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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教科学卫生等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4:02  浏览:8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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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教科学卫生等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文教科学卫生等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充分调动行政事业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根据财政部《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的精
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从一九八○年起试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
各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根据事业计划、收入项目、人员编制、各项费用定额,结合上年度执行情况和财力可能,予以核定。各级主管部门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对基层单位可采取以下办法实行“预算包干”:
(一)凡是在预算管理上实行全额管理的单位,由现行国家核定预算,年终结余收回财政的办法,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核定的当年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有些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条件不够成熟的,也可以对单位预算中的一项或几项费用,实行“定项预算包干”的办法,其“定项预算包干”的结余,留归单位支配。
(二)凡是以自己的收入抵作一部分支出,差额由国家补助,在预算管理上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可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核定的收入和支出,确定一个补助数额,包干使用,结余由主管部门和单位分成或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凡是以自己的收入抵全部支出有余,差额上交的单位,可按核定的收入和支出,确定一个上交数额,单位在保证完成上交任务后的结余,由主管部门和单位分成或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二、各级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年度预算,可采取以下方法核定:
收入方面:对有收入的单位,应根据既积极可靠,又留有余地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上年度收入水平,并考虑到本年度事业发展因素,予以核定。
支出方面:
(一)人员经费,在未确定编制前,可按实有人数和工资额计算;确定编制后,按照编内实有人数和工资额计算。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可分别按发工资人数确定预算定额和按工资总额确定一个比例计算。
(二)业务费和公用经费,能与事业计划或业务收入挂钩的,可按事业计划确定费用定额或按收入确定支出费用比例;无法挂钩的,可按人制定预算定额;或者,参照历年支出情况确定预算总额。
(三)专项经费,可根据事业发展的要求和财力可能,专项核定。
上述各项预算定额,一般应按照同类型平均先进水平,并适当考虑到单位之间的平衡,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商定。
三、各单位的预算核定以后,在执行中由于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进行调整,或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有重大变动而影响预算较大时,应相应调整预算。
四、“预算包干”结余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发展各项事业,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工资,提高开支标准。为了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的利益,可以从增收节支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奖励,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专项拨款的未使用部分,不能视为节支,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专
项使用。提取奖励的比例和用于个人奖励的金额,由各级主管部门与财政、劳动部门具体商定。
各单位计算增收节支的数字要真实。要按政策和法令规定把应收的钱都收进来,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方法,增加群众不合理负担;要把该用的钱都安排好,不能把必要的开支压缩下来当作节支。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单位增收节支的完成情况,核实
收支结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实行“预算包干”的单位,相应扩大单位的预算管理权限:
(一)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和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各单位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专项安排经费除外),自行调剂使用。
(二)在规定的修理购置额度内,单位领导有权审批决定。超过限额的修理购置项目,不论资金来源,仍应上报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于合理的特殊费用开支,可以在“预算包干”结余中,经主管部门核定一个限额,由单位领导掌握使用。
六、实行“预算包干”办法以后,各单位的经费,仍按用款需要的进度,分月核拨。对“全额预算包干”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经费限额”户,应改为“经费存款”户。对“定项预算包干”的单位仍使用“经费限额”户。会计处理办法另订。
七、试行“预算包干”办法,是预算管理工作一项重大改革。各部门、各单位要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财经纪律,搞好调查研究,逐步确定编制人员,抓紧制订各项预算定额,加强计划统计工作,充实财会人员,建立和健全定额管理制度和各种岗位责任制。财政部门要
加强监督,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使“预算包干”办法不断完善。
八、市级各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结合本系统具体情况订出实施细则,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作相应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198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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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我国《宪法》和第七个五年计划有关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精神,为给经济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增强企业活力,本着合理均衡企业负担,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省内经济独立核算、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制度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除铁路以外的所有中直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均应在企业所在地参加职工退休费的社会统筹。
由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暂不列入统筹范围。
第二条 用于支付退休职工各项待遇的费用均应实行社会统筹。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本着由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目前统筹项目暂定为:
(一)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生活费;
(二)符合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三)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粮煤价格补贴、取暖补贴;
(四)因工残废护理费。
实行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后,离、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不变。凡暂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医疗、生活、福利费用等,仍按现行规定由原单位负责支付。
第三条 以上列入统筹项目的费用构成退休费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列入统筹项目的各项费用由统筹专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统一征集、支付、管理。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第四条 统筹基金的提取数额由统筹专管机构依据所有参加统筹的企业全部在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统筹项目的所需费用,本着“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测算,核定提取比例,经市、县退休基金社会统筹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家对离、退休职工的待遇有重
大变动,需要调整统筹基金提取比例时,由统筹专管机构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参加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均应按照规定的提取比例、缴纳日期,向统筹专管机构缴纳统筹基金。逾期不交的按日罚缴千分之五滞纳金。罚缴的滞纳金转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 统筹基金实行先存后用。参加统筹的企业,须预交一个月的统筹基金做为周转资金。
第六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可在税前提取统筹基金,列营业外支出。统筹基金的收支管理,要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对按照统一提取比例缴纳统筹基金确有困难的亏损、微利企业,在没有扭亏增盈之前,各级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要与当地统筹管理机构签订统筹合同。统筹基金要委托当地专业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免交手续费,以社会保险专户存入,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其存款利息,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按个人存款计息。所得利息要全额转入统筹基金项下。
第八条 为搞好统筹基金的收支管理,应建立统一的会计科目、记帐规则和报表制度。具体事宜由市、县统筹管理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九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职工的离休、退休和退职手续。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统筹管理机构有权拒付退休费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关、停、并、转时,原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归宿及应上缴的统筹基金,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报市、县统筹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各市、县都要成立退休费社会统筹领导小组,下设统筹基金专管机构。统筹基金专管机构列事业编制,暂隶属同级劳动部门领导。其主要职责是:收缴、管理、发放统筹基金。所需经费从统筹基金中解决。
第十二条 各市、县可依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由省劳动局按国家规定修改。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试行,并授权省劳动局解释。




1986年6月9日

麻风病皮肤查菌操作规程

卫生部


麻风病皮肤查菌操作规程

1982年5月14日,卫生部

查菌工作在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检查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肃的科学态度,在技术上要精益求精。
一、器材和染色液配制:
1.刀片、刀柄规格可按习惯选用,刀尖必须锐利,每处取材前须经火焰烧灼灭菌,并用酒精棉球擦净,冷却后使用。
2.载玻片,要求光滑无划痕,洁净无油脂,最好预先在正面一端用铅笔编上号。初诊和可疑患者查菌时最好用新的洁净玻片。
3.染色液配制:
①石碳酸复红溶液:
硷性复红酒精饱和溶液10毫升(硷性复红5~10克加95%酒精100毫升)
5%石碳酸溶液90毫升。
②1%盐酸酒精:浓盐酸1毫升70%酒精99毫升
③硷性美兰溶液:美兰酒精饱和液30毫升(美兰2克加95%酒精100毫升)
10%氢氧化钾溶液0.1毫升,蒸馏水100毫升附注:
1.石碳酸复红液配好后,需经过滤后方能使用。
2.硷性复红(Basic fachsin)又称硷性品红。美兰又称次甲基兰或亚甲兰(Methylene blue)
二、取材:
1.取材部位:瘤型病人(包括BL和BB)应选取6处,眶上、颧部、下颔和耳垂各一处,皮损2处。结核样型(包括BT)和未定类病人可酌情选取皮损2—3处。但在初诊和最后判定是否达到临床治愈时,应按对瘤型病人的要求进行取材。
皮损取材应选择在损害最活跃处,如:环状损害应选择其红色边缘,隆起的斑块应选择最高起处,弥漫浸润损害选择浸润显著处,结节取其中心部。取材部位应准确,疗效观察病人取材部位数应前后一致。
2.取材部位经消毒后,用手指或适当的夹持工具将局部提取,并逐渐捏紧至无血色,如有瘀血,可用刀柄轻轻驱散。
3.用刀尖迅速刺入皮肤作一深2—3毫米、长3—5毫米之切口,用刀刃迅速刮2—3次,采取组织浆液。切口在手指或夹持工具松开后,立即用胶布或棉球加压止血。


4.在玻片的确定位置上,用刀尖上的组织浆液作一适当大小的涂膜(直径6毫米左右)。要求涂膜均匀,厚薄适当。组织浆不应混有血液。
5.涂膜自然干燥后,在酒精灯火焰上固定(以不烫手为宜)。
6.固定后及时染色。
三、染色:
1.加石碳酸复红液于涂膜上,用酒精灯加温至染液出现蒸气。维持此状态五分钟。要注意不使染色液沸腾或干涸,染液将干时,要及时补加染液。
2.以清水缓慢冲去染液,滴加1%盐酸酒精,摇动玻片,使涂膜脱至微带粉红色为止。时间一般约30秒钟左右(对未达要求者可反复脱色)。
3.水洗后加硷性美兰液复染半—1分钟,水洗自然干燥,镜检。
四、镜检:
1.染色后应尽可能及时镜检,如不可能,标本应保存在标本盒内。避免灰尘和光照。
2.显微镜要视野清晰,分辨率高;物镜用90×或100×油浸镜头,目镜以5—10×为宜。
3.为了减少涂膜中因细菌分布不匀造成的误差,应选一定顺序多检几个区域。
4.镜检结果,按所定标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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