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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38:25  浏览:8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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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050号)收悉。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审核证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等资料,到
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
用后三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199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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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面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施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三条 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房管局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分配、配租对象的公示和审核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配租对象的抽查和举报查处及配租过程的监督工作;市民政局负责配租对象收入标准的认定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各区房管局负责配租对象的资格审查、入户调查核实、配租对象的评分、配租对象的确定、投诉事件的核实以及配租过程的协调服务等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配租对象的入户调查和动态管理工作;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区低保家庭;
  (二)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本数)的。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实物配租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二)《城市低保证》、家庭收入证明;
  (三)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四)现住房证明或无房证明;
  申请人有法定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人员参与申请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请人的配租资格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在各区房管局领取《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请表上的相关内容,并到社区、街办、区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部门应对审查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应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二)申请人将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报送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社区居委会等相关人员进行入户调查。
  (三)经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后有异议的,区房管局再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提出异议的举报人。经公示与再次核实后无异议的,将资料报市房管局。
  (四)市房管局审核资料并加盖公章,对资料有疑问的,由区房管局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五)经市房管局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市房管局在《十堰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查无实据的,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并确定申请人的配租户型标准。

  第七条 廉租住房配租程序:
  (一)市房管局根据拟配租房源数量和每个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按比例将房源数量和房号下达给各区房管局,作为区房管局确定配租人数的依据。
  (二)区房管局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租对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将评分结果及相应的资格顺序号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申请人对评分结果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进行核实并重新确定申请人的得分情况和资格顺序号。
  (三)区房管局根据申请人的配租资格顺序号确定配租人数,配租人数与房源数量一致。符合配租条件但其资格顺序号的排序靠后、没有配租到住房的申请人,将作为轮候对象等待新房源。
  (四)申请人按照资格顺序号的排序依次选择房号,所选户型标准与其配租户型标准一致。
  (五)各区房管局将配租对象的配租房号及户型标准上报市房管局,经市房管局批准后实施。
  (六)申请人在入住前应与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十堰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八条 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评分标准(最高得分为100分):
  (一)住房困难程度评分标准(以房屋产权面积为准,最高得分30分)
  1、无房户计30分;
  2、现人均住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计20分;
  3、现人均住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的计15分;
  4、现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计10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按家庭人均月收入评分(最高得分30分)
  1、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城镇低保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家庭计20分;
  2、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另加10分。
  (三)按户口在十堰城区年限评分(最高得分25分)
  申请家庭户主或配偶的户口(以公安部门登记为准)在十堰城区超过30年的计25分;超过20年不足30年的计20分,超过10年不足20年的计15分,不足10年的计10分。
  上述所称“超过”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四)按家庭成员组成结构评分(最高得分6分)
  申请家庭成员为一代的计2分,每增加一代人加2分。
  计算家庭成员结构时,必须是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且户口在十堰市城区,并与申请人实际居住在一起。
  (五)有特殊贡献家庭的计分标准(最高得分5分)
  家庭成员为烈士遗属或因革命战争、卫国战争导致1-6级伤残的,每户计5分。
  家庭成员中有曾经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或有军队离退休人员、现役军人、转业复员军人的,或有因公导致1-6级伤残的,每户计2分。
  申请家庭中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照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六)属于鳏、寡、孤,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每户计4分。

  第九条 资格顺序号的确定:
  申请人的资格顺序号依据第八条的评分结果,按照得分高低进行确定。当申请人的得分相同时,则按照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进行比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者更多的,其资格顺序号的排序提前:
  (一)少数民族家庭。
  (二)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三)家庭成员中有以下三类残疾人的:双目失明、智力障碍、四肢残疾的(需提供家庭成员的《残疾证》)。
  当申请人的得分相同,通过以上方式仍不能确定其资格顺序号的排序时,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廉租住房户型分配原则:
  家庭成员为两人(属于夫妻关系或其中一人为其子女、且年龄在10周岁以下的)或两人以下的,配租35平方米左右的一室户型;家庭成员为两人,其中一人为异性子女、且年龄超过10周岁的,可配租50平方米左右的两室户型;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家庭配租50平方米左右的两室户型。

  第十一条 申请人具备配租资格、按照资格顺序号的排序能够选择房号而不接受实物配租的,市房管局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并在5日内书面通知该申请人,且一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申请。该套住房由其它申请人按资格顺序号依次替补。

  第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其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低保家庭收入标准;或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又购买或通过其它方式获得产权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退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或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三)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改变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屋结构或有其它损坏房屋行为的。
  (六)有其它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个人,由市房管局责令其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管局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房管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的,由市房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它好处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有其它违规行为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国范围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消费品等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农业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严厉制裁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突出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地区、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商务部门牵头)

(七)消费品等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基地、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货物一律退货或销毁。加强检验检疫,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货证相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专项整治,由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省(区、市)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根据本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各有关部门也要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方案。要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市、县、乡镇、街道,落实到机关、企业和店铺。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同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不搞评比,但要组织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制假售假重大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集中制订修订一批急需的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要认真实施食品等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及时主动向境外媒体提供信息,进一步介绍和说明我国政府在狠抓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作出的努力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专项整治期间,有关部门每月至少联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

(四)加强交流,扩大合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与有关国家和部门的对话与磋商,加强与出口目的地国政府,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信息通报,建立合作机制,完善预警制度。推动检验检疫技术、质量立法及执法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尊重科学、符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对话谈判、调查,消除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分歧,实事求是地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要鼓励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和企业等通过多种渠道,扩大交流,争取支持。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进行督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月要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质检总局),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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