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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58:12  浏览:9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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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在推广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是推广单项科技成果或综合技术措施,或引进消化国外技术并在省内推广,或将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已经在我省付诸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都可以申请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
第三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按其项目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大小,分为四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二千元;
二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五百元;
四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三百元;
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的奖状和奖金授予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单位。奖金最少要拿出百分之七十,由受奖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直接参加推广工作的有关人员。
按本办法经评定授予省级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凡已接受过有关方面发给的科学技术推广奖金的,只补发被评定奖励等级应发奖金与已发奖金的差额。
第四条 凡属工业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其纯收益一般应不低于投入的实施推广费用的五倍。年新增利税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下同)的授予一等奖;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授予二等奖;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授予三等奖;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
万元的授予四等奖。
凡属农业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其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一般应不低于百分之十。年新增经济收入五百万元以上的授予一等奖;三百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的授予二等奖;二百万元以上、不足三百万元的授予三等奖;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授予四等奖。
凡属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授奖的项目,按其防病治病、改善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大小,评定奖励等级。其奖励等级标准由省科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五条 对发展我省国民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特别重大的贡献的科学技术推广项目,可评定为特等奖,由省科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奖励。其奖励金额可不受本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
第六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由直接组织推广实施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区(市)科委申请。
省级主管部门、地区(市)科委,对申请评奖的项目,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对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予以推荐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填写《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申报书》,附上经济效益证明材料,报送省科委。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项目,由省科委提出初审意见,经省科技成果推广协调会议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科委予以公布。
第七条 批准授奖的科学技术推广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有人提出异议,由推荐奖励的单位负责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委审定。需要撤销奖励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即予正式授奖。
第八条 科学技术推广奖的申请、推荐、审定工作,必须实事求是。批准授奖的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证核实后,即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所发奖状和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授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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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期货公司:

近期,期货市场发生几起因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不力,客户穿仓,造成保证金缺口的风险事件,监管部门迅速行动,督促相关公司短时间内弥补了资金缺口,并严肃处理了相关公司及责任人。为防范类似风险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重申以下监管要求:

一、期货公司要谨慎为本,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及客户诚信记录和风险承担能力确定客户的保证金水平,严禁低于交易所标准收取保证金。

二、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制度,及时化解风险,严禁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防止出现客户穿仓。

三、严格对期货公司关联客户的管理,禁止因关联关系而降低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放松风险控制;严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扰公司正常的保证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四、期货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将交易所要求的最低结算准备金足额存放于保证金封闭圈内。当客户出现透支或穿仓时,期货公司应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

五、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以及公司风险控制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公司高管、风险控制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受到干扰时,应立即向当地证监局报告。

六、期货公司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证监局、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信息,出现大额透支、穿仓时,应立即向证监局报告。

各期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照有关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检查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向证监局报告整改情况。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持续深入检查各期货公司风险控制情况,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2月25日


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

卫生部


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
卫生部


(1982年11月29日起生效的《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预防接种工作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人群免疫力,从而达到控制和消灭某些传染病的目的。
第二条 预防接种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在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中,必须有高度政治责任心,严格的科学态度,周密的计划,确保接种工作的质量。
第三条 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领导所属卫生防疫站和医疗单位,作好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
2. 预防接种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必须有相应组织和专人负责制订计划、生物制品发放、预防接种效果的考核以及对医疗单位进行预防接种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3.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必须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第二章 预防接种工作
第四条 目前,在我国以白喉、百日咳、破伤风联合制剂,痘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等作为儿童基础免疫制品。在乙型脑炎流行区,可增加乙型脑炎疫苗。
儿童基础免疫参照下列程序施行:
百白破联合制剂:六个月以上进行全程免疫,第一年注射三针;第二年注射一针。经本品全程免疫后,不再需要用本品做加强注射,可根据情况用百日咳菌苗或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混合制剂或吸附精白喉、破伤风二联毒素进行加强免疫。
痘苗:按种痘办法施行。
卡介苗:1岁以内初种一次。
脊髓灰质炎疫苗:出生两个月后初服,一岁、两岁、七岁各复服一次。
麻疹疫苗:出生后八至十二个月初种,适当时机加强免疫一次。
乙型脑炎疫苗:一岁基础免疫,二岁加强,六岁、十岁各加强免疫一次。
第五条 非常规基础免疫制品的应用,各地可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自行预先接种或应急接种。
第六条 多种制品联合免疫,目前,可实行的有百白破联合制剂和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
第七条 实施计划免疫,为使各种预防用生物制品按所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进行接种,各地要建立预防接种登记卡(簿),建立和健全有关预防接种各项规章制度。大中城市要逐步实行预防接种卡片的转移和开展预防接种门诊。
第八条 预防接种注意事项
1. 对参加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接种目的,免疫程序,生物制品的性质,接种方法,剂量,针次,对象,禁忌症,反应观察方法以及出现反应的处置。并能熟练地掌握接种技术。
2. 每种制品预防接种工作开展前,应普遍深入细致地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实事求是地说明接种的好处,可能发生的接种反应及注意事项。解除群众的顾虑,取得合作。
3. 接种前要详细询问被接种者病史,必要时进行体格检查,凡有禁忌症者,一律不予接种或缓期接种。禁忌症范围参照各种制品说明书规定。
4. 接种方法、剂量、次数、间隔等应严格按照说明书或上级防疫部门的规定。
5. 在接种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每接种一人,须更换一次针头,针管应即时更换,在无菌操作条件下,最长使用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6. 对生物制品运输保存应按说明书要求。凡过期、变色、有摇不散的凝块和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一律不得使用。制品安瓿启开后活菌(疫)苗限两小时内用完,灭活菌(疫)苗限四小时内用完,过时应废弃。
第九条 做好接种登记,统计,总结工作,进行预防接种的基层单位和人员,在进行接种时要填写预防接种登记卡(簿),每种接种工作完成后要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卫生防疫站。

第三章 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和处理
第十条 在预防接种过程中,遇有严重异常反应,实施接种单位及卫生人员,除进行必要的处置外,并应立即向县(区)卫生防疫站报告,县(区)卫生防疫站接到报告后应派专人赴现场调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会诊,并向上一级卫生防疫站报告。预防接种中所发生的任何异常反应
必须由医疗单位和卫生防疫站会诊确定,一个单位或个人不得单方面作出诊断和出示诊断书。
第十一条 各地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聘请本地有经验的卫生医师、临床医师、检验及有关人员,组成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对一些疑似与预防接种有关并伴有严重后果的病例诊断,必要时邀请所在区生物制品研究所共同讨论确定。
第十二条 凡属预防接种所引起的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其治疗费用由卫生事业费内核销。

第四章 预防接种经费和物资配备
第十三条 预防接种所需生物制品经费,由省、市、自治区卫生防疫站统一计划开支。接种材料消耗费,集体所有制单位参加接种人员误工补贴费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统一标准,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接种任务逐级发放。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公社卫生院要配备储存制品的冷藏设备,基层接种单位要配备冰瓶。预防接种器材要配备齐全。

第五章 预防接种工作的奖惩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内的预防接种工作组织检查评比。
第十六条 对实施计划免疫工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能保质保量按照完成接种任务者应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生物制品的积压浪费和预防接种事故者应予惩处。



198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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