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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58:02  浏览:8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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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建委、建设厅、劳动人事局、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于一九八三年三月国家计委、经委、劳动人事部和建设银行联名以计基[1983]261号文下发试行,在今年六月召开的全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上,根据一年多来的试点经验,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修改。现将修改后
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作为正式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包干责任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克服基本建设敞口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划清建设单位和国家(包括项目主管部门)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责任制,是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
第三条 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并列入部门、地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包干工作的领导。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选拨懂业务、善管理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的领导班子,并保持稳定,对工程建设包干负责到底。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有关各方,要通过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包保的内容、条件、责任和经济权益,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务。

第二章 包干形式
第七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可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如:建设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包干;工程承包公司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包干;施工单位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包干;下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不论采取哪种包干形式,有条件的工程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择优选择有关承包单位;尚未推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项目,也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层层落实,不得敞口。

第三章 包干内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一般应对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包干。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设计概算包干、新增单位生产能力造价包干或平方米建筑造价包干。
2.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合理工期为准。
3.包质量。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准。
4.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材料用量清单,或包、保双方商定的主要材料清单为准。
5.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工业项目要按设计规定,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三废”治理工程同时建成,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工业项目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一般应保证下列主要建设条件。
1.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建设总进度和包干投资总额保证连续建设所需的资金。
2.保设备、材料。按主要物资用量清单和建设进度,在包干指标的范围内组织资源,保证供应,或委托物资配套承包公司和设备成套公司供应,也可把物资分配指标划转给包建单位,由包建单位订货采购。
3.保外部配套条件。妥善安排供电、供水、通讯、交通运输等外部配套条件。
4.保生产定员配套。按设计定员和生产准备进度,及时申请核拨生产人员劳动指标。
5.保工业项目投料试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供应等。
第十一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下列特殊情况,可调整包干指标。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②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③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④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⑤设计
有重大修改。

第四章 权益和奖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包干投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对单项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统筹安排,不受年度的限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由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实行投资包干后节余的投资,全部作为企业收入。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还款的,包干节余的投资,全部留给建设单位,其中百分之五十用于归还贷款;建设单位不负责还款的,包干节
余的投资,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余交给换款单位,用于归还贷款。国家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干节余投资上交财政百分之二十,上交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留成百分之五十。小型项目节余额不大的,与开户银行协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高留成
比例或全额留成。留成部分一般应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
第十四条 建设工期长的项目,其单项工程竣工后有节余的,可按竣工决算预算提一部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包干节余中用于职工个人的分成收入,应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拉平、不封顶。用包干节余资金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等,因已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可不计入自筹基建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完成包干任务后按材料消耗定额节余的物资,除本单位需要留用的以外,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物资管理部门作价收购或处理;由施工单位实行包工包料的建设项目的的节余物资,归施工单位所有。引进成套设备项目节余的进口材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
位协商分成。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提前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由生产筹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分成。
第十八条 承担包干项目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质量优,能按时或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和图纸,配合现场施工好,对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有显著成绩的,可由总承包单位从建设项目的包干节余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包”、“保”,双方没有履行协议或合同,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质量低劣,超过投资包干指标,其损失由责任方负责,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其他费用国家不再承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包干条款的检查
第二十条 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的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和合同条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经常监督、检查包干协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仲裁。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结建设经验,结束有关包干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计(建)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强定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达前已经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的,仍按原订协议或合同执行。




198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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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2〕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为适应新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工作的需求,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第三次全国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会议精神,科技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各地方科技厅(科委)将《若干意见》转发到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

附件: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是科技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时期的社会发展科技工作对于调整经济结构、扩大消费市场、拉动内需、提高综合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科技工作的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第三次全国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和对外经济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特征,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新时期的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积极主动地适应新的形势,因势利导,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政府职能也将随之发生变化,由过去直接管理经济与投资经济向宏观调控市场、发展公共事业转变,财政投入的重点将逐步转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因此,切实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是体现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社会事业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检验各级政府及科技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
3.新时期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的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发挥政府在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重点围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调整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科技自身能力建设等问题开展工作,为解决人口、资源、环境等重大社会发展问题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全面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4.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按照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方式积极推动。要紧紧围绕人口与健康、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生态整治、防灾减灾、社会安全保障、人居环境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事业等领域,以解决我国人口、资源和环境等领域面临的重大问题为目标,要把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集成和产业化作为工作重点,同时加强基础性科技工作、基础研究和试验
示范等方面工作,以全面提高我国社会发展科技的整体水平。
5.切实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和《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点》精神,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科技规划。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新形势的需要,加大对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落实《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点》。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按照《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和《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点》精神,制定相应的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并纳入地方、行业科技计划以及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形成国家、行业、地方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计划体系。
6.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管理与领导。科技部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建立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定期交流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国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会议;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领导,充实管理力量,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探索新的机制与工作方式,推动行业与地方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有机结合,鼓励行业的科技资源参与地方的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社会发展科技工作。
7.加大对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科技投入。"十五"期间,国家对社会发展科技的投入已有大幅度增加,国家级科技计划用于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经费将在"九五"基础上增加1.5倍,今后将继续加大对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投入。各级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要调整科技投入的结构,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社会发展科技经费在整个科技投入中的比重;吸纳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推动金融机构与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有效结合,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元化的社会发展科技投入体系。
8.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相关科技产业的发展。对于社会发展相关产业方面的项目,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推动产学研结合,加速成果的产业化;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通过建立和完善一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产业基地等措施,促进社会发展科技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标准、专利、人才和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工作力度,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新药创制、环保产业和住宅产业等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9.切实加强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的紧密结合与合作。积极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切实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地方科技计划的结合。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重点选择地方政府和群众关心的重大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科技部将根据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评审后列入国家相关计划。国家科技计划中属于解决地方问题的社会发展科技项目,要立足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以地方管理为主;对于具有全局性的重大科技项目,要整合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资源共同推进。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地方组织相关科技力量,通过竞争更多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中的作用。
10.加强合作,共同解决社会发展相关行业重大科技问题。贯彻落实《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推进行业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在推动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行业计划的紧密结合,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领域的选择、重大项目的遴选,要充分听取和吸收行业科技部门的意见,要与行业的重大技术需求和行业重大项目紧密结合。对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社会发展科技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集成各方科技资源,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共同组织实施国家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项目。
11.推动社会发展领域科研机构改革。按照国家对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分类改革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发展领域科研机构的改革和转制,加大对公益性院所改革的力度。在计划立项等方面要加大对深化改革、加快转制的院所的支持力度;要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强化国家重点实验室、监测台站和网络等社会发展保障能力和创新能力,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科研条件共建、共享体系,促进部门、行业和地方之间的科技资源共享。
12.抓住有利时机,推动社会发展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人口、资源、环境等社会发展科技领域热点问题很多,具有广阔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潜力,各地、各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通过项目融资、专项贷款、无偿援助、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要积极创造条件,参加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在更高的起点参与国际科技竞争;充分利用清洁生产发展机制等渠道,加强双边科技合作,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引进技术与资金;努力争取各有关国际组织在资金、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加强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领域的能力建设;创造条件,吸引跨国公司开展合作研究,转让先进的技术、先进设备和管理经验。积极吸收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参与环境保护、国土整治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科技工作。
13.进一步营造和优化政策环境,加强社会发展科技人才的培养。用足用好相关的人才政策,鼓励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竞争的新型机制,创造公平、宽松的学术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贯彻执行科技成果相关权益的政策规定,确保有关科技人员奖励措施的落实,重大项目实施同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密切结合。在稳定和提高的基础上,不断扩大社会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充分重视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管理、科技中介服务和科技产业等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大胆起用年轻优秀的科技人才,形成一批学科带头人和科研团队。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和聘用境外高级人才,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或进行不定期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请转告有关法院提供当事人外文姓名、地址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请转告有关法院提供当事人外文姓名、地址事》的通知
1981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请转告有关法院提供当事人外文姓名地址事》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各级人民法院照此办理。凡要求我驻其他国家使、领馆转递法律文书的,均应同时提供接收此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外文姓名和地址,以免无法转递。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请转告有关法院提供外文姓名地址事
最高法院研究室:
近来有些地方法院要求我司通过我驻马来西亚使馆转递法律文书,但往往由于未能同时提供当事人的外文姓名和地址,以致我驻马使馆无法转递。希望你室转告有关法院,今后如有需我驻马使馆转递的法律文书时,请务必提供外文姓名和地址。
198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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