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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0:49:23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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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确保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储蓄机构,必须于《实施办法》公布后至11月1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11月1日后新成立的储蓄机构,凡符合扣缴义务人条件的,应自批准开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扣缴义务人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储蓄网点变更或增减时,应于上述情况发生变动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或重新登记。
三、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注销登记。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还须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税款
、滞纳金、罚款并交回有关税务证件。
四、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应当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合法证件;
(二)扣缴义务人的银行账号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对扣缴义务人填报的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登记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附件3中的“个人所
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
六、为了使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明确有关权利和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进行扣缴登记的同时,向扣缴义务人发放《扣缴义务人须知》。《扣缴义务人须知》应包括计算应扣税款的有关规定、税款缴纳期限和程序、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内容。《扣缴义务人须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设计印制。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而做好扣缴义务人的登记工作则是进行有效征收管理的基础,因此,希望各级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立即行动起来,按照通知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登记工作。



199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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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一、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二、隶属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三、任务:就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实施中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四、组成:成员十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澳门人士各五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澳门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一、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二、隶属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三、任务:就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实施中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四、组成:成员十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澳门人士各五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澳门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将工交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由现行的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建立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制度。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由地方财政担保。现特作如下规定:
一、周转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
周转金的使用对象限于地方预算内中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周转金借款主要用于增产市场适销对路产品,采用新技术、生产新产品、增加新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设备利用率、节约原材料和降低成本、开展综合利用,扩大出口创汇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技术
改造项目。周转金借款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二、周转金借款的条件
借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符合中央和地方技术改造发展规划和方向,按照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纳入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投资较大的项目需具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艺成熟、技术过关、对“三废”治理有切实可行的方案。
(三)项目实施所需的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力量都已落实,以及投产后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交通运输条件都有保证。
(四)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财政投资(含地方财政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项目土建部分不超过总投资的30%。
(五)项目建设周期短、效益高,有偿还能力。
三、周转金借款的申请和审批
借款项目由企业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负责审定,并按项目填写“借款申请书”(附表一),向财政部提出借款申请报告,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后,将周转金借款发放到财政厅(局)。借款项目下达后,各财政厅(局)应与
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书报送财政部1份备案。借款合同书的条款应包括:借款项目的名称及内容;借款金额;借款使用费费率,借款期限;分年还款计划,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经财政部批准后的借款项目,不得变更,如项目确需调整,需报财政部批准。
四、周转金借款期限和使用费率
(一)周转金借款的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还款期)根据项目的工期和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二)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少量使用费。1年期借款月费率为1.6‰;2年期借款月费率为2.5‰;3年期借款月费率为3.4‰。
五、周转金借款的偿还
(一)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使用费。企业归还借款本金和使用费的资金来源包括: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及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基金等;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归还全部借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借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承包企
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技术改造借款还款办法还款。
(二)借款从财政部批准之日(以下达文件日期为准)起一个月后开始计收使用费。使用费按季缴纳。
(三)借款在规定期限内尚未还清的,对逾期部分按该项目借款费率的3倍计收使用费。
(四)对个别社会效益好,本企业经济效益较小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后,可适当减免使用费。
(五)企业归还的周转金借款本金和使用费汇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厅(局)在收到企业还款和使用费后,应在15天内汇缴中央总金库,并随信汇委托书附上“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还款报单”(附表二)一式二份,以便销帐。信汇凭证“汇
款用途”项应填写“归还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
六、周转金借款的担保
周转金借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担保。借款单位逾期不能还款的,应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归还。担保单位如不负责归还,财政部将不再对其发放周转金借款,所欠借款,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清算时如数扣回。
七、周转金的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对借款项目跟踪监督,定期检查周转金的使用情况,保证项目按期投产,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如发现违反合同,挪用借款,资金使用不当等现象,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周转金借款。停止发放和提前收回的周
转金借款及应交的使用费,应及时交回财政部。
为便于掌握借款项目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财政厅(局)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财政部填报“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项目年报表”(附表三),对完工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一年期的跟踪反馈,并报送书面材料。
八、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申请表(略)
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还款报单(略)
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项目年报表(略)



198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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