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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3:46  浏览:8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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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卫妇发[1992]第6号文)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广东省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卫[1991]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双重性质,能有效施行妇幼保健的新型管理形式。
第三条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是指符合入保条件的孕产妇、儿童,自愿向其居住地的承保医疗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偿风险金,由承保医疗单位为其提供相应服务,在保偿期内,如因技术或责任原因致使保健保偿对象患保偿范围内的疾病或死亡时,由承保医疗单位按规定向保健保偿对
象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第四条 广州市卫生局是妇幼保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的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办公室(简称妇幼保偿办),由同级卫生局和妇幼保健院(所)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保偿工作的组织和技术指导,以及对保偿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妇幼保偿技术鉴定组由同级妇幼保健院(所)和辖内部分有关医院技术骨干组成。负责疾病的技术鉴定和复核确诊工作。
第七条 承保医疗单位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保健保偿种类及内容
第八条 孕产妇和儿童的入保条件:
(一)无严重急、慢性疾病、器质性疾病、过敏性体质。
(二)本省孕产妇需持有广东省《生育证》;外省孕产妇需持有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出具的生育证明。
(三)儿童年龄在7周岁以下(含7周岁)。
第九条 孕期保健保偿。
(一)保偿期限:孕3个月至临产入院时止(包括羊膜早破)。
(二)提供服务:
1.产前检查8次(农村5次)。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位、胎心。
2.免费进行高危妊娠筛查,发现高危妊娠者,建立专案管理,并及时监护与治疗。
3.进行优生优育指导。
4.优先产前检查。
5.优先产科门诊治疗。
6.优先住院分娩。
(三)赔偿范围:
1.臀位。至分娩未发现及处理者。
2.横位。至分娩未发现及处理者。
3.子痫。
第十条 产时保健保偿。
(一)保偿期限:因分娩入院至产后出院止。
(二)提供服务:
1.监护。
2.科学接生。
3.母婴保健。
4.进行母乳喂养、母婴保健的宣教与指导。
(三)赔偿范围:
1.子痫。
2.产科原因引起的子宫破裂(疤痕子宫除外)。
3.产妇破伤风。
4.产妇Ⅲ度会阴裂伤。
5.分娩过程损伤引起的产妇尿瘘。
6.破伤风、子痫、产后出血引起的孕产妇死亡。
7.新生儿破伤风。
8.新生儿破伤风死亡。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保偿。
(一)保偿期限:产后出院至产后第42天内止。
(二)提供服务:
1.访视产妇及新生儿2次(产后第14、28天)。
2.产后第42天,母婴检查各1次。
3.免费进行产后保健及计划生育咨询指导。
4.免费进行婴儿科学喂养及护理咨询指导。
5.优先产后母婴检查。
(三)赔偿范围:
因不按规定时间访视导致产妇和新生儿出现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 婴儿保健保偿。
(一)保偿期限:出生后第43天至满1周岁止。
(二)提供服务:
1.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2.定期按程序进行健康体格检查4次。
3.免费进行健康评价,体弱儿列入专案管理,及时治疗疾病和纠正缺点。
4.免费进行科学育儿指导。
5.优先健康体格检查。
6.优先儿科门诊治疗。
(三)赔偿范围:
1.小儿重度营养性缺铁性贫血。
2.小儿Ⅲ度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3.小儿Ⅲ度营养不良。
第十三条 幼儿保健保偿。
(一)保偿期限:满1周岁起至满3周岁止。
(二)提供服务:
1.定期按程序进行健康体格检查4次(每年2次)。
2.免费进行健康评价,体弱儿列入专案管理,及时治疗疾病和纠正缺点。
3.免费进行科学育儿指导。
4.优先健康体格检查。
5.优先儿科门诊治疗。
(三)赔偿范围:
与婴儿保偿范围相同。
第十四条 儿童保健保偿。
(一)保偿期限:满3周岁起至满7周岁止。
(二)提供服务:
1.定期按程序进行健康体格检查4次(每年1次)。
2.免费进行健康评价,体弱儿列入专案管理,及时治疗疾病和纠正缺点。
3.免费进行科学育儿指导。
4.优先健康体格检查。
5.优先儿科门诊治疗。
(三)赔偿范围:
与婴儿保偿赔偿范围相同。

第四章 入保手续及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由入保孕产妇和入保儿童的家长,与承保医疗单位签订保健保偿合同,缴纳保偿风险金,领取《保偿证》,凭《保偿证》享受保健保偿服务。
第十六条 保偿风险金的标准由市物价部门规定。
对于贫困边远地区,可按保偿风险金标准下调20—30%。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免费的服务项目外,其余的服务项目,须按规定缴纳检查、治疗费用。
第十八条 保偿风险金,劳保或合作医疗单位可视本单位的情况给予报销;享受公费医疗的,按现行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治疗费用,由承担其公费、劳保、合作医疗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五章 赔偿与退保
第十九条 因承保医疗单位技术或责任原因,保健保偿对象发生赔偿范围内的疾病或死亡的,由承保医疗单位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条 保健保偿对象具备多项赔偿条件的,按各项赔偿金标准累计赔偿。(同一疾病者除外,例如发生新生儿破伤风引起死亡的,仅按新生儿破伤风死亡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健保偿对象在保偿期限内发生疾病或死亡,其本人或家属认为应当赔偿的,可向承保医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承保医疗单位应在7天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承保医疗单位接到书面赔偿申请或发现保健保偿对象患赔偿范围内的疾病或死亡时,均应立即调查并向所在的区、县级市妇幼保偿办报告,经确诊属实后给予经济赔偿(赔偿金的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三条 保健保偿对象或家属对承保医疗单位作出的结论不服,可向所在区、县级市妇幼保偿办申请技术鉴定,同时交纳鉴定押金100元,区、县级市妇幼保偿办接到申请后10日内,应组织同级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作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 保健保偿对象或家属对区、县级市妇幼保偿办所作出技术鉴定的结论不服,可向广州市妇幼保偿办申请复议,同时交纳鉴定押金100元,市妇幼保偿办应在10日内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其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 经鉴定作出赔偿结论的,退回鉴定押金,鉴定费由承保医疗单位支付;鉴定结论为不予赔偿的,鉴定费从鉴定押金中支付,多余的退回,不足部分由承保医疗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有关承保医疗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七条 保健保偿对象或家属凭《保偿证》和书面鉴定结论领取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保健保偿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赔偿:
(一)未按承保医疗单位的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二)未按承保医疗单位的指定地点分娩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送围产卡到承保医疗单位而影响产后访视的。
(四)填报住址不详、不清或产后改变产休住址而未通知承保医疗单位,影响产后访视的。
(五)患非赔偿范围内疾病或死亡的。
第二十九条 保健保偿对象在保偿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办理退保手续:
(一)因工作调动、搬迁,不能继续享受承保医疗单位服务的,凭单位或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办理。
(二)因非保偿原因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
(三)怀孕20周内流产、死胎的,凭就诊医院证明办理。
第三十条 退还保偿风险金的标准由市妇幼保偿办制定。退还保偿风险金时保偿合同和《保偿证》同时注销。

第六章 保偿风险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偿风险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保偿风险金的分配与使用:
承保医疗单位占70%,主要用作赔偿金和发展妇幼保健事业资金。
区、县级市妇幼保偿办占25%,主要用作赔偿金,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和奖励资金。
市妇幼保偿办占5%,主要用作奖励和发展妇幼保健事业资金。
第三十三条 赔偿金的支付比例:承保医疗单位支付70%,区、县级市妇幼保偿办支付30%。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妇幼保偿办对优质完成保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保偿风险金使用和管理不善,不按时按比例上交或挪作他用的单位,除由该单位补足金额外,并由市妇幼保偿办对该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由其主管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保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在保偿期限内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保医疗单位及其人员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赔偿鉴定的资料的,由区、县级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扰乱卫生行政部门及承保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广州市妇幼保健保偿赔偿金标准表
┌────┬─────────────────────┬──────┐
│保偿种类│需赔偿病名(死亡) │赔偿金(元)│
├────┼─────────────────────┼──────┤
│ │1.臀位 至分娩未发现及处理者 │ 50 │
│孕期保偿│2.横位 至分娩未发现及处理者 │ 150 │
│ │3.子痫 │ 300 │
├────┼─────────────────────┼──────┤
│ │1.子痫 │ 300 │
│ │2.产科原因引起的子宫破裂(疤痕子宫除外)│ 300 │
│ │3.产妇破伤风 │ 300 │
│产时保偿│4.产妇Ⅲ度会阴裂伤 │ 300 │
│ │5.分娩过程损伤引起的产妇尿瘘 │ 500 │
│ │6.破伤风、子痫、产后出血引起的孕产妇死亡│ 1500 │
│ │7.新生儿破伤风 │ 300 │
│ │8.新生儿破伤风死亡 │ 1000 │
├────┼─────────────────────┼──────┤
│产后保偿│因不按规定时间防视导致产妇和新生儿 │ 80 │
│ │出现不良后果 │ │
├────┼─────────────────────┼──────┤
│ │1.小儿重度营养性缺铁性贫血 │ 300 │
│婴儿保偿│2.小儿Ⅲ度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 300 │
│ │3.小儿Ⅲ度营养不良 │ 300 │
├────┼─────────────────────┼──────┤
│幼儿保偿│同婴儿保偿 │ │
├────┼─────────────────────┼──────┤
│儿童保偿│同婴儿保偿 │ │
└────┴─────────────────────┴──────┘





199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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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新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已经卫生部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体系,推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展,落实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和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充分认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中的重要性,并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领导,促进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监测能力建设,推动基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水平。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不断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处置联合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强化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工作,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及时控制药品群体不良事件,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和医改相关要求,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工作条件,确保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顺利开展,要特别做好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要按照《办法》要求,围绕病例报告的上报、分析、评价、信息反馈和预警应急等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制度和程序,细化监测工作的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提高监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的改造和升级工作,加强网络系统的应用、维护与管理,做好新旧系统的衔接工作,保障网络系统安全、有效运转。

  五、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主动监测、报告、分析和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特别是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药品重点监测,积极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控制药品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制定药品不良反应重点监测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指导重点监测工作的开展。

  六、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重要内容,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配合,按照《办法》和《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94号)的规定,切实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收集和分析;各级医疗机构和接种单位在实施预防接种的同时,应当严密监测所用疫苗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疫苗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生产的疫苗发生的不良反应。

  七、2011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新修订《办法》的颁布实施工作,结合实际、精心策划、统筹安排,开展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宣传培训活动,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自觉学习和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自觉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按照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卫生部统一编制培训教材,同时组织对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人及相关技术骨干、部分医疗机构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负责人进行培训,并对各地培训进行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辖区内药品监管人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人员、医疗机构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的培训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开始实施的流转税制改革,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对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是否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
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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