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25:19  浏览:9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建[2001]53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支持烟草行业结构调整,规范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烟草行
业结构调整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中央预算未拨付的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鼓励优势企业对劣势企业实施兼并;
(二)淘汰落后原则,鼓励关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产品质量差的小企业;
(三)公开透明原则,资金分配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卷烟工业企业。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卷烟工业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具体包括:
1.兼并企业(兼并方)在兼并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技术改造支出;
2.兼并企业(兼并方)消化因兼并行为增加的亏损挂账、资产损失等而发生的支出。
(二)卷烟工业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1.在职职工安置经费,指一次性安置在职职工所需支付的费用;
2.社会保险费,指关闭破产企业应交纳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3.资产处置费用,指处置淘汰的烟草专用机械、原辅材料发生的搬运、销毁等费用;
4.财政部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补助标准:
1.在职职工安置经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的有关规定核拨补助资金,即:对1986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一年工龄发一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按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一次性安置费;
2.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参照财政部财企[2001]175号文件规定,分别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和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补助资金;
3.资产处置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核拨补助资金;
4.对兼并企业的技术改造,按照兼并企业技术改造规模的大小和被兼并企业计划产量的大小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
5.对兼并企业因兼并行为增加的亏损挂账、资产损失等,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款

第八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地区烟草行业结构调整情况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报烟草行业发展资金补助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汇总后,按照规定的补助原则提出对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和兼并企业的资金安排建议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批后下达资金计划。

第九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按财政部批复的资金计划及时将款项转拨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和兼并企业。对本办法第六条中的第一类支出,国家烟草专卖局直接拨付兼并企业;对本办法第六条中的第二类支出,国家烟草专卖局先拨付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专卖局再按资金用途拨付各关停并转企业。

第五章 财务处理

第十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收到烟草行业发展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付款”——“企业结构调整资金”;拨付关停并转企业时,借记“专项应付款——企业结构调整资金”,贷记“银行存款”。关停并转企业收到省级烟草专卖局拨款时,根据资金用途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好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兼并企业收到烟草行业发展资金时,按资金用途作以下账务处理:用于技术改造的,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用于处理亏损挂账、资产损失的,计入“补贴收入”。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财政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对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年度终了,省级烟草专卖局要将本地区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备查。

第十三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的,除收回拨付的烟草行业发展资金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1月25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6号)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新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广播电视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必须充分发挥优势,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把取消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作为广播影视系统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的重要举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要坚决贯彻落实。各级电视台要扎实细致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积极调整2012年广告招商安排,清理并撤销2012年电视剧的插播广告时段,重新组织好节目和广告时段编排,妥善处理好广告合同等相关事宜,确保自2012年1月1日起,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同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79号)中第二条“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的规定终止执行。
  三、要确定重点监管内容。总局决定将2012年1月份列为“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期间,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对辖区内各级电视台电视剧插播广告情况实施全面专项监管,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需在专项监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监管情况上报总局传媒司备案。
  四、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管理,对播出电视剧时仍插播广告的播出机构,要依据总局61号令等规定,给予责令整改、警告、诫勉谈话、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总局61号令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请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接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一、为满足政府工作对高层次人才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民主决策、宏观规划和科学管理的水平,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以下简称“特岗”)是指政府部门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需通过特别设置的岗位。特岗受聘人员根据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专事特定政府工作部门某项专业技术工作。

三、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宏观经济管理、规划、科技、信息、软件、法律、环保、城建、金融、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人才需求设置特岗。

四、特岗聘任面向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包括本市现职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与管理人才,大专院所、科研院所中的专业骨干,海外学有所长的留学人员。

五、特岗聘任人员的基本条件为:拥护国家现行方针政策,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身体健康。

特岗聘任人员专业条件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近5年内获省部级以上优秀人才奖项或获得科技进步与专业学术方面的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业内认可度;(3)近5年内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突出业绩和特别贡献。

六、特岗聘任坚持部门有空编和应急补充、吸引高层次人才的原则。聘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负责,市人事局具体承办。

七、特岗聘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方案:市人事局根据政府工作特需,提出聘任工作实施方案。在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特岗聘任的需求调查。需设特岗聘任的政府部门应编制特岗需求书,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任人数、聘任理由、聘任条件、业绩标准、考核办法、薪酬待遇及相应的工作生活保障条件等。

(二)组织审查:市政府成立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监察等部门参加,负责对拟聘任部门报送特岗需求书进行审查,甄选确定特聘岗位、数量、选招方式、考评办法、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等相关问题。

(三)选招方式:采取公开选聘、考聘等方式选定人选。选招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拟聘任部门组织进行。

(四)报请审批:通过选招方式确定的拟任人选提交市特岗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形成考核、考察意见,提出拟任人选建议,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手续办理:市政府向受聘人员颁发《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证书》,并授权聘任部门法人与受聘人员本人签订《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合同书》。聘任合同书应载明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聘任与受聘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违反聘任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合同书》由市人事局负责鉴证。

《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合同书》文本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八、特岗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可约定不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连续聘任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聘期。

九、特岗受聘人员在任期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其工作表现和日常考核,由聘任部门依据聘任合同书及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和业绩评估,由聘任部门与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可根据需要邀请业内专家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参加。

十、特岗受聘人员薪酬待遇实行年薪制。年薪包含任期内的全部收入,此外,受聘人员可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根据不同岗位,年薪标准可在15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间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聘任部门按年薪的25%预留绩效考核金,在年度考核中,对业绩达到合同约定职责要求的,全额支付;对达不到合同约定职责要求的,根据聘任合同的约定进行扣减。

十一、特岗聘任合同期满,聘任部门会同市人事局对受聘人员提出续聘或终止聘任意见,报市特岗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对续聘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续聘手续;对终止聘任的,由聘任部门办理终止聘任手续,不保留特岗公务员身份。

十二、特岗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由受聘部门向市特岗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备案意见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解除聘任关系。对经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认定有严重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的,聘任部门应依法解除聘任合同。

十三、为鼓励各类高层次人才参加特岗竞聘,对在职人员实行“柔性流动”政策。原具有我市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在解聘或终止聘任后,经考核符合公务员条件的,可回原部门工作;原为我市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单位应予办理续聘手续;其他人员,由市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协助推荐工作。

十四、特岗聘任部门要根据岗位要求,为受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十五、聘任工作周期结束后,聘任部门应作出书面总结报市特岗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六、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