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3:01:14  浏览:8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今年上半年,我国部分地区了较重的自然灾害,先后有19个省(区、市)发生了旱灾。入汛以来,南方六省(区)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之后,北方数省又提前进入汛期,发生水灾,给灾区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困难。目前,正值夏荒期间,水旱灾区群众生活安排的任务相当艰巨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灾民的生活安排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灾民生活安排工作,民政部最近召开了由民政厅领导同志参加的南方六省(区)救灾工作会议,汇集了情况,分析了形势,研究了对策。会议强调指出,安排好灾区群众生活,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要加强领
导,精心部署,发动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切实把灾民生活安排好。这不仅仅是南方六省(区)的任务,也是全国各地的任务。现就有关灾民生活安排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查灾情,准确掌握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准确掌握灾情是做好灾民生活安排工作的前提。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说实话、办实事、讲实效”的工作原则,认真组织核查灾情,对绝收户、倒房户、无家可归人口、灾民困难户要逐村逐户地核查。对哪些有自救能力不用政府帮助的
,哪些生活有困难需群众互助互济的,哪些确属无自救能力,必须由政府和集体给予救济的,都要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实实在在地掌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并尽快付诸实施。
二、要采取多种措施解决灾民吃、穿、住、治的问题。洪水退后,救灾工作千头万绪,最紧迫、最重要的是灾民的吃饭、居住、穿衣、治病问题。当前,受灾面大,困难多,救灾资金有限,供求矛盾较大,各地要调动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切实保证灾民生活不出问题。
(一)要采取借粮、捐粮、供粮、借销几种办法保证灾民有饭吃。对有自救能力,暂时无钱买粮的实行借粮,由民政部门提名,乡镇政府担保,借粮的费用由地方政府和灾民共同承担;对有经济来源,暂时无钱买粮的实行“借销”;“双缺户”多的灾区可以在本省范围发动群众互帮互
济,组织非灾区干部群众捐粮;对既无粮、又无钱的特困户必须及时给予救济。供应和救济灾民的口粮要迅速落实到户,发放到灾民手中。同时,要密切与粮食、农业部门联系,将捐赠粮、国家用于补贴灾区的低价粮统筹安排,用于灾民生活。各级政府要采取坚决措施严格控制灾民口粮价
格。
(二)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灾民住房。对住房倒塌、无家可归的灾民要尽是利用公用房屋或采取亲友、邻里互助的办法,解决临时居住问题;新建的临时住房,要能够遮风遮雨避寒。在此基础上,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帮助灾民恢复住房的计划,建房资金采取国家救济、集体补助、社会
捐款投入、个人自筹等多渠道解决。灾民恢复住房以分散建房为主,一个村倒房70%以上的,可以组织建灾民新村,但要量力而行,数量不宜过多,标准不宜过高,面积要适当。灾民新村要统一规划、统一组织施工,当地政府要落实土地征用、建筑税收等优惠政策。要保证多数灾民在入
冬前搬入新居。
(三)要与卫生部门配合,保证不发生大的疫情。当前正值暑期高温季节,许多群众长时期受洪水围困,在简陋条件下居住,体质下降,如果饮水不卫生,环境污染,很容易发生疫病流行。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卫生部门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并可以在捐款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防病治
病。
(四)要通过组织群众募捐解决灾民御寒衣被。目前,天气炎热,穿的问题不太突出。但夏季过后,灾民御寒衣被的困难就会显得突出。国务院准备8、9月份在全国30多个大城市发动募集衣被活动,支援贫困地区和灾区。各省可先进行募捐。
三、要多种门路组织生产自救,防止灾民大批外流。认真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发动群众,立足本地生产自救,组织开展各种工、副业生产。发现外流的动向要及时劝阻。
四、切实管理、使用好救灾款物。上半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安排灾民生活救济费7亿多元,六月份南方发生水灾后,港澳台同胞向灾区捐款近4亿元人民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和港澳同胞对祖国的一片深情。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管理使用好,按照专款专用、重
点使用的原则,保证把款物用到灾民身上。要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贪污、挪用、滥用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的,要严肃处理。
希望各省及时向部报告灾情、灾民生活安排中的问题和恢复重建的进展情况。



1994年7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8〕2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武汉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立足岗位、钻研技能、多做贡献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7〕2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才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武办发〔2006〕30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能大师是指全市技能人才队伍中职业道德好、敬业精神强、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大,为社会和本单位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市技能大师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范围为取得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等级的人员,且技术含量高、覆盖面广。
  第四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民营、合资、股份制和个体经济组织),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并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市技能大师的评选:
  (一)职业技能水平在同行业、同工种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开展技术革新改造或者生产实践中有突出贡献,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有影响的;
  (三)在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过程中能够使科学技术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四)具有高超的技能水平,在生产工作领域中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有影响的;
  (五)近年来获得武汉市技术能手称号及市级以上其他荣誉称号的;
  (六)在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参加省级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10名,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20名的选手。
  第五条 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成立市技能大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技能大师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进行综合评审和考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技能大师的评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或者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区属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劳动(保障)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评选并推荐;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自下而上组织评选并推荐;中央、省属在汉单位自行组织评选,直接向市技能大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二)提交材料:
  1.《武汉市技能大师申报表》(一式三份);
  2.不少于1500字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三)审查筛选。市技能大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申报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选名单。
  (四)组织考察。市技能大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初选名单报市技能大师评审委员会,并由市技能大师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初选对象进行考察后,提出市技能大师候选人名单。
  (五)公示人选。将武汉市技能大师候选人名单在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和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六)审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技能大师评审委员会将市技能大师候选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对评选出的市技能大师给予以下表彰和奖励:
  (一)召开表彰大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技能大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市技能大师称号者,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劳动保障部门择优推荐参加市首席技师、市五一劳动奖章,省技能大师,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
  对获得市技能大师的农民工和残疾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择优逐级推荐参加市、省、全国的相关荣誉称号评选。
  (三)高级工符合申报技师条件的、技师符合申报高级技师条件的,可以优先评聘。
  第八条 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表彰不超过50名。
  第九条 技能大师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在名师带徒、技术攻关、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有条件的企业每年应有计划地安排技能大师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技术交流和带薪休养等活动。
  第十条 获得市技能大师称号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市技能大师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未遵守职业道德等原因,对工作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出现重大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享受市技能大师称号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巴高速公路和乐巴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巴高速公路和乐巴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广巴高速公路和乐巴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日



广巴高速公路和乐巴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巴高速公路和乐巴铁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两路建设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规范资金支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广巴高速公路及乐巴铁路建设资本金筹集任务的通知》(巴委发[2005]22号)要求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路建设资金”是指按照巴委发[2005]22号文件要求筹集的应由我市承担的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资本金(包括:市、县(区)政府筹集的资本金,中央、省对我市“两路”建设资本金的补助,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因建设需要取得的银行借款和其他建设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两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开设“两路建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筹集和管理“两路”建设资金,筹集的建设资金必须缴入专户,支付时必须从专户拨出,严禁坐支。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建设资金的筹集。县(区)筹集的建设资金由县(区)财政局将资金从本级“基本建设专户”划入“两路建设资金专户”。
第五条 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两路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本市应承担的注册资本金、本市应支付的组织管理(即:市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市乐巴铁路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费用(包括:办公费、旅差费、经市政府领导批准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用),其他不可预见费用支出。
第六条 上缴土地征用费时,由办公室提出缴款申请(必须附市国土局缴款通知),经市政府领导审签后,办公室再向市财政出具直接支付通知;市财政按应缴中央和省级部分,直接将资金从“两路建设资金专户”划入省国土部门指定专户。
第七条 征地补偿、附作物及青苗补偿、安置补偿、拆迁补偿等支出,由办公室按实际需要提出支款方案(必须附相关凭据)报政府领导审批后,再将补偿户或个人名单及补偿金额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查无误后将资金拨入一家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按财政提供的补偿户或个人名单开具存款账户,并将补偿资金上到各户或个人存款账户中,办公室将银行存折发给各补偿户或个人。
第八条 对“两路”建设中涉及的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两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在市财政支付中心开设经费账户,用于管理办公室运转经费和代支付小额零星工程款或其他费用。
第十条 办公室管理费用由办公室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市财政局将资金从“两路建设资金专户”划入办公室的经费账户。
第十一条 对一些小额零星支出,由办公室提出支付申请,报经政府领导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资金从“两路建设资金专户”拨入办公室经费账户,由办公室代支付。
第十二条 办公室需用的各种设备,包括办公桌、计算机和交通工具等,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对我市筹集的资本金以入股名义统一缴入“两路”建设股份公司,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上级拨款一律进市财政专户管理,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办公室必须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切实加强会计核算,严格财务管理。按月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财政、发改委、审计等部门报送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必须加强两路建设资金的管理,按季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报送两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