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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批露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25:25  浏览:8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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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批露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号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批露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客户报告,以及建议书、招贴画、宣传单等形式提供新型产品有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非专业语言,通俗易懂,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与保险条款相一致。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之前,应让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并由投保人签名确认。

  第二章投资连结

  保险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风险”。

  (二)产品基本特征

  包括投资部分的收益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保障部分的收益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

  (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1、投资账户的投资政策和主要投资工具;

  2、投资账户的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3、该保险所连接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年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10年,则为其存续时间每年的业绩;

  投资账户的业绩计算应严格按照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程序方法进行,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自行设计业绩指标;

  4、对投资账户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水平;

  5、投资账户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6、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的利益给付情况,应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7、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

  (四)犹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犹豫期解约及全额退还保费的权利;

  2、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及相应的投保人可退还份额。

  第九条在签定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当说明对投资账户收取的各项费用,并得到投保人的签字确认。

  保险公司的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账户因投资行为产生的税收义务;

  (二)投资账户在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将会发生的经纪费用和其他类似的交易费用;

  (三)用精算方法确定的风险保障费用;

  (四)投资账户收取的行政费用和投资管理费用;

  (五)对于死亡和费用保证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月一次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第十一条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二)投资账户过去5年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账户设立不足5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

  (三)投资账户在报告日的投资组合;

  (四)报告期投资账户收取的管理费用;

  (五)投资账户投资政策的任何变动。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45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告,说明保单持有人于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计价日在每个投资账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保单价值、保险金额、部分解约、保单贷款、费用扣除等内容。

  报告应当说明,保单价值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并标出在下一报告日将会发生改变的项目。

  第三章万能保险

  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证利率和演示利率下的保费、死亡保险金和保单价值。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二)犹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犹豫期解约及全额退还保费的权利;

  2、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及相应的投保人可以退还份额。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在关于万能保险的任何阐述中都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一)在声明保单费用或利益的同时,应当:1、明确表明保证保单费用或利益;2、对于现在适用于保单的利率、费用等因素的非保证性和保险人变更这些因素的权利作出说明;3、如果非保证的利率存在上限,指出这一上限;

  (二)描述保单价值时应当同时说明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在宣布结算利率时,应当说明决定该利率的频率和时间;

  (四)如果某项声明指出该保单是指数关联的,应当说明相关联的指数。另外,还应说明决定结算利率的频率和时间,以及为达到该结算利率对指数作出的调整;

  (五)描述非保证的利益时,应当声明这些利益是非保证的。

  第十五条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保单期满前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支付当前的保险成本及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提前通知投保人,特别应当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保障将提前结束,并提出维系保单继续有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

  (二)前一报告期末及本报告期末的保单价值;

  (三)分项列明收取的各项费用和记入的各项收益(包括利息、死亡保费、费用及附加险保费);

  (四)本报告期末每一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额;

  (五)本报告期末的现金价值;

  (六)本报告期末的保单贷款余额;

  (七)对于保单现金价值不足以保证保险在下一报告期继续有效,报告应对此作出提醒。

  第四章分红保险

  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说明产品性质、特征、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等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是非保证的。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公共媒体公布或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第十九条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的,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例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分红情况。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在销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与其他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进行比较。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分红保险经营状况及公司分红政策;

  (二)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

  (四)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

  (五)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

  第五章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将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制度及客户报告制度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上述报备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保险公司方可实施。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应对报备材料出具法律声明书和精算声明书,保证报备材料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在公告、寄送客户报告之前,应将公告、客户报告内容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应对报备材料出具法律声明书和精算声明书,保证报备材料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自将上述报备材料送达中国保监会的次日起,即可进行公告、客户报告。

  本条第一款所指客户报告内容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本办法针对某一新型产品,在某一时间区间内寄送的保单状态报告、分红业绩报告中具有共性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内使用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进行公告、客户报告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公司营销人员所使用的建议书、招贴画和宣传单等其它材料应当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以保证所有信息披露材料与本办法的规定相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开办其他新型产品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后,应当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新型产品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下列方式给予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取消有关责任人任职资格;

  (三)责令停止销售该新型产品;

  (四)取消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

  (五)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其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和客户报告制度出现重大失误的,比照《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人员违反本办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社会公众造成误导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保险公司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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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邮电部移动电话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邮电部移动电话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2月17日,国家计委

为了维护电信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移动通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就移动电话价格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移动电话通话费和漫游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制定和调整;入网初装费由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制定指导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邮电管理部门制定具体标准;移动电话裸机售价由电信企业按照销售利润率不超过8%核定;SIM卡售价由电信企业按销售成本核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邮电管理部门批准。
二、经营移动通信业务的电信企业及其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通话费、漫游费、裸机和SIM卡售价等有关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调整。在营业厅实行明码标价时必须将手机的入网初装费、裸机和SIM卡售价、通话费、漫游费等分类明示。
三、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指导价格由现行规定的2000-3000元调整为1000-3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邮电管理部门在上述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在国家指导价范围内,允许同一省份内的不同城市具有不同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市物价部门和电信经营企业拟订,报省级物价部门会同邮电管理部门审定。
四、通话费和漫游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擅自变动;移动电话裸机及SIM卡不得低于成本(进价)销售。允许电信经营企业在省级物价部门会同邮电管理部门制定的入网初装费标准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但浮动后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的上下限范围。不得用减免或搭售其他邮电业务等方式作为促销移动电话业务的优惠条件。
五、电信经营企业实行优惠应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电信经营企业及其代理在对有其他经营者或即将有其他企业参与经营的电信业务实行各种名义优惠时,需提前5天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电信经营企业在优惠期间,如有违反公平竞争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各级物价部门会同经贸委和邮电管理部门应予干预。
六、根据国函〔1997〕39号《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发展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允许中国联通公司(含各地分公司)在执行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资费标准时可上下浮动10%。
七、电信经营企业对有关移动电话价格政策发生争议时,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经贸委和邮电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必要时由上一级物价部门会同经贸委和邮电管理部门负责协调。
八、根据国家有关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所有经营移动通信业务的企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一)不实行明码分类标价的;
(二)未经批准随意减免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降低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标准的;
(三)以低于成本(进价)销售移动电话裸机及SIM卡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多收或少收移动电话通话费、漫游费的;
(五)未经备案程序以各种名义实行优惠或优惠范围超过本规定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十、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企业及其代理,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传达、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传达、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通知
(1983年1月19日)

 

  团的十一大是共青团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青年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光辉前程进军的一次重要会议,是我国青年运动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认真传达、贯彻团的十一大精神,组织广大团干部、团员和青年学习团十一大文件,是各级团组织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大会闭幕以来,各地团组织思想重视,行动迅速,采取各种形式抓紧传达贯彻,起步的势头很好。为了深入扎实地学习和宣传好团十一大的文件,共青团中央要求各级团组织进一步动员起来,在广大团员青年中迅速掀起一个广泛宣传、深入学习、认真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热潮。

  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和宣传,要以胡耀邦同志在团十一届一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胡启立同志代表党中央的祝词为总的指导思想。讲话和祝词,科学地总结了我国青年运动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共青团今后的任务,表达了党中央对共青团的殷切期望,是对团十一大基本精神的最好概括。要紧紧围绕这个总的指导思想,学习和宣传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和新团章这两个主要文件,使团员和青年认识到,工作报告是共青团开创新局面的指导性文件,新团章是新时期共青团建设的法规。要充分发挥这两个文件在青年中的巨大动员和组织作用。

  在学习和宣传的内容上要抓住以下三个重点:

  一、深刻领会党中央对青年一代的殷切希望。团十一大自始至终充满着党和老一辈革命家对青年一代的爱护、信任和期望,这集中体现在胡耀邦同志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的祝词中。要结合这些精神的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团的干部和团员、青年认识到,继承和发扬青年运动的优良传统,树立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坚定的科学信念,勇敢地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列,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青春、智慧和力量,这是党中央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青年一代寄予的殷切希望。我国青年要从老一辈手中接过并继续高举起革命的火炬,去夺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共产主义事业的伟大胜利。

  二、正确认识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和我国青年肩负的历史使命。团十一大向全国青年发出了为着四化建设而英勇劳动、根据四化需要而勤奋学习、适应四化要求而开创新风的庄严号召。这是在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斗争中摆在我国青年面前的三件大事。宣传新形势下我国青年的历史使命,要紧紧抓住这三条,让每一个团员青年都明确,劳动、学习、创新风,这就是我们行动的口号。各条战线的团员青年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学习、思想实际,把这个口号落实到行动中,做现代化建设的突击手,做攀登科学文化高峰的尖兵,做转变社会风气的先锋。

  三、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努力开创青年工作的新局面。在学习和宣传中,要把握住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工作,不断提高说服务、感染力和吸引力;广泛团结青年,积极为青年服务;加强团的自身建设,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这三方面的内容,使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认识到,只有改进团的工作,带好团员队伍,使团组织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才能真正开创青年工作的新局面。在学习宣传中,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情况,对照大会精神找差距,找原因,提出切实改进的措施。

  传达、贯彻团十一大精神,首先要强调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在领会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把大会的精神扎扎实实地贯彻到工作中去。从现在到二月底,要集中力量组织好团十一大精神的传达和文件的学习,努力把大会精神传达到全国各地、各条战线和每一个基层单位中去。使全团干部和广大团员、青年都明确自己在开创新局面中所处的地位和肩负的责任,认清形势,振奋精神,为完成团十一大确定的各项战斗任务而奋斗。从三月份开始,要把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宣传同各条战线团的工作实际和三月份的文明礼貌月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用团的十一大精神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要注意分析青年工作落后于现实生活要求的状况,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使全团工作出现新的起色,积极开创新的局面。各地还要集中一些时间深入进行新团章的教育,使广大团员懂得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共青团员,为以后整团做好思想准备。

  各级团的干部,要认真参加学习,领导学习,传达、宣传文件,并且要亲自了解学习情况和解答团员青年在学习中提出的问题。各级团委要抽调一部分团的干部和有一定理论水平的团员,举办学习班,培训宣讲骨干队伍。可以商请分管青年工作的党委负责同志、老共青团干部、离休退休的老干部参加宣讲、学习辅导活动。团中央拟在适当的时候,检查各地传达、贯彻的情况,及时介绍传达、贯彻的经验。各省、市、自治区团委也要对所属团组织传达、贯彻的工作加强指导。各级团委要按照团十一大精神和新团章的要求,通过学习讨论和组织生活,总结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振奋精神,努力把所在地区或单位团的工作搞好。

  各级团校应专门安排时间,组织和辅导学员学好团十一大文件。有条件的地方,要分期分批举办学习团十一大文件的短训班。

  团中央和地方的青年报刊,以及各地青少年宫、青少年之家等宣传、活动阵地,都要积极开展团十一大精神的宣传教育。青年报刊要配合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传达,做好学习辅导工作,及时报导各地学习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成果和经验。要在这段时间里形成一个宣传团十一大精神的舆论高潮。

  传达贯彻和落实团十一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团工作的中心任务,各级团的组织一定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和宣传情况,主动争取领导。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把学习宣传活动搞得扎扎实实,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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