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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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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积极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加强审判工作,推进法院改革,狠抓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审结各类案件3047件,制定司法解释34件,处理来信来访152557件(人)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案件5927660件,其中刑事案件729958件,占12.31%;民事案件5076694件,占85.64%;行政案件121008件,占2.05%。

(一)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为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处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坚决惩处毒品、淫秽物品等犯罪。全年审结严重刑事犯罪案件340571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150913人,比上年上升15.07%。

坚决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全年共审理此类案件350件1953人,比上年增加了6.3倍和3.8倍。以蒋英库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杀害21人,肢解焚尸,手段极其残忍;李捷等3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无辜、抢劫财物、绑架勒索,无恶不作。对这些为害一方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伸张社会正义。

坚决依法打击涉枪涉爆犯罪。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1045件,判处犯罪分子12005人,比上年上升81.6%。靳如超制造石家庄特大爆炸案,致108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对这些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安宁。

坚决依法惩处摧残妇女儿童犯罪。全年共判处此类犯罪分子44387人。人民法院对强奸8名小学生、猥亵幼女27人次的陈兆忠,对拐卖41名儿童的陈其富依法判处死刑,为民除害。

(二)依法严惩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商品、走私、金融诈骗、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骗汇以及制贩假币等犯罪。依法打击传销犯罪活动。全年共审结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4953件,判处犯罪分子1997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2.3亿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公布106起大案要案的审判结果,壮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声势。

坚决打击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6650件,判处犯罪分子8906人。引起广泛关注的卢弈群等人伪造货币5.6亿元案、曹予飞等人集资诈骗3.2亿元案,主犯被依法严惩,震慑了犯罪。

坚决打击涉及食品、药品、棉花、农资、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764件,判处犯罪分子921人。对疯狂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顺民心、合民意。

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全年共判处此类犯罪分子20120人,其中省(部)级公务人员5人,地(厅)级89人,县(处)级419人。根据这类犯罪的新特点,人民法院一是重点打击收受贿赂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后台”和“保护伞”。二是重点打击庇护走私和制假售假的公务人员犯罪。三是不论职务高低,只要构成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搞法外开恩;对自首或者具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判处,做到宽严相济。四是加大适用财产刑力度,绝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五是严惩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全年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行贿案件493件539人,审结478件525人,比上年上升了26.1%和24.7%,推动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开展。

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加大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力度,保证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全年共宣告无罪6597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可能判处死刑的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告人身份存有疑点,经认真审查,此人并非真凶,据此依法宣告其无罪,避免了冤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报,再次强调,必须把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办成铁案。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庭审直播、选择典型案件集中报道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去年,参加旁听审判的群众达9800多万人次。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完善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的审判方式,全国法院2500多个少年法庭,有7500多名法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各级法院根据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4314份,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起了积极作用。

(三)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依法审理涉及企业改制、购销、借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金融以及海事海商纠纷等案件,有利于市场经济活动健康有序进行和市场信用的建立。全年共审结这几类案件1276601件。针对一些地方借企业破产、改制之机逃废债务问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和国家政策,努力防止“假破产、真逃债”。针对证券市场中侵权民事纠纷不断发生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就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有关问题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新类型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041件,保护智力成果,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

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婚外同居的认定、探望子女权的行使以及过错方赔偿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这部司法解释中,征求了2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听取了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坚持有利于保护妇女、老人、儿童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树立良好道德风尚的原则。全年共审结这类案件1394677件,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文明进步。

人民法院重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全年共审结100440件,比上年上升3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有效劳动合同得以履行。

认真审理行政案件,全年结案首次超过10万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实施。人民法院还依法处理国家赔偿案件6753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为加强涉军案件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重视解决部队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通知》,对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军案件提出明确要求,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防利益。

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减、缓、免,对盲、聋、哑人,还为其聘请辩护人或代理人,使他们的诉讼权利得以保障。全年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30多万件,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8.39亿元。有条件的法院还对申请执行人,不预收执行费。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了两地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推动了两地的司法交流与协助;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工作进展顺利。此外,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开展相关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去年,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执行机构建设,调整充实执行队伍,改进执行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全年共执结案件254万件,执结标的总金额3150亿元。

加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案件的执行。对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养老金、退休金、劳动保险、劳动报酬等案件,优先予以执行。全年共执结6万余件,保证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金融、证券、借贷等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全年共执结30万余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针对一些案件执行困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进行执行体制改革,确立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新机制;建立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执行工作格局,限制和减少跨省区市异地执行。各级法院大力推行集中执行等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裁判内容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全年共处理264人。同时,依法制裁暴力抗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积极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司法准备工作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好各类案件,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国家法治形象。最高人民法院深感责任重大,近年来,积极采取措施,全面部署司法准备工作。

(一)转变司法观念,做好思想准备。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体法官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所有审判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强化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观念,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强化权利平等观念,坚持在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上公平对待本国和外国当事人;强化公开审判观念,做到审判规则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强化法制统一观念,排除各种干扰,正确适用法律;强化改革创新观念,及时研究、妥善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理顺涉外审判机制,做好组织准备。加强涉外民商事审判组织建设,规范涉外审判程序。为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由审判力量相对较强的法院集中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开通了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增强涉外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加强世贸组织规则的学习,做好人才准备。举办世贸组织规则知识讲座,邀请参加谈判的官员和专家授课。国家法官学院举办多期以高级法官为对象的世贸组织规则培训班,使从事涉外审判的法官尽快了解和掌握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司法业务。从全国法院选送200多名优秀中青年法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进修深造,目前已有百余人学成归来,并成为涉外审判业务骨干。

(四)清理、制定司法解释,做好审判实务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的承诺,符合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三条标准,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本院颁布的2600多件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的177件已向社会公布。同时,抓紧制定、修订一批司法解释,为加入世贸组织后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三、继续推进法院改革

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认真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其中35项已取得明显进展。去年,重点抓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改革。

(一)以证据制度改革为重点,完善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明确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和审判人员调查取证的范围,更加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二)以再审制度改革为重点,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制度改革,规范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确定再审案件立案标准,在确保公民行使申诉权的前提下,维护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及时依法改判。全国法院审结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共21098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4697件,原判正确依法予以维持的7440件,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1055件,因有新的证据或原判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1538件,双方当事人自愿作调解、和解等处理的6368件。

(三)以法官制度改革为重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完成了法官等级评定工作,进行了确定法官员额、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等改革试点,对法官与法院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突出法官的职业特点。

(四)以审判组织改革为重点,促进审判机制创新。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全面铺开。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工作已经完成,院长、庭长、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的职责更加明确。合议庭的作用得到强化,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外,其他案件由合议庭自行裁决,真正做到权责一致。这些改革措施已经初见成效,为更深层次的法院改革奠定了基础。

四、努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一年来,全国法院认真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司法水平。

加大思想政治建设力度。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解决掌好审判权、用好审判权这一根本问题。通过学习和教育,全国法院涌现了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为代表的一批先进集体。一批先进个人成为人民法官的楷模,如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法官顾双彦,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近年来审理2000多起案件,没有一起错案,没有一件超审限,被群众誉为“铁案法官”;广西上思县法院法官廖威为保护学校师生安全,勇斗歹徒,壮烈牺牲;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法官张晓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法官陈麟基,勤奋工作,积劳成疾,以身殉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表彰先进典型,努力在全国法院形成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

加大职业道德建设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准则”的颁布,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

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各类培训班23期,培训法官2000余人,比上年增加一倍。各高级人民法院共培训法官3.5万人,也比上年增加一倍多。法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继续取得进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安排下,东西部地区的法院互派100名法官挂职锻炼,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加大基层基础建设力度。继续把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深入开展“两满意”活动,整顿审判纪律和作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基层联系点,以点带面,促进基层法院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审判水平。从法官教育培训、专项经费补助等方面,对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给予倾斜。召开全国法院援藏工作座谈会,认真落实对口援藏任务。经过努力,基层法院的各项工作有所加强。

加大廉政建设力度。坚持审判抓公正,队伍抓廉政。全国法院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全年审判人员主动提出回避的共有13391人次。继续执行领导检讨责任制,去年,有3位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到最高人民法院检讨了责任。严格执行违法违纪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禁止法院内部人员替当事人说情、打听案情,对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当利益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去年有995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有8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沈阳市中级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被判处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专门发出通报,要求汲取教训,警钟长鸣。

各位代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来提案、建议95件,全部在规定期限办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时提出的有关案件,立即派员调查,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坚持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情况。健全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基本保证了同全国人大代表联络渠道的畅通。完善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工作和旁听审判制度。全国法院共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旁听审判49000余人次,增进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

过去的一年,人民法院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是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结果,也是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关心、爱护、理解、支持法院工作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表示谢意。

各位代表,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主要是:一些法官素质不高,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审判活动能力差,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正,办事拖拉、态度冷漠、工作推诿、脱离群众;一些法院对法官管理不严,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极少数法官甚至个别法院领导徇私枉法,贪赃受贿;一些法院民事案件执行困难的问题仍未得到缓解;一些法院制止暴力抗法事件不力,去年全国法院共遭遇暴力抗法事件760余起,800余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殴打致伤,多名法官被杀害;一些法院审判设施落后,交通通讯装备短缺陈旧,业务经费严重不足,影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这些长期存在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与我们监督不力,指导不够及时,治本力度不大有关。对此,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地采取得力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五、继续开拓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200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做好各项工作至关重要。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继续依法严厉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继续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为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状况明显进步的目标作出努力。继续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加强大案要案的审判,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继续加强民商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继续支持西部地区法院建设,努力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继续做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司法应对工作,适应新形势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为完成上述任务,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强化职责意识,维护司法公正。要把根据证据认定事实,依据法律做出裁判,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公正的标准和奋斗目标。在刑事审判中,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慎审明断,不枉不纵;在民商事审判中,平等保护不同诉讼主体、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立公正,不偏不倚;在行政审判中,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二,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司法效率。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简化简易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推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保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使当事人尽快解脱纠纷,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第三,强化服务意识,弘扬司法文明。在诉讼中,实行各种便民措施,为群众排忧解难。继续推行并完善体现公正和文明的司法救助制度。实行国家赔偿听证程序,确保受到侵害的公民获得司法救济。推广一些地方法院先执行后收费的做法,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强化创新意识,深化司法改革。法院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按照审判工作规律,稳步推进。继续开展审判监督制度、证据制度和审判方式等改革。搞好地方法院机构改革。要规范司法秩序,改善司法环境,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第五,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廉洁。严格执行法官法,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法官。加强法官职业培训,尽快造就一大批思想品德端正,法律功底深厚,司法业务娴熟的职业法官。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官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道德素养。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把今年作为转变审判作风年,认真解决少数法官审判作风不正的问题。进一步严明法纪,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构成犯罪的,坚决从严惩处。

各位代表,人民司法事业和全国各项事业一样,正处于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突出重点抓审判,坚定不移抓改革,坚持不懈抓队伍,扎扎实实抓基层,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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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生产的正常秩序,保障企业事业单位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特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在特区范围内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保安工作责任制和岗位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单位业务性质、规模大小、经营范围和实际需要,建立不同形式的保安组织,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业务指导。
第四条 招聘或雇请保安人员由各单位确定。保安人员要具备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适合做保安工作等条件。
保安人员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或经市政府批准的保安服务公司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发给《保安工作证书》,方可担任保安工作。现已担任保安工作的保安人员,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准予继续担任保安工作;不合格者,不能担任保安工作。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保安人员的情况登记造册,报当地公安分局登记备案。
第五条 保安人员执勤时必须穿着保安制服、佩戴保安标志。其制服、标志的颜色、款式由深圳市公安局规定,保安制服、标志由深圳市公安局统一制作。
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各企业事业单位保安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的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自然灾害事故等各项防范工作,保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具体职责主要是:
(一)预防、制止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二)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四)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值班执勤、会客登记、出入验证、留宿申报等工作责任制,使保安工作正规化、制度化。
(五)加强对存放现金、贵重物资、重要票证和其他重要部位的防范;
(六)由经过消防专业培训的保安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七)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保安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技防设施,及时处理警情,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八)维护本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秩序。
第七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保安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对下列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有责任制止或将违法犯罪人员扭送当地公安机关,但不得行使拘留、关押、搜查、罚款和没收财物之权:
(一)现行刑事犯罪行为;
(二)非法携带或倒卖各种违禁物品;
(三)妨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管理、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的;
(四)执勤时遭到不法行为袭击和侵害,必要时可使用器械进行正当防卫。
第八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保安组织要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
单位安全责任人要根据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经常向当地公安机关汇报工作。
第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保安组织应互相协作,与邻近保安组织、护街队、护厂(场)队、护村(墟)队搞好治安联防。
第十条 保安人员维持本单位安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有重大贡献者,给予立功或奖励。
第十一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监守自盗或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保安人员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执行职务,或对保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规定实施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4年1月29日

荆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3号

  《荆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荆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确定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国土、规划、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下列重要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和铁路工程;
  2、多孔跨径总长大于等于1000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等于150米的公路、铁路桥梁,长度大于等于3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工程;
  3、Ⅰ、Ⅱ级干线铁路的铁路枢纽建筑、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一级汽车客运站以及一级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和主城区的物流调配中心;
  4、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
  5、二级以上港口客运站含候船室、码头、泊位等。
  (二)能源工程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总容量12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含热电联产工程);
  2、单机容量10万千瓦或者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
  3、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开关站,500千伏以上输电线路大跨越站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
  4、大中型抽水蓄能电站和风力发电工程。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主城区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1、大型矿山、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2、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
  3、大型影剧院、会展中心和商场,大、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含游泳馆);
  4、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
  5、主城区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城区三级以上医院和县级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楼;
  6、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邮政枢纽;
  7、城市日供水10万吨以上和日污水处理20万吨以上的主体工程。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及核废料处理工程。
  (六)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存储设施工程;
  2、研究、生产和存放传染性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3、3万立方米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5万立方米以上、液态1000立方米以上的贮气工程,城市输油、输气管道及其他输送设施工程;
  4、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的大坝,坝高超过70米的高坝,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Ⅲ级挡水建筑。
  (七)其他工程
  1、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重要建设工程;
  2、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下列地区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主城区;
  (二)地震研究程度比较差的地区;
  (三)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
  已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应当公布地震小区划结果。对于不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加固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或抗震加固。
  第九条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纳入行政许可的审查内容,对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对于备案类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颁发备案证后,有关部门凭证办理相关手续。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第十条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经费由建设方承担,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须持资质证书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
  第十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将评价报告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予以通报。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处罚。
  第十四条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5月27日发布的《荆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荆政发[200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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