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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05:01  浏览:8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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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为了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环境,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工作方针,努力开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通过专项行动,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遏制各种侵权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促进经济发展,树立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良好的国际形象。

  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及国际影响较大的地方为重点地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提高商标注册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授予商标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查处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侵权案件,重点查办食品、药品商标违法案件,侵犯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二)切实保护著作权。

  新闻出版、版权、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使用和交易,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存在侵权隐患的图书、音像制品、软件交易市场;坚决取缔分布在车站码头、校园周边、人行通道、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重点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等行为。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和各类学校、考试系统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推动地方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确保在国务院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三)切实保护专利权。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加快审查速度,不断增强我国专利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严厉查处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分阶段查处涉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的侵权、假冒和冒充行为。

  (四)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海关要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实现全国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风险布控等边境措施,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提高查获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针对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和区域分布规律,在重点口岸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根据我国与境外海关之间的行政互助协议安排,加强情报交换、人员培训和执法技术交流方面的国际合作,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五)强化对出口商品交易会、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和印刷复制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商务部门和贸促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指导商品交易会、洽谈会主办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制订管理办法,邀请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驻会监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防止侵权产品进场交易。发现侵权产品的,要严肃查处。对侵权严重的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工商、质检、海关、商务等部门要针对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现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企业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刷复制渠道,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六)把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活动相对集中和国际影响较大的地方作为重点地区。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要采取得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并严防反弹。有关执法部门,要把执法资源向这些地区倾斜,支持当地政府遏制和防堵侵权现象。

  (七)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一查到底。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突出问题,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设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全国整规办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并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整合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要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要探索区域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防止地方保护,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三)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宣传工作的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普及基本知识,宣传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创造的经验及先进典型,重点宣传这次专项行动,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特别要加强对外宣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四)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明确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代理服务水平。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行为,做到尊重他人、保护自己。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4年9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深入动员,统一思想,制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各级整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全国整规办,重要情况及时汇总报国务院。

  (三)总结验收(2005年7月至8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工作总结验收,并将总结验收报告送全国整规办汇总后报国务院。

  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长期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努力探索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




来源:福建省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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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平凉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8〕 121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平凉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平凉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平凉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政府国资委 2008年9月18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1号)精神,为妥善解决全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解决范围和基本任务

(一)全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解决范围为:2008年6月底前全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各县(区)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49号)上报核准的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解决全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确保2008年底前将全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过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一并解决全市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一)全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均按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在确认全部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49号)上报核准的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补助资金,除省财政承担50%外,其余50%,市属企业由市财政承担,县(区)属企业由县(区)财政承担。

(三)各县(区)在落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医疗保险费用中,要保证预留费用及时、足额归集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四)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力度,加强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补助资金核拨和结算

(一)补助资金依据市直和各县(区)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49号)规定上报核准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和基本情况,核定市直和各县(区)补助资金总量,并于2008年10月底前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80%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预拨到各县(区)。各县(区)财政补助资金也应同期补助到位。

(二)补助资金按照统筹层次,全部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核定的补助资金总量分别划拨到市级和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一次性足额划拨到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县(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一次性足额划拨到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三)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帐户后,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方可预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

(四)2009年3月底前,各县(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提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并上报有关报表,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汇总后,将所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核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经财政部驻甘专员办核查后结算;省财政补助资金经省财政厅核查后结算;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核查后结算;县(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局核查后结算。补助资金按照实际核准的人数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四、实施步骤

(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共同制定《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书》,并于相关县(区)政府签订。

(二)2008年9月20日前,各县(区)对范围内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医疗费用进行冻结,并核实、清理、归集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增强基金共济能力。从10月起,开展参保登记工作,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参保退休人员个人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并向市社保中心上报参保人员花名册。11月起,各县(区)要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相应待遇。

此次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解决后,各县区要按规定留足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及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遗留问题。

五、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一)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规范运行,不得单独列帐管理,不搞封闭运行。

(二)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做好参保登记、审核办证、待遇支付等经办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保证所有参保退休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成立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社保中心为组成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筹集和分配、核拨、核查、结算补助资金,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确认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市社保中心负责参保登记、审核发证和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并于9月底前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二)各县(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限要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努力,确保在年底前将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各县(区)要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2008年底前,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将对各县(区)参保登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及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财政补助资金没有及时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县(区),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防科工办及民用爆破器材归口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8年12月26日,安徽省定远县化建公司一辆客货两用车,装载6万支雷管、4.4万米导火索,途中与一辆客车相撞发生爆炸,造成18人死亡,60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吴邦国副总理指出:要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一是防止被盗、遗失,二是确保爆炸物品
运输过程的安全。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规章及规定,加强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维护生产安全,为建国50周年和澳门回归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通知如
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认识,依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爆炸物品运输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与管理责
任,确保爆炸物品运输安全。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运输爆炸物品的手续。收货单位要严格遵守爆炸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承运单位必须查验《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有关规定凭证办理运输;严禁为无证单位承运爆炸物品;对无证单位办理爆炸物品托运手
续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加强押运和运输工具的管理。运输爆炸物品,托运单位应当由持有公安机关核发押运员证的押运员押运,押运员要尽职尽责,依法押运。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并悬挂危险品标志和标志灯,严禁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装在同一车厢或船
舱内。公路运输必须限速行驶,并应当使用具有防火、防静电、防盗等性能的专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杜绝或减少运输过程中爆炸物品的被盗和遗失现象。
四、加强爆炸物品安全运输的监督管理。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主体的观念,遵守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加强对爆炸物品运输管理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狠抓运输管理责任的落实。对责任不落实造成爆炸物品被盗、遗失或发生爆炸事故的,要依法严肃
处理。
五、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必须立即向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199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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