经费划拨;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补助经费的分配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县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经费审批、使用、发放制度,健全管理机构,做到专人、专帐管理,按月拨付,定期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配合州级有关部门搞好审计。

  第三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必须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补助经费发放、使用制度,做到收支分帐管理,按月公布收支情况。补助费只能以饭菜票、代金券的形式发放,并由学生本人签字领取,就餐形式可根据学校情况自定,尽可能实行分餐制。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必须全部用于学生伙食开支。

第八章 食 堂

  第三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必须在校内设立学生食堂,严禁学生校外就餐。

  第三十八条 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及食堂从业人员卫生应当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寄宿制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收费的有关规定,加强成本核算,建立并完善公示制度。

第九章 卫生及安全

  第四十条 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日常卫生与安全管理,通过环境创设、制度建设等,为学生创建卫生安全的学习环境。

  第四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科学的宿舍管理制度,学生宿舍实行分时段封闭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基本建设档案、寄宿生登记表、寄宿制管理日志、信息卡、家校联系记录表、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图片、影像等资料。

  第四十三条 寄宿制学校应当明确各类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专兼职校医负责学校的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承担校医的培训提高工作。

  生活管理员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卫生保洁、消毒工作,指导、帮助学生做好内务。

  第四十四条 寄宿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防疫、防灾、防火、防盗、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消防器材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章 小农(牧)场

  第四十五条 各县应当解决好寄宿制学校基地建设用地。农区(半农半牧区)县应当按 200人以下2亩、200—500人2一 5亩、500人以上5亩以上的标准无偿为寄宿制学校划拨小农场;牧区县应当根据学校规模,无偿为寄宿制学校划拨相应的草场用作小牧场建设。

  第四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小农(牧)场建设的经费投入由各县财政负责。规模大、投入高、缺口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可向上级财政申请补助。

  各校应当因地制宜地搞好小农(牧)场基地建设,使小农(牧)场成为学校后勤保障基地、学生劳动实践基地、勤工俭学基地和为农服务基地。小农(牧)场建设获取的收入,应主要用于补助学生生活。

第十一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七条 州教育局负责对各县寄宿制学校管理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对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质量高的寄宿制学校给予表彰;对管理差、质量低的寄宿制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各县要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检查、督导评估办法和奖惩制度,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克扣、挪用、贪污学校建设经费和学生补助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或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各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州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过去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陕西省民兵训练基地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民兵训练基地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民兵训练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地训练场所的作用和生产经营的效益,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结全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民兵训练基地是军队和地方共同投资建设的国家财产,是保障民兵进行军事训练和利用训练间隙进行生产经营、开展以劳养武的场所。
二、民兵训练基地主管机关是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搞好基地的管理是人民武装部的主要职责之一。
三、民兵训练基地的一切财产(包括房地产、设施、资金等)的管理权,使用权均属人民武装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确需改变基地财产权属时,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同意,报经 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军分区审核认可,转报省人民政府、
省军区批准。
四、民兵训练基地要设置机构、配备专人管理。其机构属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领导。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帛根据基地规模的大小和生产经营的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五、人民武装部干部不得直接担任基地生产经营机构的领导职务。如确属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离职停薪。
六、民兵训练基地要在保证完成上级规定的军事训练、政治教育、民用技术培训任务的前提下,开展综合利用,搞好生产经营,提高自养能力,带动乡(镇)武装部和民兵连的以劳养武活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政策和法律规定。
七、民兵训练基地的生产经营收益,主要用于民兵训练和开展民兵其它活动,实现以劳养武,减轻国家和群众负担。各地对基地建设和生产经营在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应给予优惠和支持;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八年《关于对军队生产经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给予减免税和照顾,以保证基地自养、完善和发展。
八、民兵训练基地的生产经营帐目单列,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作人中的工资在工在基地生产经营收入中列支。
九、民兵训练基地应建成能训练、能经营的两用型基地。没有达到标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吃、住、训、管、养”配套成龙。
十、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训练、生产经营、装备器材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帛保证基地设施、物资和器材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5月2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