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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32:17  浏览:9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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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办法


(2002年3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3月2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



第一条 为盘活国有存量土地资产,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的招标、拍卖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工作。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工作的具体实施。

计划、财政、规划、建设、房产、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应当遵循合法、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土地整理和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征用后的土地;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

(九)其他应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中依法收回的土地,应根据土地使用权条件,依据有关规定给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对划拨土地地上房屋给予拆迁补偿的,土地补偿与房屋补偿按评估结果统一核算,实行货币补偿;

(二)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依据原用途评估地价标准的30%至50%给予补偿;

(三)对收购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剩余年限的评估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四)对于经市政府批准搬迁、改制的企业,土地补偿费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六)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价。

第八条 土地以收购储备方式纳入政府储备库后,应在一年内出让,一年内不能出让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所获收益,可视同土地收益进行管理,依法上缴财政。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储备土地的经营管理,积极运作,保证前款规定的执行。

第九条 已收购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应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的准备工作,实行净地出让。

第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来源:

(一)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提取5%的土地收购储备金;

(二)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三)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出让后,按成交价款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并由财政部门根据土地招标、拍卖过程中的补偿费、业务费、贷款利息、规划设计费等土地开发成本,拨付给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出让收益部分缴入国库,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二条 建立国有土地信息发布制度,对政府决定纳入土地收购储备的地块,应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租赁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制定招标、拍卖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属、现状、规划设计要点及其他有关条件。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前,应当经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出让或租赁地块进行价格评估。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和底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邀请书而进行的招标。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竞投人;少于三个竞投人的,邀请招标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改变出让、租赁方式。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中确定的发布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限。

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邀请招标书的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限。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可以更改或撤回。更改或撤回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后10日内作出,并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相应的公告。

邀请招标书可以更改或撤回。更改或撤回应当在邀请招标书发出后10日内书面告知被邀请人。

更改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的,其招标截止日应当顺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发出后15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投标的为投标人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

(四)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申请书后,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3日内向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发出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将申请资料退回。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后7日内组织投标人集中勘察招标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

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按投标土地面积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邮寄标书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更改其内容,并应对其内容承担责任。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当召集所有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方式以及标底。

第二十五条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投标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重复投标的;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政府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参加。

定标时应当由参加评标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当于3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分别发出《中标确认书》和《落标通知书》。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确认书》后15日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

中标人在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和其它费用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充抵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第三十条 《中标确认书》发出后,中标人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确认书》无效。

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并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全部标书均不符合标的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

第三十一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拍卖人应当发布拍卖公告,发布公告日期至截止日前不得少于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限。

拍卖公告需要更改或撤回的,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出后10日内作出,并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发布相应公告。更改拍卖公告,其拍卖截止日应当顺延。

竞买人可以在拍卖申请截止日前变更、修改或者撤销竞买申请。

第三十二条 拍卖公告发出10日内,竞买人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竞买的为个人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

(四)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拍卖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后,应当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在3日内向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发出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拍卖人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在发出拍卖通知和拍卖文件后7日内组织竞买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三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六条 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人向竞买人发放编号标志牌;

(二)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三)主持人介绍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等事项;

(四)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五)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六)竞买人应价;

(七)主持人三次连续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八)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九)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并经公证,由竞得人预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总数的20%的定金(含竞买保证金部分)。拍卖会结束后,拍卖人应于5日内退还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少于二人的,拍卖人应当宣布本次拍卖无效,拍卖人可以重新组织拍卖或者改变出让、租赁方式。

第三十七条 竞得人在按合同约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以招标或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凭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应当保密,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标底或底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被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回,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交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尚未收购储备的土地,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的,撤销中标、竞得资格,没收保证金,并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

(四)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解除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地上已建房屋等不动产无偿收归政府,同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的10%收取违约金。

(五)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出让或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出让或租赁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或租赁合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返还中标人或竞得人已付的出让金或租金(包括保证金),承担中标人或竞得人已签订出让金或租金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

(六)投标人或竞得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消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已交付的定金,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的5‰至10‰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加招标、拍卖的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投标人,是指参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单位和个人。

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竞得人,是指在拍卖中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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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中的问题研究

十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快速稳步发展,成绩卓越。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改革的重心一直在积极努力地探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主题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92年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已相对滞后,我们正在进行的法院改革已将裁判文书纳入改革重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制定、下发了《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但它并未函盖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样式。据统计:基层人民法院承办的案件数量比重占全国法院的80%左右,而民事案件又占了其中绝对的比重,因此提高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水平对法院改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关键问题在于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能力。
(一)、什么是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和说理。
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和说理是指法官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对裁判理由的阐明。前者可以简称为事实论证,后者可以简称为裁判说理。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分为首部、事实部分、理由部分、判决主文部分和尾部,其中事实部分可以分为三部分,即诉讼主张归纳部分、诉讼证据展示部分和查明事实叙述部分;理由部分可以分为两部分,即判决理由阐明部分和法律依据引用部分;判决主文部分即判决结果部分。考察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各个组成部分与论证和说理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首部和尾部不涉及论证和说理;诉讼主张归纳部分是事实论证的前提,诉讼证据展示部分是事实论证的过程,判决主文表达部分是裁判说理的结果。
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正文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制作相对应,提高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论证和说理能力需要提高法官的诉讼主张归纳、诉讼证据展示、法律事实叙述、判决理由阐明、法律依据引用等能力,其中法律事实叙述、判决理由阐明是关键。
(二)、一审民事判决书论证和说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
1、争议焦点不归纳或归纳不准确。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论证和说理都要具有针对性,应当突出争议焦点,这里所说的争议焦点可以是主体的争议、事实的争议、证据的争议、理由的争议、适用法律的争议等等,或者是其中某些争议的组合。从庭审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过程中准确梳理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及其诉辩主张的不同之处,此乃全案的争议焦点。争执的事实和理由是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裁判文书正确有效地展开论述评判的基础和立足点,必须具体明确的记叙清楚。如果争议焦点没抓住,裁判文书就不能以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主线合理地谋篇布局,裁判文书的事实叙述、证据展示、理由阐明必然会散乱无章,衔接不力。笔者认为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全面正确归纳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和被告主张的事实、理由、答辩意见,明确争议焦点。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限于法庭审理结束之前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起诉状和当庭陈述的内容,内容不一致的,贯彻从新原则。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起诉状中的原始诉讼请求和庭审中增加、变更或放弃的等派生的诉讼请求,对于派生诉讼请求的归纳应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归纳被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应当突出争议性,这种争议性是相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而言的。被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包括法庭审理结束之前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答辩状和当庭陈述的内容,内容不一致的,贯彻从新原则。对于被告未到庭而缺席审理且被告也未提交答辩状的,应当将被告在庭前向法院的口头陈述作为被告主张的内容,以充分尊重被告的答辩权。只有在被告从未应诉的情况下,才能归纳为“被告未作答辩。”(2)、将归纳争议焦点格式化,即将争议焦点作为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固定事项置于“本院认为”之前。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判决理由部分,判决理由的阐明必须具有针对性,即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说理。只有针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展开说理,才能使当事人明白为什么“输”,为什么“赢”,才能使当事人从法院讨到说法。倘若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理不出争议焦点,抓不住问题症结,就可能出现“糊涂官办糊涂案”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将归纳争议焦点作为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固定事项尤为必要。(3)、争议焦点的归纳应当全面明确,可以采取列举式,有几个争议焦点列举几个,这样有利于裁判文书说理更具条理性。
2、证据表述混乱、不分重点。
诉讼证据的表述包括当事人和法院出示证据的展示、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展示、法院认证内容的展示。举证、质证、认证环节在当前裁判文书改革中较为混乱,主要表现为:(1)、举证、质证、认证的展示位置混乱。当事人和法院出示的证据有的是在归纳个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之后分别展示;有的是在归纳全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之后,在集中叙述的法律事实之前集中展示;有的是在事实部分的最后展示。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有的是在展示一项出示证据之后,分别展示其他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有的是在一方出示证据展示完毕之后,分别展示其他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有的是在各方出示的证据全部展示完毕之后,再集中展示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法院的认证内容有的在法院查明事实前展示;有的在法院查明事实后展示;有的在“本院认为”
中展示;有的认为法院认证内容包含在裁判理由当中,无需再展示。目前,我国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在诉讼证据的表述上尚无统一格式。而国内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诉讼证据的表述可根据个案的特性采用不同的表述方式,这样才能章显法官的个性和司法水平。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改革旨在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而不是追求形式上的花样翻新。裁判文书是适用法律的公文,公文格式必须规范统一。裁判文书的文风应当庄重严肃,不应具有随意性。据此,笔者建议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证据的展示位置应当固定。即在当事人诉辩主张之后展示各方当事人和法院出示的证据,随后展示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和法院认证内容。裁判文书中的法律事实必须要有对应的证据相佐证,因而只有通过举证、质证、认证三个环节的证据表述,才能水到渠成地推导出法律事实。由此可见,将诉讼证据表述置于法院查明事实之前的作用和意义也就显而易见了。(2)、证据内容展示不分重点。证据内容展示有三种方式:证据名称式、证据内容式、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式,如何用这三种方式展示证据内容,关键要看当事人对证据有无异议,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起关键性作用。如果对某一证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就可以只列举证据名称。如果某一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且当事人对该证据有争议,那么该证据的内容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展示。
3、法官认证水平不高导致认定事实不清。
由证据确认事实,凭事实作出裁判,如果说证据是事实存在的基础,那么合法有效的证据就是公正裁判的前提。当前,我国法官的认证水平普遍不高,全国不同级别的法律刊物上选登的裁判文书足以证明这一点。这些裁判文书中有相当一部分裁判文书在证据表述中没有法院认证内容;有的裁判文书将法院认证和判决理由混为一谈;有些裁判文书法院认证内容表述千篇一律,比如: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一个案件中,如果法官不能正确地认定证据,那么就会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笔者就如何提高认证水平发表几点拙见:(1)、各级法院要加大教育培训费用,通过学习加强法官的法学理论功底,提高法官对证据的客观评判能力。(2)、法官应当通过学习加强自身的综合素质,提高科学确认案件相关证据的水平。(3)、法官还应当今常阅读国内外优秀裁判文书,并善于从中借鉴经验。
4、说理不透彻,难以令人信服。
如果说裁判文书样式是裁判文书的骨架,语言运用是其血肉,那么说理就是其灵魂1。古今中外,法院被社会公众尊崇为最讲理的地方。当事人通过到法院说理论清是非,法院通过裁判文书说理解决纠纷。如果法院的裁判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当事人就会认为法院不讲理或根本讲不出道理,甚至会怀疑裁判的公正性。目前,基层法院有相当数量的民事判决书在说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为:(1)、脱离事实,不以事说理;背离法律,不以法说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审民事判决书说理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任何脱离事实,背离法律的判决都会是不公正的。(2)、不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说理。说理要有针对性,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针对诉辩主张是否成立,诉辩意见是否采纳,逐个展开说理,逐一进行评述;对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应当作出明确的回答,并阐明理由。一些判决书理由说了一大堆,却不中有害,让人很难明白法官到底想说什么。(3)、不针对裁判结果展开说理,说理前后矛盾。“由事而理,由理而断。”判决书通过说理推导出裁判结果。有些判决书不针对裁判结果进行说理,致使裁判理由和结果相矛盾。(4)、说理不充分,没有说服力。说理要充分,不在于理由的量多少,而在于有没有说服力。说理不仅要说法理,而且要说事理、说情理,这样才更具有说服力。(5)、法律依据引用不规范。主要表现形式是:在引用范围方面,分不清哪些可引用,哪些不可引用。在引用效力方面,引用已被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在引用顺序方面,不注意法律与法律、法律与司法解释 、条文与条文、条文内部之间的顺序性。还有的判决书条、款、项、目不分,有的引用法律依据不完整不具体。法律依据引用不准确会直接导致裁判错误 ,因而判决书必须准确的适用法律。首先,所引用法律条款必须与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相适应。其次,判决书在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文时,要界限分明,恰当的掌握分寸。再次,判决书中记叙事实、论证理由和引用法律条文三者之间,必须紧密连接,协调一致,不允许出现前后脱节或互相矛盾的现象。
5、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重复叙述。
几年来,裁判文书的改革已使法官普遍认识到证据表述翔实和裁判理由充分对提高判决书质量的重要性。但也因此出现了一种不良倾向,认为篇幅越长的裁判文书越优秀,从而使判决书中出现了内容一再重复的现象。如:重复叙述当事人陈述事实和其提供证据的内容;重复叙述法院认证内容和法院查明的事实;重复阐明法院认证理由和本院认为理由。上述三部分内容在判决书中反复叙述,使人阅后深感重复罗嗦。笔者认为裁判文书不是文学创作,仍应恪守“有话则长,无话则短,详略得当” 的制作原则。

二、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改革之构想。

(一)、现行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已不能适应现代司法公正理念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改革纲要》第十三条中就裁判文书制作提出了以下意见:“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根据纲要提出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公正性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来体现:一是公开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和证据取舍的理由;二是公开认定事实的证据、过程和理由;三是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公开心证与判决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被采纳的理由。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此条为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应当增加证据表述和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两项内容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三部分内容。本样式对事实和理由的表述作了具体说明:1、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通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陈述来表述的。(2)、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3)、认定事实的证据要有分析地进行列举,即可以在叙述纠纷过程中一并分析列举,也可以单独分段分析列举。2、理由部分应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1)、判决的理由,要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阐明法院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2)、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在引用时应当准确、全面、具体。2
从“样式的说明”我们不难看出现行一审民事判决书不能适应现代司法公正理念的症结所在:1、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只反映当事人在法庭陈述阶段中的诉辩意见,不反映当事人在法庭举证阶段中的举证、质证情况。2、将证据列举置于法院查明事实之后,让人感到法官不是通过证据证明法律事实,而是法官为叙写案件事实而选择证据。3、不归纳争议焦点,用判决理由取代事实部分的法院认证内容。
随着我国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求也越来越高,人们期望通过裁判文书了解法院审案过程和断案理由是否公正。裁判文书作为阐释法律、表述裁判结果、章显司法正义的重要载体具有向社会公众宣示司法公正的功能,现行一审民事判决书已严重制约了裁判文书的此项功能,因而必须对现行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样式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通过改革规范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裁判文书改革如火如荼。笔者不否认通过改革,裁判文书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了较大变化与发展,但笔者对裁判文书过于追求个性化、学术化、文学化的趋势持有不同看法。下面笔者通过举例来阐明自己的观点。
1、 一些法院为了章显法官的个性,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成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不同意见。这种观点借鉴于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适用这些法系的国家崇尚“法官独立,司法至上”的法治理念,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尊崇“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法治理念。因而,法官追求个人的个性化有违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文化普遍较低,还不会用法律知识评判是非,他们大多习惯用民间习俗判断是非。当习俗与法律相冲突时,当事人往往对法院依据法律作出的判决产生抵触情绪,甚者将怨气转嫁到法官身上,发生加害法官的行为,这方面,我们已有过血的教训。由此可见,法官的个性化司法与我国的司法环境不相融,并且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2、一些法院为了增加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公信力,在裁判文书中引入脚注、尾注或法律条文后附的撰文形式。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读者一般为普通公民,他们非法律专业人士,法官应当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和解释法律的能力通过裁判说理使他们认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如果裁判文书为了追求学术化,通过脚注、尾注和法律条文后附的形式让公民自己去理解法律,这势必会淡化裁判文书阐释法律的功能。
3、一些法院为了增加裁判文书的文学色彩和亲和力,在判决书的后面附加说明一些与案件相关的建议或评论,即为法官后语。法官后语多与社会伦理道德体系有关,如果把握不当,极有可能流露法官个人情感,从而影响法官居中裁判的公正形象。
200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进一步规范各类裁判文书制作标准,统一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制作式样”。因此,通过改革必须规范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样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每年要审理大量的民事案件,而目前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严重短缺,基层法官要将主要精力花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上,他们撰写裁判文书的时间非常有限。他们迫切渴望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样式尽快出台,以减轻他们的思考之苦。
笔者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6年,制作过几百份民事判决书,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近年来,笔者一直在热切关注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的改革动向,从中借鉴优秀的改革成果,并将这些成果付诸实践。下面,笔者将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的构想展示给大家,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因首部和尾部的样式没有变化,这里就不再赘述。笔者重点对正文部分的内容进行展示和说明(当事人以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为例,多个当事人的可依此类推):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和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对无争议的证据可以不展示或者仅展示证据名称;对有争议的证据要展示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和证明目的)。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展示方法同上)。
为查明事实,本院调取以下证据:……(写明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和证明目的)。
经庭审质证、认证,……(写明当事人质证意见和法院认证意见,先确认无争议证据的效力,后确认有争议证据的效力)。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
综上,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当全面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要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阐明法院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注意法院认证理由不能写入这部分内容)。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样式仅供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使用。

邢台市 “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 “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政府令〔2010〕第6号


  《邢台市“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9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大群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邢台市 “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一城五星”规划管理,促进“一城五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一城五星”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城”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五星”是指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任县、南和县(以下简称“五县市”);“ 一城五星”的具体范围包括邢台市中心城区和“五县市”的行政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及其周边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乡、王快镇、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等十三个乡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 “一城五星”区域内规划应实行交通设施统筹、市政设施统筹、区域职能分工统筹、产业布局统筹、居住区建设统筹、规划管理统筹。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一城五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行使以下主要职能:
  (一)负责统筹编制“一城五星”城镇体系规划、空间布局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
  (二)负责协调“五县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和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民宅之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五)负责“一城五星”区域内主要连接道路、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的规划审批;负责组织“五县市”城区内重要公共建筑和主要道路两侧建筑方案的专家评审;
  (六)指导监督“五县市”规划分局的规划稽查工作。
  第六条 “五县市”规划分局接受市城乡规划局和属地县市政府双重领导,受属地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局委托,对属地县市规划工作行使以下主要职能:
  (一)具体承办总体规划、区域统筹规划及其它规划的编制;
  (二)负责组织属地城市、县城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负责承办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乡村公园规划的编制;
  (四)负责督促和指导属地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负责审查或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审批之外、属地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七)负责属地的规划稽查和批后监管工作。
  第七条 “一城五星”区域内的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的城乡规划,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制定,按《邢台市“一城五星”规划审批规定》执行。
  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外的乡规划、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五县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其它规划的备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区通往“五星”的主要道路和“五星”城区内主要街道两侧的建设项目规划,按下列规定实行统筹管理:
  (一)连接市区至沙河纬三路的107国道、钢铁路、京广铁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沙河市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沙河市区温泉街、京广路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二)连接市区至内丘南外环的107国道、京广铁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内丘县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内丘县城康庄路、107国道县城段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三)连接市区至任县兴源路的郭守敬大道、北环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任县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任县县城滏阳路、永康大街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四)连接市区至南和兴业路的邢临高速公路、邢清公路、百泉大道东延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南和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南和县城和阳大街、宋璟大街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石武客运专线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属地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
  第十条 在朱庄水库、野沟门水库等中心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十一条 邢台县峡谷群、九龙峡、天河山、黄榆岭,沙河市秦王湖、北武当山,内丘县太子岩·扁鹊庙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属地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十二条 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市规划稽查机构行使以下职能:
  (一)负责指导“五县市”规划稽查工作;
  (二)负责对“五县市”规划稽查机构执行的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三)负责中心城区之外、规划直管区内邢台县所属的皇寺、会宁、南石门、羊范、祝村、晏家屯以及豫让桥办事处等七乡镇办事处严重违法建设的查处;
  (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五县市”规划稽查机构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属地内的规划稽查工作。对规划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章工程查处工作;
  (三) 负责属地中心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
  第十五条 规划竣工认可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性收费和处罚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审批和稽查权限执行。
  第十七条 “五县市”政府应加强对规划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辖区内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负责;采取有力措施查处和防止违法建筑;强化和完善规划委员会的职能;强化规划经费保障职责,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村规划、地形图测绘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一城五星”规划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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