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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销售非法进口药品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52:07  浏览:8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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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销售非法进口药品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销售非法进口药品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7月27日)


进口药品在弥补国内药品生产不足、医疗急救、临床科研、新产品开发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部颁布了《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并批准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
;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药品进口,须经卫生部批准发给《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进口药品须经卫生部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最近,在国内市场上陆续发现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和持伪造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销售进口药品的案件。为维护人民健康,维护法律尊严,现就对该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和《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的药品,一律不准进口和销售。擅自进口和销售的,依《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按假药查处。
二、对伪造“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销售进口药品的,除没收其药品和违法所得外,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销售未经批准注册和伪造“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进口药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和经处理后重犯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规定,移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进口药品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该类案件要认真予以查处,并及时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199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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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基础图件陈旧,现势性不强。为满足各项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提出的新要求,很多地区组织开展了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的工作。为维护土地利用调查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全国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秩序,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客观,保持成果的延续性和现势性,保证调查成果质量,针对目前部分地区在更新调查中出现的问题,现将更新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和管理


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更新调查”)作为一项基础性的调查工作,技术难度高、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更新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做好协调工作,实施有效管理。


(一)加强对更新调查的组织领导


部将成立全国土地资源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更新调查的组织部署、检查指导和验收工作。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省(区、市)土地资源调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密切配合,各尽其责。


(二)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努力争取经费支持。同时,也要积极开通渠道,多方筹集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单列基础调查经费,专款用于更新调查。


(三)建立调查责任制


各地在更新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调查本地区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建立严格的调查责任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对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及虚报瞒报数据要严格查处。


二、明确工作程序


(一)实施方案报批


县级开展更新调查工作必须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正式申请,并将实施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省级批准后方可进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全省域开展更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复。


(二)技术培训、试点


更新调查工作的业务性和技术性很强,各地应对更新调查人员进行严格的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各地可采取培训与试点相结合的方式,使调查人员熟练掌握技术规定、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保证调查成果的规范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调查质量。


(三)检查验收


更新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必须按照外业、内业两个阶段依次进行,只有通过了外业成果检查后,方可进行内业工作。内业成果质量检查合格后才可进行数据建库工作。更新调查成果验收严格按照“自检-预检-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县级更新调查成果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更新调查成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验收。


(四)成果上报确认


县级更新调查成果省级验收合格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批报送我部,经我部确认后,方可纳入变更调查数据库中。


三、严格技术要求


各地在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土地调查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定,客观、科学地开展土地更新调查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航空摄影、卫星遥感资料,采用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等新技术、新方法,按照新《全国土地分类》体系,本着满足国土资源管理需要、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调查经费、一查多用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现状,更新基础图件,汇总、统计各类土地数据,建立更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调查成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国土资源业务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


(一)比例尺要求


更新调查图件比例尺不得小于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比例尺。条件具备的地区,尤其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郊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应加大调查图件的比例尺,尽量采用1:5000或1:2000等大比例尺;平原地区可以不调查达不到上图面积的零星地物,但应适当降低最小上图的图斑面积指标。


(二)数据接边


全国勘界工作已经结束,县级以上行政界线已经确定,各地应充分收集和利用本次勘界成果资料,依照勘界结果核对、更新原来的工作界线,量算控制面积,全面完成辖区内数据接边。各级行政界线数据接边工作,应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三)建立数据库


建立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库是更新调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地的更新调查工作应与数据库建设工作统一考虑、同步进行。调查成果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库,并以信息系统方式来管理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建立数据库进一步对更新调查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整理,完成数据分析和统计工作。


(四)土地分类


更新调查中应采用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分类或过渡分类系统。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可执行新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更新调查分类按照《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执行。


(五)成果分析


各地应加强对更新成果的分析,将更新调查成果与以往历史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尤其对辖区内因开展更新调查出现耕地大幅减少和建设用地大幅增加的情况,查找并分析数据差异具体原因,提出与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衔接的处理办法。


四、加强检查验收、保证成果质量


各地要严格实行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把关。严格按照“自检-预检-验收”三级验收程序验收调查成果。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对调查结果进行自检,编写自检报告,及时修改完善自检中存在的问题。自检通过后,应及时向更新调查成果验收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预检和验收。我部也将对各地更新调查成果进行抽查。


各地要建立严格、完善的更新调查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调查成果的质量。坚决杜绝趁更新调查任意篡改地类的行为。各地应重点检查更新调查的地类,确保调查与实地地类一致。对检查中出现的地类错误,要严肃对待,及时纠正。对更新调查中建设用地增加及耕地减少的图斑,在预检、验收时实行图斑地类错误“一票否决制”,发现一处这种地类错误,预检、验收则为不通过。当地要组织全面自查、自纠后,再申请预检。如因相同地类判断错误,连续三次预检未通过,视为弄虚作假。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调查成果不予以验收。


五、加强成果应用及更新维护


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数据,各地要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调查成果的应用化水平。要充分发挥调查成果在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等国家重大项目中的基础作用;在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日常业务中,要坚持更新调查成果作为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建立“以图管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提高管理科学化决策水平。另外,要严格保持更新调查成果资料的现势性,及时变更更新调查成果,满足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各地在更新调查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二○○三年八月四日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四号·总第十三号)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四号·总第十三号)
国家开发银行



由于西南信贷局领导班子调整,根据签定各类借款合同业务的需要,授权西南信贷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刘志东同志负责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硬贷款合同的审批,并代表我在三千万元以下合同书上签字,或根据分管行长的批准在软贷款或三千万元以上硬贷款合同上签字。
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不再一事一办授权委托书。
以上授权自1998年7月17日宣布刘志东同志主持西南信贷局工作起有效。
行长:
1998年7月24日



199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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