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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59:33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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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等粮改政策,对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中央针对粮食生产和流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的重要决策,是对以往粮改政策的进
一步调整和完善,对于调整农业、粮食生产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吃透精神,掌握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中央粮改政策,把粮改推向深入,并根据粮食收购主体增加等新情况,提早准备,做好粮食
收购市场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拓宽粮食收购渠道,促进粮食正常流通,维护粮食收购秩序
根据国办发〔2000〕7号等文件的要求,对经批准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允许和积极鼓励经省级或地(市)有关部门批准的粮食加工企业、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收购、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
行收购;鼓励粮食生产者通过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出售,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和支持合法的粮食收购、经营活动,扶持粮食生产者在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中销售粮食。要做好粮食购销资格审验工作,省或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审
核可直接收购、经营退出保护价范围粮食品种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经营资格,不得随意设置限制条件。各地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可以直接收购、经营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名单,便于执法机关、新闻舆论和群众掌握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取缔无照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的各种行为。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争议的粮食品种,在县(市)及其以上农业、质量技术监督或粮食部门进行品种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其提供的鉴定证明进行管理。
二、加强对毗邻地区粮食收购市场的统筹协调
国务院明确规定,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东部、河北省北部、山西省北部的春小麦和南方早籼稻、江南小麦,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另外,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的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具体办法和步骤由有关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努力加强对毗邻地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执法力度,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已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所在的地区和与之毗邻的未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地区的粮食市场管理,全力搞好协调工作。
毗邻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密切联系,定期联络,互通信息,粮食主产地(如吉林、黑龙江、河南、安徽、江苏、河北、山东、湖南、四川、陕西、湖北等)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及时召集省际毗邻地区有关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粮食市场管理协作会议,建立健
全省际边界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督查下,有关地区要建立和实行毗邻地区粮食办案协查制度,交流案情和粮管的好经验、好方法。有关毗邻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活动、交叉检查等活动,推动粮管工作的开展;有条
件的地区,要开展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活动,以保证监管执法力度;有关毗邻地区要继续完善举报投诉和举报督办、信息反馈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使监督更见成效。
三、支持搞活粮食销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粮改政策,努力把握有关政策的精神实质。要切实抓好粮食销售市场、粮食零售市场的规范管理,大力扶持合法的中介机构、经纪人从事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代购代销等经营活动。注意保护粮食的合法运输,不得以任何借口设卡检查、变相收费
、罚款放行,坚决制止“三乱”现象。要注意加强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中上市粮食商品的日常监管,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粮食商品、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继续管住管好未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维护粮食收购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以管住管好未退出保护价的粮食品种收购市场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健全粮食市场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一把手负责制,并继续实行评选先进“一票否决制”,把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来抓。健全完善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办法。
增强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决心,继续将粮食市场收购管理常抓不懈,努力完善内外协调、发挥整体功能的监管机制。
要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严厉打击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收购未退出保护价粮食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震慑违法经营者。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健全粮食市场巡查制度,充实巡查人员,规范巡查程序,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出击,“防范于未然”,加强请示和报告,及时掌握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动态信息,全面提高监管执法的效能和效率。



200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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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规范建设银行委托代理业务中的代理贷款合同签约行为,避免发生经济纠纷和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总行设计了《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现正式予以印发,并要求如下:
一、从1996年11月1日起,建设银行各级行在办理委托代理业务中受托与借款单位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时,都必须参照使用本合同格式。具体填写要求见合同使用说明。
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格式进行必要的补充,补充后的合同格式要报总行备案。
三、各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帐号: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贷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根据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____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____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息____计算,按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第六条 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第七条 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
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__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__的利息。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格式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行委托代理业务中受托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各类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
二、贷款依据必须填写清楚。合同中委托人、委托代理协议名称、贷款科目必须写全称。如煤代油基建贷款须填写“根据国家计委(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煤代油基建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三、合同中第一、二、三、四、五、六条均应按委托方的文件和规定填写。
四、第九条、2中“借款到期前__日”需认真测算后填写。为便于会计帐务处理,一般不少于30天。
五、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可以填写本合同条款未涉及而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便要注意不能违背建设银行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不得侵害委托方的权益。
六、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

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参考格式)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
受托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原因,不能按期偿还______号委托贷款合同的贷款。经委托人审查,同意甲方展期还款。现根据委托人出具的______文件,甲、乙双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__号合同向乙方借用的______贷款______万元,应于____年__月__日到期,现经委托人审查,同意此笔贷款目前余额____万元(大写)展期____(年、月、日),贷款期限修订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二、贷款利率按委托人规定调整为____。
三、贷款展期后,甲方调整还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
四、展期后,甲、乙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仍按____号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五、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失效。
七、本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参考格式)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协议书是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经委托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时,由建设银行(受托贷款人)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展期协议只有和合同在一起才是有效的。
二、展期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均按委托方的文件规定填写。
三、本协议书的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同借款合同的规定一致,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



1996年9月23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5]35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赣州市污水处理工程可研报告的批复》(赣计投字[2003]594号)精神,我市污水处理工程已开工建设。为加快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切实保护城区居民饮水安全,保护水质环境,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为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自备水源的企业和单位。
二、征收标准:居民及行政事业性用水0.15元/吨;生产、工业用水0.3元/吨;经营、基建及特种行业用水0.5元/吨。
其中:
1、企业或单位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由市环保部门核定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0.10元/吨收取。
2、向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三、征收方法: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的污水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随同水费一起征收;自备水源的企业和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委托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征收。征收手续费按实际销售水量每吨一分钱计提,并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内开支。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每月结算一次,专款专用。
四、根据江西省物价局赣价费字(2001)107号文件规定,污水处理费免缴增值税;对不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两个月的,供水企业可按《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暂停供水;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实行分表计量,没有分表的,可按其中最高水价计收污水处理费。
五、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凭证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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