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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以外地区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13:31  浏览:8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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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以外地区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以外地区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5〕4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提供的资料,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于1994年12月17日暴发了一起由高致病性毒株(H7N3)引起的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确保我国养禽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于1995年1月19日以农检疫发[1995]1号通知禁止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有关其他检疫物。

  为满足有关方面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从澳大利亚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凡需要从澳大利亚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的,须在对外签约前,到国

家动植物检疫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对外签约和进口;

  2.热处理时,肉品的核心温度至少达到摄氏60度作用30分钟或摄氏100度作用1分钟;

  3.经热处理的禽肉、禽肉制品及其原料肉均须来自昆士兰州以外的地区;

  4.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必须附有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出具的检疫证书,证

明输出的禽肉及其制品符合上述2、3条件。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受理报检前,须验核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审批单和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出具的检疫证书,符合上述条件者,受理报检,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一律做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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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2006年7月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13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从业人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乘车服务,以行驶里程或时间收取费用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以及乘客,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实行专门机关防范治理与自防自治、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稀土高新区、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其他旗、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交通、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相关的工作。市财政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本市对客运出租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及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在领取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后十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分别填写《包头市客运出租汽车公司治安管理登记表》、《包头市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治安管理登记表》。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内部保卫组织基本情况等书面材料。

  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机动车行驶证》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和从业人员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立卡建档,并对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发放《包头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登记证》和治安备案标识。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营运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停业、歇业、转业、复业或者更改名称、迁移地址以及改变出租汽车外观、外型、更换驾驶员的,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十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条 公安机关逐步推行网络化管理,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与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交流通报治安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交换管理信息,适时调整治安防范管理重点,采取相应的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治安防范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危害治安安全的隐患或者其他治安问题,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于乘客和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因租乘客运出租汽车发生的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激化。



  第十五条 提倡投入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防护隔离网、报警求救装置、GPS防盗抢系统等安全防范装置,以确保驾驶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市区各主要出口设置出城治安检查报警服务站,并保证24小时值勤,对驶离市区途经治安检查报警服务站的客运出租汽车及乘客进行登记,对可疑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置报警求助。

  治安检查报警服务站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明确治安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根据《治安责任书》的要求,与所聘用的驾驶员签订治安责任状,落实治安目标责任。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按照《治安责任书》的要求,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二)制定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定期对客运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和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灾害事故;

  (四)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立卡建档工作。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公安机关对客运出租汽车进行的治安管理,途经治安检查报警服务站自觉接受治安登记、检查;

  (二)营运时携带治安备案标识;

  (三)营运中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其他违法活动、遇到不法侵害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不得在客运出租汽车车窗上张贴有色膜或悬挂窗帘;

  (五)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财物,及时设法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及时上交所在单位、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六)营运中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治安检查报警服务站的治安登记、检查;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三)不得损坏车内的安全技术防范装置或者其他安全防范设施;

  (四)不得要求驾驶员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五)精神病患者、醉酒者乘车须有专人陪同。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治安安全职责,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有突出贡献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从业人员和乘客,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治安管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不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或者没有落实《治安责任书》规定的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以及乘客途经治安检查报警服务站,不配合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登记的,公安机关可以限制客运出租汽车驶离市区;对擅闯治安检查报警服务站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擅闯治安检查报警服务站或有其他拒绝、阻碍执行公安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营运时未携带治安备案标识的或在出租汽车车窗上张贴有色膜或悬挂窗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期限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营运中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外,对所属单位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活动中应当文明执法,不得随意干扰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经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接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或者乘客报警求助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4日发布的《包头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包头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同时废止。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2010年三季度)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2010年三季度)

  三季度,上海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运行状况总体良好。归集额、提取额、缴存人数和增值收益等指标持续增长;个贷发放规模回落;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一、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住房公积金归集。三季度共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 101.54亿元,同比增长14.83%。其中,住房公积金归集79.44亿元,占归集额的78%;补充公积金归集22.10亿元,占归集额的22%。截至9月底,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累计归集2417亿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9月底,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10.11万个,比去年同期增加1.09万个;缴存职工398.69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32.41万人,增幅8.85%。

  ——住房公积金提取。三季度住房公积金各类提取合计63.82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52.34亿元,同比下降1.18%;退休等原因的销户提取11.48亿元,同比增长11.39%。截至9月底,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为1373亿元,占累计归集额的57%。

  ——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三季度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1.66万户,同比下降73.82%;发放金额48.86亿元,同比下降74.56%。截至9月底,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为1093.86亿元,比年初增加67.00亿元;公积金个贷余户66.29万户,比年初增加1.35万户;已累计向146.92万户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2259.78亿元,支持购房建筑面积1.36亿平方米。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9月底住房公积金个贷户数逾期率为1.73‰,金额逾期率为0.103‰。户数和金额逾期率均处于较低风险水平。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三季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11.19亿元,业务支出5.26亿元,实现增值收益5.93亿元,同比增长5.52%。

  二、三季度上海住房公积金运行特点

  1、缴存职工数增长提速。

  三季度末,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数达398.69万,比年初增加27万人,同比增长8.85%,较去年同期上升5.41个百分点。三季度单季净增人数18.3万,为上半年净增人数的近2倍。1-9月职工新开户数42.51万,同比增长70.26%。三季度缴存职工数较快增长为实现年底全市缴存职工数突破400万的目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缴存职工数快速增长的原因:一是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今年以来上海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逐步稳固,增速较快,运行平稳。企业用工需求增加,加之三季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大量就业,使缴存职工数增速加快。二是市公积金中心“扩覆100天行动”的直接推动。今年5月起,市公积金中心为加大扩覆力度,实施了“扩覆100天行动”计划。期间,中心各管理部充分利用新成立单位的信息,向新设立单位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督促缴存;对单位参与基数调整的人数和实际就业人数进行核对,杜绝漏缴少缴;对部分违反或拒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企业主动开展执法检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归集额继续较快增长,但增速有所放缓。

  三季度住房公积金归集101.54亿元,同比增长14.83%,尽管增幅较去年同期下降了近4个百分点,但仍处于较快增长范畴。三季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工作顺利完成。基数调整后人均月缴存额为669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2%。据分析,月缴存额调整后,有73%的职工月缴存额较去年上升;15%的职工月缴存额维持不变;12%的职工月缴存额略有下降。职工月缴存额结构上的变化导致了今年人均月缴存额的增幅相对较小,进而导致了三季度归集额同比增幅减小。

  3、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变化幅度较大。

  在4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后,本市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和投资投机性需求蔓延的势头得到遏制,房产交易量一度走低,7月份达到谷底,但随后的8、9月住宅成交量、成交价格双双回升。市场的变化直接反映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规模上。三季度公积金个贷发放额48.86亿元,同比和环比分别下降74.56%和41.49%。其中7月发放15.06亿元、8月发放13.20亿元、9月发放20.60亿元。8月公积金个贷发放量为年内新低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政策调控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二是8月中旬开始停止受理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对公积金贷款发放金额产生影响。

  4、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试点进展顺利。

  本市经济适用房供应试点工作今年三季度在徐汇、闵行两区正式启动。市公积金管委会为此批准出台了住房公积金个人经济适用房贷款政策。自8月经济适用房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共受理徐汇和闵行两区545户经济适用房购买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1.2亿元,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对支持经济适用房家庭住房消费的积极作用。

  三、年内关注的重点

  随着国家对各地住房保障工作要求的进一步深化,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不断加快。作为住房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如何积极探索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消费是年内值得关注的一个重点。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如何在原有提供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支持公共租赁房建设;在支持保障性住房消费方面,如何在已经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同时,在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方面,进一步扩大政策范围,用于支付公共租赁房租金,并简化手续等等。总之,通过支持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和消费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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