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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33:03  浏览:8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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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海南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代常委会)的有关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代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颁布或者批准。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本省的实际需要,制定行政规章。
第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从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为经济特区开发和建设服务。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省法制局)负责编制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的计划,指导和协调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起草工作,审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草案。
第五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起草本地区及涉及本部门职能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第二章 计 划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省级组织,均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建议。
省人民政府执行省人代常委会作出的草拟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决定。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法制局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计划应当包括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名称、制定的目的和理由、负责起草的单位以及建议发布的日期等基本内容。
第八条 省法制局负责对各项立法计划进行综合协调,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编制全省年度或者一定时期的立法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代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立法计划的调整,由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送省法制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调整提请省人代常委会审定。
省法制局按照立法计划审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未列入立法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增补的,一般不予审查。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立法计划,承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起草任务。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成立起草小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起草工作。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的,由其中一个主要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助,联合组成起草小组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名称应当准确、明了。对某一方面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用“条例”或者“规定”;对某一方面工作做部分规定的,用“规定”;对某一方面工作做比较具体规定的,用“办法”。其中将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的,称“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行政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内容应当用规范化条文表述。条文较多的,可以适当划分章、节。条可以分款、项、目。
第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应当做到以下各点:
(一)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收集资料,借鉴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的立法经验;
(二)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衔接。同时,对现行的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进行清理,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三)应当在本部门、本系统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讨论,反复修改,力求完善;
(四)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业务关系密切的,必须充分协商,力求意见一致。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加以说明。
(五)语言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时,起草部门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说明内容一般包括起草目的、依据、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指导思想、重要条款的解释、解决的主要问题、协商情况、贯彻执行的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同一事项,作出与其他法规、行政规章不一致规定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专门提出。
第十五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的送审清样,连同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报告、起草说明,起草时依据的资料,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摘要,调查研究材料和参考资料等各三十份报送省法制局。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省法制局根据本规定对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法制局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
(一)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一章和第三章要求,修改工作量大的;
(二)制定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可以由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布一般规范性文件的;
(四)没有必要制定的。
第十八条 对比较成熟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省法制局发给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按规定期限连同原件退回省法制局。逾期不退的,当作无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对分歧意见较大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由省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汇总各方意见,提出处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协调;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即作为正式送审稿,由省法制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规章草案,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一)综合性强,涉及范围比较广的;
(二)经过协调仍有分歧意见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其他行政规章草案,可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也可以由省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时,起草部门和省法制局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并分别作起草说明和审查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行政规章的发布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由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令,全文在《海南日报》上刊登,省人民政府不另行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制少量文本,供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存档备查。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者涉及范围比较广、综合性强的重要规定、办法;
(二)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发布;
(三)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布。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本部门、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的,视同行政规章。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发布后,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新闻单位配合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在发布的同时报国务院和省人代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未经本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本市、县或者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属一般规范性文件,在发布的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和抄送省法制局备案。在实施过程中证明是成熟的,可经本规定的程序制定成为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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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甘肃省公安厅劳改局请示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甘肃省公安厅劳改局请示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节录)

1964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劳改局(63)公劳管字第201号《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的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对于群众要求保释的、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的劳改罪犯,不宜采取提前释放和监外执行的办法保释。个别罪犯改造良好又确因家中有实际困难,群众要求放回,当地公社或公安机关来信证明的,可以采取假释的办法处理。假释的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和放出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下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5年,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大力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完善和落实各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及办法,强化征收管理和专项检查,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全国共征收个人所得税131.39亿元,比1994年增长了80.
8%,对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征管制度和有关措施在一些地区尚未得到很好的落实,特别是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流动性较大的外籍人员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这
些问题影响到个人所得税职能的充分发挥。江泽民同志在五中全会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要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局性大事来抓。”《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也指出:“社会收入分配要继续体现效率优
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并通过税收调节等措施解决社会收入分配差别过大问题”;特别强调要“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精神,确保1996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再创佳绩,总局研究决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
一步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领导要上新高度。个人所得税目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争取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做好税收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职能的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依靠当地各级党政加强组织领导,从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要从思想认识上把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当作全局性大事来抓,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改进和加强征管的措施,认真协调好各部门关系,保障税务机关严格执法,并切实解决征管经费、机构和人员编制不足
等问题。各地应积极提出推广电子计算机进行征收管理的意见并落到实处,以确保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税法宣传要有新思路。1996年,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总的要求是针对性要更强、覆盖面要更大、效果要更好。要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内容的宣传。要采取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和手段,将宣传和辅导结合起来,注重宣传的效果。要有目的地选择一些正反两方
面的典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加以报道,特别强调对查处偷逃税大案要案的宣传,以达到表彰先进、鞭苔落后、严惩犯罪的目的。各地还应加强对先进征管经验的宣传和推广。总局将定期通报收入进度情况,并拟对收入列前5名的省市的征管措施和经验,通过宣传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
以扩大影响,促进全国税务系统征收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推动全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再上新台阶。
三、抓重点税源和对高收入者征税要有新措施。抓好对重点税源和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曾多次指示。重点税源和高收入者,的确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点和难点。应该看到,做好对这些行业和个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会有好的示范效应和社会效果
,必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为此,总局于1995年相继颁发了《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1996年,总局将制定广告业、建筑安装业和流动性较大的外
籍人员的征管办法。各地应在抓紧落实已有办法的同时,着重加强对金融、贸易、房地产、广告、建筑安装、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点税源和高收入行业的征收管理,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控管办法。同时,要进一步改进个体工商户纳税办法,减少税收流失。
四、查处大案要案要有新突破。查处并对大案要案曝光,对于惩诫违法者,教育广大纳税人,加大执法力度,突破征管难点,提高税务机关权威,推动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作用。总局曾多次对此作了强调,但这一工作进展不大,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存在定性偏轻、
处罚不严的现象,未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舆论工具维护税法的严肃性。1996年,各地应将查处大案要案作为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一个重要内容来抓,要认真进行安排,组织相应的力量,排除阻力,迎难而上,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两个方面的偷税、抗税典型案件进行
严肃查处,并对一些大案、要案予以充分曝光,以引起全社会对税法严肃性的重视。总局要求,偷抗税额达到5万元的案件要报省(区、市)税务局备案,达到10万元的案件,要报总局备案。
五、贯彻落实征管规章和征管措施要有新进展。加强基础工作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要根据总局制定下发的有关征管方面的规章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强化征管的办法和措施,应狠抓落实。要进一步扩大代和代缴面,促使每个支付单位切实履行应负
的扣缴义务;要大力推行自行申报纳税办法,认真做好申报纳税辅导,加强对申报表的稽核和审查。要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的精神,切实组织好“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
的试点工作,从中摸索经验,加以推广,为全面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打好基础。
六、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要出新成果。1996年,仍按总局决定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半年就开始着手这项工作,总局不另专门部署。各地可在总结以往专项检查经验的基础上,制定1996年的专项检查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
导,搞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突出重点,以查促管,及时整改。日常稽查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对个人所得税,必须建立起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的稽查队伍,通过稽查发现偷逃税问题,堵塞偷逃税漏洞。1996年的专项检查和日常的税务稽查都要上新的水平、出
新的成果。各地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表样见国税发〔1995〕176号通知附表),于10月底一并报送总局。
1996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过分悬殊、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作用寄予很大期望。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力争在“九五”计划的第一年,个人所得税征管
再创新水平,收入再上新台阶。




199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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