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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20:05  浏览:9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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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暂行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办发〔2002〕6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控制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将《关于严格控制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八日

关于严格控制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减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意见》(荆发[2002]5号)精神,严格控制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讲究工作质量,现重申并作出以下规定:
一、严格报批程序
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和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制发文件和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事务性活动,实行准入制度,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报。凡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制发文件和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活动,相关部门应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要求开会或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有关活动的,需填写《市政府会议申报表》、《市政府领导事务性活动安排申报表》;要求发文的,必须以文件形式(请示)申报,并附上代拟稿。申报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
(二)登记。文书科对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登记,贴上文件处理单。
(三)审批。
1、秘书一科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拟办意见,分送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
2、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由秘书长商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制发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商秘书长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由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活动,由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
(四)承办。经审批同意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和安排的活动,进入办理程序。会议由部门承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督办,文件由相关科室承办,活动由部门承办、相关科室衔接。
二、把握审核重点
(一)会议的审核
对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审核人根据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审核把关:
1、是否需要开会。部门一般性的工作,不得以会议形式安排;市政府已发文布置工作的,不再开会布置;能用电话联系解决或派人直接处理的问题,不开会处理。
2、是否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开会。部门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会议,不得升级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3、是否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内容重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可邀请一名分管市长出席会议,其他领导一般不参会。
4、是否需要县、市、区负责人参会。省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县、市、区政府已参加会议,市直有关部门不再召开有县、市、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5、会议形式是否合理。时间靠近、能合并或套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能开电视电话会议的,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二)文件的审核
对部门呈报的文件代拟稿,审核人根据以下八个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审核把关:
1、可以当面商洽或通过电话解决的问题,不要发文;
2、纯属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事项,如全年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检查、评比、参展和其他工作实施方案等,由部门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批准后,发文部门在文中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3、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由部门承办的全市性会议,会议通知和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一般应由部门印发;
4、已通过会议形式布置了工作的,或已召开会议并印发了会议纪要的,不再发文;
5、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各领导小组需作人员调整的,除主要负责人变更的以外,其他人员一般应由各领导小组自行发文调整,各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议定的事项,由领导小组自行发文;
6、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来文(包括主送市政府)需要转发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转发;向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公文,除有明确要求和规定的外,一般由市政府对口部门上报。上级政府文件已发至县、市、区的,不再发文;
7、市政府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涉及部门和单位较少的,原则上不发纪要,确需印发纪要的,严格控制发文范围;
8、已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或同一问题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要求的,或以往的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在贯彻执行中没有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的,不再发文。
对经审批同意制发的文件,承办科室根据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核稿:
1、文稿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与市委、市政府已有的规定有无矛盾。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了解情况,协商修改;如属新的政策建议,则应提请有关方面研究。
2、涉及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一致。未经协商的,退回报文单位,请其重新办理。经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将不同意见和各方理据同时报来,或建议有关综合部门办理,或建议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裁决。
3、文稿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过于繁琐的,应与报文单位研究修改。
4、是否需要提请有关会议讨论。如认为需要,应提出建议。
对承办科室承办的文件,由秘书一科进行初审,初审人初审的重点是: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练、通顺,文种和标点使用是否正确,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规定,主题词标注是否准确规范。
对即将付印的文件,由文书科进行复核,复核人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三)领导事务性活动的审核
对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活动,审核人根据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审核把关:
1、地方和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报告会、洽谈会、业务工作会、新闻发布会等,一般不安排领导出席;
2、地方和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庆典活动、纪念活动、娱乐性活动、民俗性活动等,一般不安排领导出席。
三、强化办理责任
文书科:来文(包括会议、活动申报表,下同)登记;进入办理程序前的送审及审批结果的反馈;文件正式付印前的复核。从登记到反馈,时间不得超过两天,打印文件做到即送即打,打印完毕后打印人即电话告知承办人校核或分送。
承办科室:对已进入办理程序的文件,指定专人按照核稿要求认真修改,跟踪传递、督办、校核,从核稿到印发,一般不得超过一周;会议、活动的衔接、督办。
初审科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审核要求,认真审核文件,做到即送即审,初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天。
四、明确有关要求
(一)本规定所称会议、文件和领导活动,是指部门承办,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和出席部门举办的有关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会议、起草的文件和安排的领导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直接进入办理程序。
(二)文件实行两阶段办理。先由部门呈报代拟稿,经审批同意后再进入办理阶段。办理阶段主要包括承办科室核稿、初审科室初审、分管文字工作的副秘书长复核 、秘书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四个环节。政府法规性文件的申报,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会议、文件、活动的申报,必须以文字形式申报(含网上申报),并由文书科登记处理。
(四)由部门行文,文中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文件,发文部门应先送相应科室审核后发文。
(五)由部门主办、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如会议内容属于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紧急、重大工作事项的安排部署,可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会议通知。
(六)市政府部门不能直接向县、市、区政府行文,也不能直接通知县、市、区负责人参加由部门主办的、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确需县、市、区负责人参会的,由部门向县、市、区政府发邀请函。
(七)各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要把精减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办文、办会、办事。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要热情服务,从严把关,加快节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职责意识,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大胆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各方,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做到不该开的会不开,不该发的文不发,不该安排的活动不安排,从根本上遏制“三多”现象。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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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2002]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大多数省、自治区及城市及时召开了会议,进行了工作部署,成立了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查处重点,开始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理。但也有一些地区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担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会影响投资环境、影响消费者的投资信心,工作推进不够有力。为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按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体要求,加快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有关的各项工作。要抓紧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自查工作,并请于2002年10月10日之前将自查总结报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认真抓紧典型案例的查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能否取得实质性成效,关键是能否对违法违规案例进行查处。当前,要集中力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进行全面查处,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要及时将典型案例的查处情况包括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请各地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以前,把上季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体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三、加快处理媒体曝光案例。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焦点访谈》等媒体对深圳山水居、上海雅士居、福州东煌花园、广州和润花园、兰州市雁滩商贸城、蒲田市凤凰山庄别墅等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曝光。上海、深圳等市已及时采取措施,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但有的地区对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案例查处不及时。各省建设厅要督促有关城市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媒体曝光案例的查处,对《焦点访谈》已曝光的案例要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并请于2002年8月30日之前将处理结果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加强法制培训,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最近,一些地区发生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哄抢采访记者摄像设备、围攻采访记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等事件,侵犯了公民的权利,造成了恶劣影响。各地要结合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近期对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法制培训,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规范市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七日


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9〕3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经2009年2月10日(2009年第3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四日

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介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牌、布幅、标牌、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飞行器、特殊类载体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统一受理,负责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专门意见,负责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实施。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的专项规划,并对户外广告的布点实施审批。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主体资格登记和监管及户外商业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协助市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交通、电力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和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面等公共场地的,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拍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获取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招标、拍卖工作的程序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招标、拍卖工作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工商、物价、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拍卖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办理户外广告审批手续。

第七条 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聘书;

(四)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

(五)户外广告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书、合同等;

(六)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经公开招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中标通知书;

(七)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承载安全证明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户外广告申请;

(二)经审查,依法需经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反馈是否核准的书面意见;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认为申请人的设置申请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重要景观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所用时间不计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内容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属于占用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广告业主或经营者,可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安全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妨碍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七)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鼓励设置电子显示屏(牌)、霓虹灯、景观灯等高科技景观广告组群,限制设置张贴式广告,严禁设置立柱式广告。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真实、健康、合法,书写规范;

(二)设计艺术美观,制作精美牢固,外形整洁统一,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编号、广告业主或经营者名称、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业主和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商业广告中以所占面积或时间不低于10%的比例统筹安排户外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牌面空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对技术上确实存在操作困难无法按规定安排公益广告的,由广告业主和经营者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选择适当时间和方式进行统筹安排。

公益广告内容的审核,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商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公益广告发布后,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张贴式户外广告,应当张贴于指定的公共信息栏内。禁止在指定公共信息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电力、通讯等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张贴广告。

公共信息栏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的专项规划定点设置。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广告业主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维护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每2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广告业主和经营者应按规定及时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管。对经审批的户外广告,对其是否按许可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及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等跟踪检查;对已经到期的户外广告,应及时告知广告业主和经营者予以自行拆除;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广告业主或经营者应在期满前10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经设置的户外广告,分别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有许可期限,期限届满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业主或经营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广告业主或经营者承担。

(二)有许可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设置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继续保留至期满;不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或者虽符合户外广告技术规范但不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与广告业主或经营者协商,对尚未期满的时间,按设置成本相应折算予以经济补偿后由广告业主或经营者自行拆除;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由许可机关撤回许可,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许可机关给予补偿。

(三)对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但不符合户外广告技术规范的未到期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业主或经营者按规定整改直至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四)已批准设置但无期限规定的,应按照《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期限比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广告业主和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照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陈旧、变形、损坏、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市容市貌的,书面责令广告业主或经营者限期改正;不按期限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或者举报人;市城市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或投诉、举报人举报的案件,依法属于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对情节恶劣或有不良记录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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