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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30:08  浏览:9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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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印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联合声明




  2013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发表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联合声明

  一、应印度共和国总理曼莫汉·辛格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3年5月19日至22日对印度进行正式访问。李克强总理与辛格总理举行会谈,并会见印度总统普拉纳布·慕克吉。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满意地回顾了新世纪以来中印关系的全面快速发展。多年来,中印探索出一种行之有效的友好相处、共同发展的模式,成为相邻大国之间关系的典范。双方重申遵循两国领导人多年来共同确定的发展中印关系的原则和共识,致力于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相互照顾彼此关切和愿望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三、中印面临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机遇,实现两国的发展将促进亚洲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繁荣。双方欢迎对方的和平发展,认为这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世界有足够空间供中印共同发展,世界也需要中印实现共同发展。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印关系超越双边范畴,具有地区、全球和战略意义。双方视对方为互利伙伴,而非竞争对手。

  四、双方认为,应尊重各国在确保基本人权和法治的基础上,自主选择自身社会、经济及政治发展道路的权利。双方不允许任何势力利用本国领土从事反对对方的活动。双方承诺积极看待并支持各自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

  五、考虑到不断发展的双边关系和中印两国日益上升的全球重要性,双方同意保持两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定期互访。两国领导人也将继续利用重要的多边场合举行会晤。

  六、双方高度重视中印战略经济对话对促进两国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和多领域务实合作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并对对话目前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节能环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高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加强铁路合作,包括重载运输和车站发展等。

  七、考虑到国际经济形势的快速变化,双方指示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研究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问题,并就两国可能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两国在防止贸易保护主义和建设开放多边贸易体系方面拥有共同利益。双方同意继续推动多哈回合谈判,研究双边区域贸易安排的潜力,并回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谈判的状况。

  八、李克强总理访印期间,双方举行了中印企业首席执行官论坛的首次会议。两国总理期待论坛提出的建议能够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

  九、两国同意在努力实现2015年双边贸易额达到1000亿美元目标的同时,采取措施应对贸易不平衡问题,包括开展药品监管(含注册)合作,加强中方企业和印信息产业的关系,完成农产品植物检疫磋商。印方欢迎中国企业赴印投资,参与印度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两国企业间的工程承包合作。

  十、双方愿在产业园区建设领域开展合作,为中印企业提供集群式发展平台。

  十一、双方同意,加强两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为对方国家银行机构在本国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提供支持。促进两国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为两国经贸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十二、双方同意在中印科技合作指导委员会框架下,重点加强地震和自然灾害减灾和管理、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气候变化技术研究、传统知识和医药方面的合作。

  十三、为追求互利共赢和实现国际合作目标,双方同意考虑在第三国开展共同关心的开发项目。

  十四、双方决定将2014年定为“友好交流年”,共同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双方认识到青年交流对促进相互理解发挥着重要作用,决定继续举行百人青年代表团年度互访活动。双方鼓励中国国家汉办与印度中等教育中央委员会加强汉语教学合作。

  十五、双方同意,根据双方签订的促进省(邦)、市合作联系协议,鼓励两国地方省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六、为促进跨边境的贸易、人员往来和互联互通,双方同意考虑加强通过乃堆拉山口的边境贸易。中方将为印度香客赴中国西藏自治区神山圣湖朝圣提供更多便利。印方对中方为改善朝圣设施所做的努力表示赞赏。

  十七、双方同意,加强两国新闻媒体交流与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好感情。双方同意举办“中印媒体高峰论坛”。两国外交部将在这方面密切合作。双方决定于2014年完成《中印文化交流百科全书》编撰工作,同意启动中印经典作品互译工程。

  十八、双方对孟中印缅地区合作论坛框架下的次区域合作进展表示赞赏。鉴于2013年2月孟中印缅汽车拉力赛的成功举行,双方同意与其他各方协商,成立联合工作组,研究加强该地区互联互通,促进经贸合作和人文交流,并倡议建设孟中印缅经济走廊。

  十九、鉴于不断扩大的商贸合作和日益增长的人员往来,双方同意协商简化签证手续。

  二十、作为致力于推广利用清洁能源的两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和印度相信发展民用核能是各自国家能源计划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有助于确保能源安全。双方将根据各自国际承诺,在民用核能领域开展双边合作。

  二十一、双方重申,致力于推进多边军控、裁军与防扩散进程,支持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所有核武器,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

  二十二、双方同意开展海上合作对话,进一步加强在海上安全、海上搜救、海洋科研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双边合作,共同致力于应对日益突出的海上非传统安全威胁,在亚丁湾及索马里海域护航等领域加强合作,切实维护国际航道安全和航行自由。

  二十三、双方认识到两国加强防务领域交流有利于建立互信。双方同意今年晚些时候举行新一轮联合训练。双方还决定加强两国陆、海、空军之间的交流。

  二十四、两国领导人对中印边界问题特别代表的工作表示满意,鼓励他们继续推进谈判进程,根据已达成的政治指导原则,积极寻求公平合理和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框架。在边界问题解决前,双方将共同努力,根据已签协定,维护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二十五、双方对中印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迄今举行的富有成果的会议表示满意。

  二十六、印方感谢中国向印度提供汛期水文资料和在应急事件处置方面提供协助。双方将进一步加强跨境河流合作。双方同意通过专家级机制,就水文报汛、应急事件处置开展合作,并就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二十七、双方对在一系列地区和全球性问题上开展的工作层磋商表示满意。近期双方举行了阿富汗、西亚、非洲和反恐磋商,不久还将举行中亚、海上问题、军控与防扩散等磋商。

  二十八、双方认为,阿富汗问题攸关本地区安全稳定。作为本地区重要国家,中印重申支持“阿人主导、阿人所有”的和解进程,致力于与本地区国家和国际社会一道,帮助阿富汗早日实现和平、稳定、独立、发展。

  二十九、亚太地区在全球事务中的作用日益上升。双方认为,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促进地区共同发展,在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亚太地区建立开放、透明、平等、包容的安全和合作架构,是当前本地区的首要任务。

  三十、双方支持亚洲地区多边合作机制,积极看待对方参与亚洲区域和次区域合作进程,支持对方加强同中印共同邻国的友好关系,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目标。双方同意在东亚峰会、上海合作组织、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亚欧会议内扩大合作。

  三十一、双方相信,21世纪应该是和平、安全、发展与合作的世纪。推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成为全球性主要议题。双方将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加强联合国在促进国际和平、安全和发展上的核心作用。

  三十二、鉴于中印在全球性问题上的共同点,双方同意加强在多边组织包括联合国中的合作。中方高度重视印度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理解并支持印度在联合国包括安理会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三十三、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印在气候变化、多哈回合谈判、能源和粮食安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和全球治理等重大全球性问题上拥有共同利益。两国在金砖国家和二十国集团框架内开展了密切协调与合作。双方同意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后续进程及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有关讨论和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加强协调。

  三十四、双方重申坚决反对任何形式及任何表现的恐怖主义,并强调有必要执行联合国所有相关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1267、1373、1540和1624号决议。

  三十五、李克强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感谢印度政府和人民的热情接待。李克强总理邀请曼莫汉·辛格总理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中国,辛格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2013年5月20日新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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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执行监督制度

朱凯


  从整个诉讼过程来看,法律对审判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措施的规定比较健全,有二审、再审、提审、抗诉等,但是,对执行工作的监督长期以来缺乏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和措施,虽然许多地方法院作了一些规定,但在全国法院系统内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致使一些不当和错误的执行行为难以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依法有效地得到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作出了八条的规定,从而确立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制度,一种上级对下级的纠错制度,使得执行监督权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有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一、执行监督的范围

  从广义上看,执行监督应当是监督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内外上下各个监督主体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的监督。在监督主体上,被监督者是执行法院及其从事执行工作的工作人员,而监督者的主体比较广泛,有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党政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但是,在众多的监督主体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具有职权性和权威性,最直接,最有效,因此,《执行规定》只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而执行监督的内容,从广义上看,应当说执行法院的所有执行工作都属于监督范围,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包括宏观和个案、合法和违法,但笔者认为,既然执行监督作为一种上级法院针对下级法院的纠错制度,那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的重点应仅是对执行个案中发生的不当或错误的执行措施和具体执行行为,包括执行中作出的不当或错误的裁定、决定和通知等进行监督。

二、执行监督的原则

  从执行监督的性质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来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施执行监督,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合法监督原则。《执行规定》第12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示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监督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执行程序中发生的不当或错误的执行问题,而造成执行错误的主要一方面就是违法执行。在通常情况下,合法的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不会造成执行错误。因而,执行监督所纠正的错误实质上是纠正违法执行问题。执行监督既然为了纠正违法执行问题,就不能推翻下级法院合法的执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必须合法。所以,执行监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必须坚持合法原则,不得依上级的权威或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强令下级改正合法正确的执行行为。
2、上级监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2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虽然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平级法院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执行工作,但这些监督只能通过发问反映或建议等方式向有关法院反映意见,不可能同上级法院一样依职权采取指令下级法院纠正、直接作出决定、限期执行等措施。
3、纠错原则。纠正下级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错误,是上级法院执行监督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施执行监督行为,也就是以纠正下级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为目的,因而纠正错误也就成为执行监督的原则。

三、执行监督的纠错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中的具体规定,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有不当或错误时,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予以纠正:

1、指令纠正;2、直接作出裁定、决定;3、责令和直接裁定不予执行;4、限期执行;5、转移强制执行权;6、通知暂缓执行。

四、现行执行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

  执行监督制度是在法院系统执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它的存在具有着推动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现行的执行监督制度仍存在着缺陷,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执行监督制度从本质上说应该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是基本的监督机制,但是从现在的执行实践上说,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与地方人大、政法委的法律监督往往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这就造成了法院执行人员的两难境地,对于上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监督,执行人员应该服从,但是对于地方人大、政法委的法律监督,执行人员也是应该服从,这就造成了案件执行的难点。
(二)从执行监督机制的繁琐程序上看,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监督一般都是通过书面材料进行了解,或者是通过执行人员专门去上级人民法院汇报,而这其间的时间就成为了案件的执行期限的拖延时间,而一些疑难案件,这样的拖延时间会持续延长,而造成了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不理解,认为是执行人员在拖延办案,拿了对方的贿赂,不给权利人办事,造成了执行人员对案件执行的思想上的包袱,使得执行人员对案件的执行工作失去了积极性。
  执行监督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是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和提高执行效率的,对我国现行的执行监督制度进行改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很有必要的,它对于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执行工作的公正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废热锅炉安全监察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监局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废热锅炉安全监察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监局



废热(余热)锅炉是一种广泛使用于化工、石油、冶金、建材、轻工、机械等部门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的承压设备,由于结构多样、型式各异,近两年来,各地反映对此类设备的安全监察及管理的规定不够明确,不尽合理。杭州余热锅炉研究所和杭州锅炉厂等单位,曾提出废热锅炉按
其在工艺流程中的作用和结构类型的不同,分别划属锅炉和压力容器,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的建议。经研究我们认为,这个原则是比较符合此类设备的特点,也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为此,对废热锅炉的安全监察及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管壳式废热锅炉,划属压力容器范畴,按《条例》、《细则》中有关压力容器部分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二、烟道式废热锅炉,划属锅炉范畴,按《条例》、《细则》中有关锅炉部分和《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三、本通知下达前已安排定货、制造的废热锅炉,若不符合上述规定,一般可不作更动;尚未安排定货的设计,应按本通知精神逐步进行修改。特殊情况,由所在省、市、自治区锅炉安全监察机构酌情处理。
四、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以往有关废热锅炉的文件或通知,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98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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