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布《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01:45:17  浏览:8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布《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等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布《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等


现将《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火灾情况,正确分析火灾规律,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和各种联合经济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城乡居民发生火灾后,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第四条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一)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而引起的火灾;
(二)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其中地下矿井部分发生的爆炸,不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三)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燃烧的事故;
(四)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
(五)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
第五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第六条 火灾发生后和补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死亡和重伤的标准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 火灾损失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项计算统计。
第八条 直接经济损失系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按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火灾损失额=重置完全价值×(1-年平均折旧率×已使用年限)×烧损率
1
年平均折旧率=-------
规定的使用年限

烧损率是指实际被烧损的程度,按百分比计算。
重置完全价值是指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所需的金额或按照现行固定资产的调拨价计算的价值。重置完全价值数据,按照各地区房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的确定,按照《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执行。
(二)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车辆、飞机、船舶等,也按照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成套机械设备因火灾而失去了原有的全部使用价值的,应当按照全毁计算损失。
(三)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按照工作量进行折旧。其火灾损失额按照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火灾损失额按照重置完全价值的20%计算。
(五)重置完全价值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确定时,用原值代替重置完全价值计算。
二、古建筑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按照修复费计算,或者根据古建筑的保护级别,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千至五千元计算。
三、流动资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商品和购入的货物按照购入价扣除残值计算,其余一律按照成本价扣除残值计算。
四、衣物和日常生活用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依照新旧程度相同的同类物品价值计算;古董、书画、工艺品、珠宝等物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国内牌价计算。
五、牲畜、家禽、粮、棉、食油等农副产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都按照国家收购牌价计算。
第九条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之后所支出的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火灾统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制度。
(一)全国火灾统计工作,由公安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掌握火灾情况,汇总和公布火灾统计资料,实施火灾统计监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火灾统计工作,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行使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
(三)火灾统计表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统计编码,由公安部负责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或者审批。
(四)接受地方公安机关监督的单位发生火灾,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统计。
(五)跨区域的油田、管道部门的下属单位发生火灾,由起火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统计。
(六)属地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的汽车、船舶发生的火灾,由起火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统计。
(七)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其统计工作分别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负责。
(八)我国在港澳地区和国外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交通工具,因我方原因造成的火灾,由国内负责派出单位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统计。
(九)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交通工具,因我方原因造成的火灾,由国内负责起火单位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统计。
(十)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煤矿和其他矿山矿井地下部分、国家海洋局科学考察船和森林发生的火灾,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统计。
(十一)一起火灾燃烧到按照本规定各自负责火灾统计的几个单位,其火灾情况由负责引起火灾单位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统计。
第十一条 发生火灾后,起火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经当地公安机关逐级审核统计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应当于每月15日以前将上月火灾统计情况报公安部消防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煤矿和其他矿山矿井地下部分和国家海洋局科学考察船的主管部门,于当年8月和次年2月,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半年和全年的火灾统计数字。
第十二条 发生特大火灾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局)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要在24小时内向公安部消防局电话报告,并在事故查清后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扑救、处理的专题报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煤矿和其他矿山矿井地下部分和国家海洋局的科学考察船发生特大火灾,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公安部消防局。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引进的成套设备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50万元,但政治、经济影响大的,也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发生重大火灾后,地区、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科学的火灾统计管理制度,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 火灾统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特大火灾档案应当在火灾发生后的半年内抄送公安部消防局存查。特大火灾档案内容包括:火灾报告表、火灾扑救报告表,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调查报告,法律文书(火灾调查证明材料、技术鉴定书),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火灾扑
救总结和火灾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火灾统计资料由公安机关公布。
全国和各地的火灾统计资料在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尚未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提供和公布。
第十六条 火灾统计人员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所规定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统计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
第十七条 凡与火灾统计工作有关的人员的奖励和惩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和修改。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9年11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2004)7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04]13号),设立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有资产监督往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范围是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查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扭亏脱困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贯彻执行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规章制度。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成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负责国有资本金统计分析;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进
(二)代表市政府向国有大中型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对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其使用提出意见。
(六)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七)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0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时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综合与政策法规科
负责委机关工作情况的综合、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人事科(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及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市属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科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什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研究分析国有经济运行信息;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五)企业分配科
拟订国有企业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六)产权管理科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及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七)规划发展科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推进所监管企业的发展。
(八)企业改革改组科(平顶山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
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党建工作科(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知识分子工作和企业党建研究会工作。
(十)宣传与群众工作科(党委宣传与群众工作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全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女工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
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编制46名(行政编制28名,自定编制18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3副,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各1名).
设立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副县级)核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2副。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核定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5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暂时保留原经贸委机关服务中心12名编制。现有人员逐步消化,编制随之递减.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它事项
(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拟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的草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时政措施,包括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市财政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审核、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0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等职责。目前,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交接工作已经完成,各地也在陆续进行相应的职责调整。为确保职责交接期的各项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和及时处置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就做好机构职责交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决策,对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认识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好机构改革职责交接期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职责交接和工作衔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认真做好职责交接和工作衔接,以保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对已完成机构改革、明确了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部门,要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地区,原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食品消费监管部门要继续履行职责,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请示报告和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要及时贯彻落实并督促检查。对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当地党委、政府部署及本部门安排的尚未完成的工作要联手接续开展,共同完成。要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和应急处理责任,不得因职责交接和职责不到位影响执法监督,放松监管。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应急管理,妥善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要从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吸取教训,特别要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全面修订与完善,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辖区内的消费环节发生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重大安全事件要立即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处置工作,做到反应迅速、应对及时、控制有力、处置得当。各地要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背景、原因、后果以及当地领导的要求、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态的进展情况、处理结果等内容,全面、及时地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四、建立协作机制,联手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食品消费监管部门要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指导下,充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与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及地区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联合协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联手打击违法行为。

  五、深入调查研究,搞好队伍培训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做好实施监管的各项准备工作。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本地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状况进行全方位调研,掌握基本情况;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学习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养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监管骨干力量;要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农村、学校和建筑工地集体用餐的消费指导,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进行探索,与时俱进地创新监管模式和工作机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值班室 电话:010-68316825
               传真:010-6831090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