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50:29  浏览:9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的精神,根据《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的规定,现就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
具体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地域范围包括其中心区、发展区和辐射区。
二、对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
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三、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
四、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应按照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包括从事软件开发又从事软件生产的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
六、本通知中有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1999年8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 中国建设银行 等


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7年10月20日,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为了适应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计划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各自责任与分工,加强相互合作,防止商业银行在基本建设投资领域中出现无序竞争,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要逐步实行由项目业主根据银行提供的服务择优选择贷款银行,同时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还贷能力择优选择贷款项目。凡是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项目,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安排计划时要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凡是银行未承诺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安排银行贷款;凡是银行已承诺的项目,银行应按照投资计划及时下达信贷计划和落实贷款资金。各商业银行应以优质服务为竞争手段,吸引和争取项目业主。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既要考虑承办银行的资金能力、服务水平、功能特长等因素,也要考虑银行承诺信誉情况。
二、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均需经过银行评估承诺后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有关工作程序如下:
项目建议书阶段:凡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项目,业主应主动与有关银行进行接触,并确定合作意向。业主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可附有一级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书,作为计划部门审批项目时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的参考。一旦银行出具了贷款意向书,业主不得随意更换银行,银行也不得无正当理由变更贷款意向。对分期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如果经办银行能够及时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及投产后的流动资金供应,并能提供优质服务,原则上不随意更换经办银行。
可行性研究阶段:业主在编制和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明确提出贷款银行和贷款额度。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在正式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向有关银行总行正式下达委托评估函;有关银行总行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向国家计委反馈是否承诺贷款的意见。
国家计委将此作为落实银行贷款的依据,没有银行承诺,原则上不得将银行贷款列入资金筹措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银行应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履行承诺。
小型项目由部门、计划单列集团以及地方计划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办理。各级银行不得在未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中承诺基建贷款。
年度实施阶段:计划部门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时,对银行贷款的安排,要征求有关银行的意见;对银行未同意的项目不纳入贷款投资计划。计划部门下达贷款投资计划要及时抄送有关银行,银行下达的有关信贷计划,要抄送同级计划部门。银行不得擅自调整修改银行贷款投资计划,如果确因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贷款计划,有关银行必须商计划部门同意,并相应调整项目贷款投资计划。银行承诺贷款后,要切实保证贷款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并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超概算或超承诺贷款的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要及时通知银行参与有关工作;对效益好确需增加贷款的项目,银行要尽量减少评审时间,及时安排贷款。
项目建成投产阶段:原则上对使用银行贷款总额超过2亿元的项目,银行要对项目建成后的综合经济效益和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后评价。有关后评价报告要及时抄送计划部门,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计划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
三、凡由国家计委审批的贷款项目,商业银行总行接到国家计委评估函后即可安排评估;同样,国家计委在接到总行的承诺函之后,才可视为贷款资金已落实。凡由省级计委审批的贷款项目,省级分行可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出具有效承诺函;超过总行授权范围,未经总行认可,视为无效。
四、为加快项目审批进度,提高银行评估效率,对大中型项目,银行进行评估承诺的时间一般最长不得超过80天;小型项目,银行评估承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天。但对一些特殊项目要视情况缩短或延长评估承诺时间。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给银行留出相应的评估时间。如果银行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评估,又无特殊理由的,业主可以选择其它银行。
五、各级计划部门出具委托评估函时,应附有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复印件,有关项目业主负责向银行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银行出具的正式承诺意见,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承诺贷款额度;②由总行经营还是由分行经营;③承诺函的有效期限。
六、专项是经国务院批准专门用于特定项目或解决一些重要问题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专项贷款不能视同一般小型项目管理。专项贷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推荐给有关银行进行评估,并由总行出具正式承诺意见,计划部门据此下达投资计划。对专项贷款项目,银行必须保证信贷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不能保证资金供应的地区,由有关银行总行采取措施解决。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