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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199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及办公室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43:14  浏览:8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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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199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及办公室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199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及办公室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筹备委员会
主 任 罗 干 (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
副主任 宋德福 (人事部部长)
张丁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李伯勇 (劳动部部长)
王忠禹 (国家经贸委主任)
朱开轩 (国家教委主任)
朱丽兰 (国家科委副主任)
刘 江 (农业部部长)
胡光宝 (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
李树文 (国务院副秘书长)
委 员 佘健明 (国家计委副主任)
刘志峰 (国家体改委副主任)
张学东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江家福 (国家民委副主任)
蒋先进 (公安部副部长)
肖建章 (司法部副部长)
刘积斌 (财政部副部长)
张文岳 (地矿部副部长)
叶如棠 (建设部副部长)
赵希正 (电力部副部长)
张宝明 (煤炭部副部长)
孙昌基 (机械部副部长)
曲维枝 (电子部副部长)
徐大铨 (冶金部副部长)
谭竹洲 (化工部副部长)
蔡庆华 (铁道部政治部主任)
郑光迪 (交通部副部长)
刘平源 (邮电部副部长)
张春园 (水利部副部长)
沈茂成 (林业部副部长)
何济海 (内贸部副部长)
李国华 (外经贸部副部长)
徐文伯 (文化部副部长)
田聪明 (广播影视部副部长)
陈敏章 (卫生部部长)
徐寅生 (国家体委副主任)
彭 玉 (国家计生委副主任)
鲍培德 (国家民航总局副局长)
鲍先广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傅立民 (轻工总会副会长)
杜钰洲 (纺织总会副会长)
张宝顺 (新华社副社长)
张百发 (北京市副市长)
刘云山 (中宣部副部长)
袁纯清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赵 地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筹备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 李树文 (兼)
常务副主任 滕一龙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程连昌 (人事部副部长)
副 主 任 朱家甄 (劳动部副部长)
陈清泰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吴亦侠 (农业部副部长)
办公室设在全国总工会。



199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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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精神,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目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大案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税务机关的职责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案件查处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些地区查处案件不及时,结案率不高;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
  (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地区,在全国范围内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三)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省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促查办的其他案件。
  (五)省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标准和省以下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督促查办的案件标准,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税收违法案件情况及稽查工作需要自行制定。 
二、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实施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但不得自行中止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组织查办案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下一级税务机关要确定主管领导、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者参加查处工作,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要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八)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报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部署实施。如下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案件数量过多、人员严重不足,可以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由下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但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全程参加案件查办,直接指导案件查处工作。
  (九)上级税务机关决定督促查办案件,应当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下级税务机关接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后,应当及时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每15日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如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十)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并在案件查结后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告全案查处情况。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按期结案的,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结案期限5个工作日之前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三、严格案件管理、及时查结案件
  (十一)对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条件的案件,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在初步查证案件情况后3日内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上报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根据案情和查办需要决定查办方式。案件上报应当包括案件来源、发现时间、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所属期间、涉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对案件查办形式的意见等内容。
  (十二)案件查处工作需要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协助查办的,相关地区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案件需要进行协查的,由案件发生地税务机关发起协查,提出明确、具体的协查要求,受托方应当及时回复协查结果,提供真实、明确的协查结论和相关证据资料。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 
  (十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查处时限查结案件。案件违法事实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组织入库, 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认定为案件查结;案件违法事实基本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基本组织入库,经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已无可执行财产,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年度考核案件基数;案件查处已进行18个月以上,没有新的情况和线索出现,致使案件查处无法进一步深入,经报上级税务机关同意,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年度考核案件基数。
  (十四)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处理(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内容,并应当附列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稽查反馈、信息交换工作。下级税务局应当在案件查结后3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分析报告,并结合案件涉及问题抄送相关部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税收征管问题、税收政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征管部门、法规部门、税政部门反馈。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应当及时交换案件查处信息。
  四、完善考核机制,适时进行奖惩
  (十六)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行案件查处责任制。分管稽查工作的主管局领导负领导责任,稽查局领导负直接责任,查办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税务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者因工作不力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的,对有关税务机关或者案件查办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十七)负责查处案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办案时限,按照规定进行案情报告,依法及时查结案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各地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每3个月对下级税务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结合工作重点,依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进行通报。
  (十八)查办案件的税务机关或者案件查办机构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案件查办人员贡献突出、对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起到关键作用的,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或者记功。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2.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附件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格式)

国 税 案 督 字 [X X]第X X号



______________税务局:

税务总局决定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列为督办案件,请你局迅速确定主管领导、承办单位和查处方案,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于____年__月__日前报告税务总局(稽查局),随后每__日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

案件编号:

督办单位:

督办人员:

督办电话:

附送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2:

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日期: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案件来源


案件发现时间

案件所属时间


涉案地区

涉案人员


涉案税额

涉案发票份数


首次报告时间

已报告次数


案件主办单位




















主报告

标题


报告单

位公章

或领导

签 字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5-3-16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抬头,一些流动人员在路边、桥头非法摆摊点,或由其他人员帮助收活、再到秘密窝点非法刻制公章;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印章大肆进行诈骗活动,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秩序,有的还造成很坏的政治影响。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为严厉打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印章业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坚决取缔非法刻字摊点。各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时间,统一行动,对本地的刻字摊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取缔非法承制印章的摊点;对为非法刻字人员承接、介绍刻字业务和非法买卖印章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合法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个体刻字工商户,只能在指定地点营业,不得在路边、桥头等地乱设摊点,并不得承制公章。

二、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春季严打攻势,把严厉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从破获的案件中,注意发现和深挖伪造印章犯罪线索,对有伪造印章行为的,要坚决追查到底,依法追究委刻方和除非制方的刑理责任。对流动摆摊设点非法刻制印章的,除坚决取缔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1993年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刻字业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掌握刻字业的开业审批条件,对无本地常住户口和曾受过刑事处分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不予批准;无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批准合法经营的刻字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严格管理,严禁非法承制印章,严防公章坯料流入不法分子手中。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要把本辖区内刻字业的管理纳入工作视线,明确责任,对非法承制印章的摊点,发现一个,取缔一个,绝不允许其存在和蔓延。

各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应认真研究本地刻字业管理方面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印章业管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6月底前报告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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