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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41:47  浏览:8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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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以营利为目的,放映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请示已悉。近年来,走私、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城乡泛滥,其中尤以播放淫秽录像活动最为严重。它腐蚀人们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毒害青少年心
灵,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已成为诱发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中共中央〔1983〕38号文件曾指出:“必须严厉打击制造、贩卖、散播淫秽性物品和借此诱迫,聚众进行淫秽行为的犯罪活动,对查出的重要犯罪人员,要分别按《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和第一百七十条
惩办,如并犯其他罪行者要按数罪并罚加重治罪。”因此,对于这类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构成犯罪的,可直接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需要适用法律类推。构成流氓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惩
处。对于流氓罪中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所指的情节和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还应依照上述《决定》的有关规定判处。
此复。



198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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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8〕28号

印发《潮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潮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除可预见必须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安排部署有时限要求的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工作时限。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1年,制定部门、原起草部门或者执行部门认为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施行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后,结合评估情况提请重新修订。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应包括文件制定质量、实施以来的社会效果及其影响因素、存在问题等方面,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修订或者废止。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新修订: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需要,有扩充、删减或者变更内容必要的;
(二)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废止,有配合修订必要的;
(三)管理职能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止:
(一)文件的内容已被法律、法规、规章取代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废止,使该规范性文件失去合法性的;
(三)根据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实际,规范的对象、管理的措施发生变化,原文件已无存在必要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形。
第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原起草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为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指导。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制定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
第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之后,原起草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为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应当将评估、清理情况和处理建议向本级政府提交报告,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报本级政府决定后公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制定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应当就评估、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提交报告,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后统一公布。
第十一条 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根据《潮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执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需重新修订的,原起草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为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根据《潮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需重新修订的,制定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为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根据《潮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发布前将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
第十二条 因原起草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为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修订,致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停止执行影响工作的,或者未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致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怠于履行审查职责,未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致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停止执行而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怠于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查职责,导致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除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提前修订或者废止外,本规定有效期至2013年9月30日。
本规定施行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适用本规定。但至本规定生效之日止已施行满4年以上,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已施行满1年以上的,剩余有效期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统一为1年。在剩余有效期内,原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报请市政府进行修订或者延长有效期。未评估修订或者延长有效期的,自剩余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决定


(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我市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审查和监督的内容及程序,完善审查和监督的方式方法,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全口径预算决算草案,全口径预算决算草案包括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障等内容。

二、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时间和程序,将市本级全口径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将市本级全口径决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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