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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16:27  浏览:9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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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函

196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3月6日(63)办研字第48号关于涉及当事人隐私以及少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宜公开处理的通知已收阅。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包括审理、宣判、出布告)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其中对受害人家属和群众都要求公开处理的个别案件也不例外,以免发生问题和引起不良影响。请转告你省各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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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履行有关入世承诺的公告(保监公告第5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履行有关入世承诺的公告(保监公告第59号)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自即日起,允许外资财产险公司经营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全部非寿险业务。外资财产险公司可据此办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等相关手续。同时,增加福州、厦门、宁波、沈阳和武汉5个城市为保险业对外开放城市。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12月11日

北京市地下铁道通风亭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下铁道通风亭管理规定
市政府 市政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通风亭的管理,保证地铁列车、车站和隧洞内的空气质量,保障地铁设备维修、消防、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人防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铁通风亭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铁通风亭,是指用于地铁车站、隧洞通风和维修地铁设备、消防、抢险、救援、人防等工作而建于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地铁通风亭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总公司)具体负责地铁通风亭的管理、维护工作,市地下铁道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市地铁分局)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规划、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地铁通风亭进行监督管理。
地铁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市地铁总公司对辖区内的地铁通风亭作好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地铁通风亭的责任,有权对损坏、破坏地铁通风亭或妨碍地铁通风亭通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制止。
对维护、管理地铁通风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地铁总公司给予奖励。
第五条 禁止在地铁通风亭的周围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地铁通风亭出口处联接道口的3.5 米宽的通道上堆放物品。
二、地铁通风亭周围10米范围内,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品。
三、地铁通风亭周围30米范围内,有垃圾收集站或三类以下(含三类)的厕所;摆放使用明火的饮食摊点。
四、地铁通风亭周围100 米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以及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烟尘、粉尘、污水、固体废弃物。
第六条 禁止在地铁通风亭上进行下列行为:
一、涂抹、刻划;
二、张贴或张挂标语、宣传品、招贴、广告等。
三、搭建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等。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在保护距离内堆放物品的;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市地铁总公司有权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地铁总公司清除。
有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为的,由市地铁分局制止,构成违反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或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的,由市地铁分局分别提请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或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市地铁总公司应当加强对地铁通风亭的维护、管理,市地铁分局应加强对保护地铁通风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地铁通风亭及设备、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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